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滄州市晟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與上訴人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2020)冀0903民初33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滄州市晟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9民終1314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滄州市晟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03民初3318號民事判決書,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八行認定“雙方無爭議的未付工程款數額為8698722.55元”,明顯與基本事實不符且缺乏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從未對案涉工程總造價達成過一致意見,未付工程款數額更不會出現無爭議的數額,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無爭議的未付工程款數額為8698722.55元,明顯有誤。二、一審判決書第5頁第四行至第八行認為上訴人對案涉工程構成擅自使用,明顯違背客觀事實。被上訴人施工的工程是園林綠化工程,其具有美觀裝飾性,不具備實際使用功能,上訴人不存在擅自使用的情形。另外,案涉小區不可能因為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而不允許業主入住,否則會產生巨額延期交房違約金。并且,上訴人一審提交的2019年11月6日《工程竣工驗收單》驗收結論一欄明確記載:維修完成后再進行復驗,該份證據足以證實截至2019年11月6日案涉工程仍存在施工不合格問題,驗收不合格,上訴人不存在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行為,該不合格已經由被上訴人認可。三、一審判決違背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判令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工程款,顯屬不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對付款方式作出明確約定:工程驗收合格后,付至被上訴人合同暫定總價的85%,竣工結算完畢后,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至結算總價的95%,余款5%為質保金。案涉工程至今尚未驗收合格,更不具備結算條件,上訴人已經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未到支付工程款的時間節點。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明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四、一審判決將上訴人在訴訟調解中陳述的附條件且有爭議的內容作為定案依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一審庭審結束后,一審法院在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過程中,給上訴人制作調解詢問筆錄(詳見2020年l1月5日詢問筆錄)。上訴人在該筆錄中明確表述在被上訴人能夠與上訴人達成一致的情形下,可將8698722.55元作為工程款數額,但被上訴人始終未與上訴人達成一致,并且被上訴人并不認可此數額。上訴人的該意見顯屬不確定性意見,還是在為按照一審法院的要求與被上訴人促成調解的過程中的表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該8698722.55元不得認定為工程款數額。一審判決的該認定,有失公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公然否定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案涉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基本事實,違背建設工程價款給付條件的基本法律規定,將調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表述的不確定且附條件內容作為定案依據,掩蓋了工程質量不合格就不應支付工程價款的基本事實,繞開了未經結算的工程價款須經造價鑒定的基本常理,顯失公正,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答辯稱,我方的答辯意見同我方的上訴狀意見,補充事實:2019年9月24日滄州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在官方網站公示了關于印發天成名著四期項目竣工聯合驗收意見的通知(滄管驗字2019-14號)該通知明確記載運河區審批局:該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符合河北省綠化條例第24條第26條的規定,通過綠化驗收。該驗收的依據是我方與晟達公司已經備案的竣工圖。晟達公司出具的驗收單日期在此之后,系為拖延付款出具的與事實不相符的驗收結論。
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2020)冀0903民初331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還重審;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本案合同履行的基本事實。2017年6月19日,環美園林與晟達公司簽訂《天成名著四期室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簡稱“合同”)。合同簽訂后,環美公司履行了施工義務。2017年11月30日,環美園林向晟達公司提報了驗收申請及竣工結算書,向項目所在地及晟達公司進行了現場送達。自環美園林2017年11月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完畢,晟達公司拒不驗收,但已實際接收該工程并交付其關聯之物業公司使用;移交后物業公司對工程提出了部分問題,環美公司也進行逐項維修。因晟達公司拒不結算及支付工程款,環美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在一審審理過程中,經環美園林與晟達公司多次對賬,環美公司主張的結算金額為11880993.83;晟達公司抗辯稱應在此基礎上扣減417531.71元,并對環美園林其中2764739.43元不予認可。二、原審對爭議金額“417531.71元”、“2764739.43元”不予涉及,屬于審而未判、遺漏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晟達公司主張扣減417531.71元但未提交證據;環美公司訴請中2764739.43元事實及法律依據充分。(一)晟迖公司對于扣減417531.71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環美園林訴請中的該部分金額應予支持。晟達公司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反駁環美公司訴請,主張扣減417531.71元工程款,但其未提交任何證據、亦在一審過程中明確表示不提交證據。