原告菏澤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科混凝土)與被告江蘇鹽城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四建)、江蘇鹽城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菏澤分公司(以下簡稱四建菏澤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鹽城四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魯1791民初77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其管轄權異議。鹽城四建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7月17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17民轄終11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審理過程中,二被告提出反訴,本院予以合并審理。原告建科混凝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培華、仝露露,被告鹽城四建和四建菏澤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雅、武文娜,被告四建菏澤公司的負責人孫發新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菏澤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江蘇鹽城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鹽城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菏澤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791民初774號
判決日期:2020-12-27
法院: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建科混凝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2823000元及違約金并承擔涉案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向二被告供應商品砼。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尚欠貨款2823000元。經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訴訟,望判如訴請。
被告鹽城四建、四建菏澤公司答辯稱:1.涉案買賣合同系原告與二被告分別簽訂,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不應合并起訴;2.原告訴請的貨款不具備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3.原告方單方違約停止供貨,其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不應支持。
反訴原告鹽城四建、四建菏澤公司以建科混凝土擅自停止履行合同約定的供貨義務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判令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30萬元。
反訴被告建科混凝土答辯稱,反訴原告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原告(反訴被告)建科混凝土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二份、發貨與金額對賬單二份、銷售產品結算書一份;被告(反訴原告)鹽城四建、四建菏澤公司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供應混凝土明細一份、轉賬明細一份、銷售產品結算書一份、混凝土銷售合同一份、供料單一宗、對賬單兩份、匯款明細一份、菏澤市美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證明二份。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認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0日,四建菏澤公司作為需方(甲方)與建科混凝土(乙方)簽訂《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美景國際現代城6#、7#、8#供應商品混凝土,供貨至200萬元時付清該批貨款,再次發貨200萬元時付清該批貨款的70%,尾款在封頂驗收合格后全部付清;若封頂一個月不驗收則付清全部貨款。備注:若連續40日不發貨,則需方3日內付清全部貨款;逾期未付的欠款,按月2%支付資金占用費。該合同由被告鹽城四建簽章、被告四建菏澤公司負責人孫發新簽名。合同簽訂后,截至2017年11月31日,原告累計供貨2341245元,被告2017年12月支付貨款200萬元;截至2018年4月29日,原告累計供貨4657660元,被告2018年5月累計支付貨款320萬元;截至2018年6月21日,原告累計供貨6805200元,被告累計支付貨款400萬元,尚欠2805200元。后建科混凝土出具截止2018年6月21日的銷售產品結算書,四建菏澤公司簽章予以確認,但該結算書未注明雙方結算的時間。美景國際現代城6#、7#、8#于2019年6月20日主體結構封頂,尚未全部驗收。
2018年4月21日,四建菏澤公司(甲方)與建科混凝土(乙方)簽訂《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美景國際現代城1#、2#、3#供應商品混凝土。供貨及付款方式與前述合同約定相同。合同簽訂后,截至2018年4月29日,原告累計供貨17800元,被告未支付貨款。美景國際現代城1#、2#、3#目前施工進度未達到±0。
另查明,被告四建菏澤公司系被告鹽城四建登記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鹽城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鹽城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菏澤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菏澤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2823000元及逾期付款資金占用費(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以本金2805200元為基數,按月2%計算);
二、駁回原告菏澤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江蘇鹽城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鹽城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菏澤分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5490元減半收取17745,由被告江蘇鹽城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鹽城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菏澤分公司承擔14692元,原告菏澤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擔3053元;反訴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江蘇鹽城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鹽城四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菏澤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振鴻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練珊
判決日期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