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山西康泰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泰煤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山西臨汾西山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山能源公司)、山西古縣西山鴻興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山鴻興公司)、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山煤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晉10民終12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山西康泰煤業有限公司與山西臨汾西山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古縣西山鴻興煤業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民申366號
判決日期:2021-01-18
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康泰煤業公司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晉10民終129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支付81萬元修路集資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3.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安線公路擴寬改造項目”康泰煤業公司支付的81萬元為修路集資款,屬于《兼并重組整合協議書》及《資產移交及實質性接管協議書》中約定的資產移交范圍。1.古縣財政局出具《證明》,已收訖康泰煤業公司81萬元,古縣財政局提供《第安線公路擴寬改造捐款情況》,明確注明“按縣上安排應交款1234.5萬元,參加交款1217萬元,兩家未交17.5萬元;欠條合計為127萬元;東溝煤礦(康泰煤業公司)應交81萬元、實收81萬元”,可以證明:交納費用屬于修路集資款并非捐款,古縣人民政府制定了具體的應收數額明細,并且未交納企業向政府出具了“欠條”,性質為強制性交納。當時的實際情況是,如果企業不交納該筆費用,煤礦將面臨停產停業的處罰以及不得使用擴寬改造后的公路。2.康泰煤業公司與西山煤電公司簽訂的《資產移交及實質性接管協議書》中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煤礦生產經營性實物資產及其他使用權益等全部資產”,已明確約定資產移交范圍包括“其他使用權益等全部資產”。3.西山煤電公司整合康泰煤業公司后,承繼了該部分使用權益,故應向康泰煤業公司支付該部分修路集資款。綜上,請求依法再審并改判,以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駁回再審申請人山西康泰煤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殷澤
審判員魏世軍
審判員王榮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郭春林
書記員劉宇霖
判決日期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