另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因此,晟達公司抗辯不付或扣減該部分工程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環美園林訴請中的該部分金額應予支持。(二)環美公司對爭議部分“2764739.43元”的事實及法律依據充分。1、“2764739.43元”環美公司因履行案涉合同實際發生,且系因晟達公司原因導致或經晟達公司認可,環美公司一審已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2、晟達公司抗辯理由不成立。晟達公司質證稱“公司應先經竣工驗收合格再進行結算”、“工程驗收不合格”,因此不應結算。該質證意見及抗辯理由不成立:第一,晟達公司已使用案涉工程,以“質量不合格”為由不支付工程款不應予以支持;第二,晟達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拖延驗收長達2年,是致使綠化工程至今未結算的根本原因,其不正當地阻礙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成就,應當視為付款條件成就。另晟達公司未提交任何其他證據反駁環美公司的該部分金額的訴訟請求。綜上,環美園林訴請中的該部分金額應予支持。(三)原審針對“417531.71元”、“2764739.43元”所對應事實審而未判、遺漏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環美公司因與晟達公司糾紛訴至法院,其目的正是為了解決爭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院應通過審核雙方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并進行法律適用,作出支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原審對爭議事項多數屬于工程款扣減計算方法的問題,不涉及鑒定事項,原判對此“不予涉及”,對爭議事項審而不判,違反法定程序,明顯不公。三、原判以“工程尚未竣工結算完畢”為由扣減質保金434936.13元,屬于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依據合同第四條之約定,質保期2年。環美園林自施工完畢于2017年11月30日向晟達公司提報驗收申請及竣工結算書,該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系因晟達公司原因。因此,質保期已于2019年11月30日屆滿,再扣除質保金明顯錯誤且不公。四、環美公司訴請利息損失事實及法律依據充分。依據合同第四條之約定,“竣工結算完畢后,甲方支付乙方至結算總價的95%,余款5%為質保金,質保期2年,質保金在質保期內不計利息。質保期滿無任何質量問題質保金一次付清。”環美公司已于2017年11月30日提報驗收申請及相應結算資料,但晟達公司拖延驗收。晟達公司應于2017年11月30日付至結算總價的95%,另于2019年11月30日付清質保金。晟達公司應以欠付工程款為基數,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向環美公司支付因其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損失。綜上,原審對于該事實認定存在錯誤,法律判決結果明顯錯誤。懇請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支持環美公司訴訟請求或發還重審,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滄州市晟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答辯稱:1、環美公司上訴狀故意隱瞞其施工工程質量一直不合格并且未修復。直至2019年11月6日環美公司在驗收單上簽字認可,涉及的工程需要維修后復驗,但至今仍未修復的事實。所以上訴狀嚴重背離基本事實,缺乏依據。2、其他答辯意見同晟達公司的上訴狀意見。3、環美公司補充的上訴理由不屬于民事爭議范圍內的事由。
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洽商簽證費用等共計4161546.32元;二、被告賠償原告逾期付款損失370777.35元(暫計至2020年6月22日,終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計至實際償清日止);三、本案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環美公司(乙方)與被告晟達公司(甲方)于2017年6月19日簽訂《天成名著四期室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攬天成名著四期室外園林綠化施工工程,且必須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及甲方施工圖紙設計要求。合同第三條對承包范圍進行了約定:承包范圍包括天成名著四期景觀綠化圖紙中甲方所發清單所示全部施工內容。合同第四條約定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1、本工程暫定總價為9900000元,附件一“工程量清單”各分項綜合單價一次包死不再調整,如實際施工工程量超過附件一工程量清單”內工程量時,工程量據實結算。付款方式中約定:每月25日乙方提報本月已完成工程量,經甲方在7日內審核后付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驗收合格后,付至乙方合同暫定總價的85%,竣工結算完畢后,甲方支付乙方至結算總價的95%,余款5%為質保金,質保期2年,質保金在質保期內不計利息,質保期滿無任何質量問題質保金一次性付清。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應開具符合稅制要求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付至95%前,乙方應開具包含質保金在內的全額發票。乙方不開具相應發票的,甲方有權拒付,且不視為違約。關于工期,合同約定暫定開工日期為2017年6月10日進場施工,2017年10月10日完工并驗收合格。關于質量標準及驗收要求,合同約定:1、工程質量合格并達到甲方施工圖紙設計要求和國家合格標準要求。2、乙方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后,通知甲方進行驗收: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5日內,按施工圖紙及技術交底要求對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雙方應簽署《驗收合格確認書》,交由雙方各保管一份;驗收如達不到合格標準,乙方承擔驗收費用并并負責返工至驗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費用及由此給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造成逾期交工的,乙方還需承擔逾期交工違約責任。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問題,乙方除負責將工程返工至合格外,還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4、如因乙方室外安全文明施工不到位、施工范圍內倒運土方路線范圍余土清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相關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全部責任和罰款由乙方承擔。