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省運城安瑞節能風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城安瑞風機公司)與被告運城市科析化玻儀器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城科析化玻公司)、被告三維邦海石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維邦海石化公司)、被告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維公司)、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汾分行(以下簡稱建行臨汾分行)、被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分行(以下簡稱浦發行運城分行)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運城安瑞風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武臻、被告運城科析化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利、被告三維邦海石化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永壽、被告三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范輝、被告建行臨汾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秦三旺及被告浦發行運城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喬文朝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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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省運城安瑞節能風機有限公司與被告運城市科析化玻儀器銷售有限公司、被告三維邦海石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汾分行、被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分行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