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石家莊華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冀0191民初13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家莊華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1民終4843號
判決日期:2019-04-30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石家莊華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未如約完成合同范圍內全部工程量,施工工程有質量問題且應扣除上訴人供材價款,《花香漫城項目工程結算各部門會簽單》不具有結算效力,應按《單項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作為最終結算依據。
被上訴人辯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石家莊華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支付合同款1211664元及逾期付款損失404556.94元(暫計至2018年8月8日,終計至償清日止);2、被告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
原審查明:2012年6月18日,原告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甲方)與被告石家莊華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包方、乙方)簽訂《花香漫城景觀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花香漫城小區景觀招標范圍和技術交底變更后的全部園路、鋪裝及小品工程的施工,資料整理、移交、包修階段的工作。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為6500000元總價包干”。合同還約定“自工程分段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之內,工程成品保護由乙方負責。”合同對工程款的支付約定如下:“……工程施工完畢,驗收合格,結算核對后,甲方支付至工程總造價的95%,余額為工程質保金。工程質保養護期滿并且工程最終交接驗收合格后,甲方將工程保質金支付乙方。”合同簽訂后,原告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約定完成了建設施工,2015年3月25日,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石家莊華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單項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審定花香漫城景觀土建工程審定金額為6220900元,該審定表由被告石家莊華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袁磊、原告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周網興簽名,并由原告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加蓋公章。2015年4月21日,原、被告雙方對涉案工程出具《工程結算各部門匯簽單》,載明合同金額為6500000元,施工水電費扣款21071元,建筑垃圾清運費扣1980元,該匯簽單上有被告石家莊華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各部門專業負責人簽名,并由原告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加蓋公章。
被告石家莊華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交支付憑證及付款清單,顯示自該合同簽訂后共計付款5430900元,其中2012年7月付款318000元后備注“118000為辦公樓小院綠化工程”;2013年9月原告記賬憑證上載明20000元為現金付款,但未提供收據對此予以佐證。原告認可被告已付款5265285元。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花香漫城景觀工程施工合同》、《單項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工程結算各部門匯簽單》、支付憑證、付款清單等證據在案所證實。
原審認為,合同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被告簽訂的《花香漫城景觀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在依據該合同履行建設施工義務后,被告應按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現根據《單項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顯示,雙方在2015年3月25日即對工程進行了結算審核,故應認定雙方已對工程進行了驗收,原告自愿主張在此定案表之后的2015年4月21日為驗收日期,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從證據內容上看,該《單項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顯示的結算金額與原告提交的《工程結算各部門匯簽單》上金額不一致,因匯簽單的日期發生在定案表之后,故應按照該《工程結算各部門匯簽單》所載明的金額計算合同價款,由此該合同價款應為6476949元(6500000-21071-1980)。原、被告雙方雖對已付款金額意見不一,但從被告提交的支付憑證及付款清單來看,被告方主張共計支付原告工程款5430900元,在扣除其中118000元的其他工程的付款后及無支付證據的20000元付款后,涉案工程已付款應為5292900元。因合同還約定了5%(即323847元)的質保金,故在驗收后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860202元(6476949-323847-5292900),被告未按約定支付上述款項,顯屬違約,故其還應向原告支付按上述款項為基數自2015年4月22日起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剩余質保金323847元依據合同約定應在驗收后一年即2016年4月21日支付,現被告未按約支付,顯屬違約,故其還應向原告支付以323847元為基數自2016年4月22日起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家莊華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0202元及該款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被告石家莊華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質保金323847元及該質保金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46元,由被告石家莊華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9097元,由原告河北環美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49元。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346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林
審判員劉立虹
審判員王淑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董冉
判決日期
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