在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環美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涉案室外景觀施工工程進行了施工,并于2017年11月30日施工完畢,原告向被告遞交驗收申請及竣工結算書。因被告認為原告的部分施工存在問題需要整改,雙方對工程的價款未進行最后確認,至2019年11月6日,被告的驗收結論為:驗收結論詳見附件1,名著四期園林景觀驗收結論,附件中的問題維修完成后再進行復驗。在附件1中,被告對6個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詳細說明。2020年5月,被告向滄州市渤海公證處申請對天成名著四期室外園林綠化施工工程的現狀進行保全證據,該公證處出具(2020)冀滄渤證民字第92號公證書,對天成名著四期室外園林綠化施工工程進行了錄像、拍照并制作《工作記錄》。該工程施工完畢后,原告將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故于2020年7月31日訴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2月2日間,共支付原告工程款74895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原、被告共同核對,雙方無爭議的未付工程款的數額為8698722.55元(含質保金),被告扣減了認為原告施工不合格部分對應的工程款417531.71元,上述工程款總計9116254.4元。除此之外,原告認為雙方還有爭議金額為2764739.43元。
一審判決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天成名著四期室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在履行了合同義務后,將案涉工程交付被告使用。根據庭審查明事實,原、被告雙方對部分工程的施工質量存在爭議,被告認為有不合格部分需要整改,雙方未進行工程款的竣工結算。因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的規定,并根據公平原則,本院酌定對雙方無爭議的工程款被告應支付給原告。因原、被告簽訂的天成名著四期室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驗收合格后,付至乙方合同暫定總價的85%,竣工結算完畢后,甲方支付乙方至結算總價的95%,余款5%為質保金,質保期2年,質保金在質保期內不計利息,質保期滿無任何質量問題質保金一次性付清”。因該工程尚未竣工結算完畢,故被告應給付部分工程款的5%即434936.13元(8698722.55元×5%)應作為質保金從中扣除,該款待符合給付條件后,由原告另行主張權利。綜上,被告應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應為774286.42元(8698722.55元-7489500元-434936.13元)。對原告主張的利息。原告雖將涉案工程交付被告使用,但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工程驗收合格后,付至乙方合同暫定總價的85%,竣工結算完畢后,甲方支付乙方至結算總價的95%,余款5%為質保金,質保期2年,質保金在質保期內不計利息,質保期滿無任何質量問題質保金一次性付清。雙方至今對涉案工程的質量存在爭議,尚未竣工結算,雙方對未付工程價款始終處于爭議的不確定狀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應付款中不應扣除小院內綠地平整費用23600元及綠化培土不到位而引起的住建局罰款10000元,因被告提交的扣款手續中,有原告方工作人員的簽字認可,故對原告的該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雙方還有爭議金額為2764739.43元、被告扣減的原告施工不合格部分對應的工程款417531.71元,在本院釋明的情況下,雙方對上述有爭議部分均未申請司法鑒定,因涉案部分工程涉及到結算,如協商不成還需委托技術部門進行司法鑒定,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上述工程款不予涉及,可另案處理。本案經調解無效,遂判決:一、被告滄州市晟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河北環美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4286.4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河北環美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1529元,由原告負擔15758元,被告負擔5771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環美園林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天成名著四期項目竣工聯合驗收意見的通知(滄管驗字2019-14號)。證據2、我方法定代表人與時任項目負責人王福祥的微信聊天記錄。王福祥2017年12月25日在我方催要工程款的過程中王福祥回復我們驗收了,財務的事只能向上反映。證明我方施工不存在質量問題。只是晟達公司單方不予結算。王福祥是時任的涉案工程晟達公司方的項目負責人。在晟達公司對外付款的審批過程中,在2017年9-10月份系統中會顯示王福祥的身份。此外,晟達公司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對于合同的履行及驗收單如何產生應知明知。該驗收單系晟達公司稱讓我方配合辦理驗收及結算,要求環美公司在空白驗收單上先行簽字并蓋章。并非晟達公司所稱我方對該驗收結論認可,晟達公司該陳述是虛假的。證據3、提交晟達公司沒有說明驗收結論的工程驗收竣工單。當時晟達公司園林部負責人金豐超對我說先行在驗收單上蓋章簽字,由他們辦理手續給我們結算并支付工程款,當時并沒有說驗收不合格之事。上訴人晟達公司發表質證意見為:一、對于證據1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案驗收是否合格,是基于施工合同的約定產生的民事爭議。證據1是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河北省綠化條例作出的行政范圍內的驗收意見。二者標準不同,適用范圍不同。假設證據1與晟達公司提交的驗收單相沖突,也應當以環美公司簽字認可的驗收單為依據確定案件事實。二、對證據2王福祥的微信聊天記錄,對聊天人員的身份真實性晟達公司代理人不清楚。但是假設該內容真實,其內容與晟達公司提交的驗收單相沖突。其內容不能證實驗收合格。反而否定了環美公司上訴狀主張的晟達公司不組織驗收。三、對證據3環美出示的驗收單圖片與晟達公司提交的紙質驗收單從文字結構反映明顯不是同一個驗收單,體現在驗收范圍“綠化”兩個字與上一行“地面”兩個字垂直對應位置明顯不一致。驗收單實踐中至少是雙方各存一份,環美公司不提交紙質版的,且其照片上沒有晟達公司一方人員的簽字,是環美公司可以單方制作形成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72元,由滄州市晟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11543元,由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2152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文甲
審判員葛淑紅
審判員程玉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米蘭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