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昭勇與被告黃斌、陜西中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市長清區雙泉鎮人民政府、第三人董立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昭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培博、被告陜西中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俊博、被告黃斌。被告濟南市長清區雙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雙泉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莊云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孟昭勇、黃斌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13民初1265號
判決日期:2021-08-23
法院: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孟昭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起以225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6日,濟南市長清區雙泉鎮人民政府將濟南市長清區雙泉鎮村級公路網化示范縣建設項目發包給被告陜西中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具體施工范圍為:第二標段工程量,公路等級為四級,設計時速為20km/h,水泥及瀝青路面,合同總價為4718818.78元。后被告陜西中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上述工程轉包給被告黃斌,2018年4月,原告與被告黃斌簽訂《長清區雙泉鎮二標道路工程合同書》,由原告按照道路技術要求進行施工,割縫養護,每平方14.5元的價格而定施工,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已全部履行完畢,截止到2019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份,欠款總額為420000元,現被告尚欠原告款225000元,此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黃斌辯稱,在工程中孟昭勇實際施工了,但因為雙泉政府未及時付款,所以我也沒有付給孟昭勇,我與陜西中嶺公司是王友良介紹的掛靠到陜西中嶺,沒有簽訂合同,該工程已經施工很長時間,希望甲方及時付款。
中嶺公司辯稱,該工程系轉包工程,應由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我公司與被告無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我司不承擔支付責任。
雙泉鎮政府辯稱,我方與陜西中嶺公司簽訂合同,陜西中嶺公司將工程發包給王友良,王友良又將工程轉包給黃斌,工程款已經給陜西中嶺公司結算,尚欠477594.15元于2021年年底前付清。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26日,雙泉鎮政府與中嶺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泉鎮政府將濟南市長清區雙泉鎮村級公路網化示范縣建設項目發包給中嶺公司,具體施工范圍為第二標段工程量清單內容,合同總價款為4718818.78元。根據中嶺公司及黃斌的陳述,其在中標后將該工程轉包給王友良,王友良又將涉案工程轉包給黃斌。后,黃斌(甲方)與孟昭勇(乙方)簽訂《長清區二標道路工程合同書》一份,約定:1、按照雙泉鎮指揮部監理公司(道路網劃數據)甲方要求施工。2、乙方按照道路技術要求進行施工,割縫養護。3、甲方負責供應材料,現場電源、電費、路基整平壓實。4、乙方負責機械、成品運輸、道路所有使用工具,一切安全乙方負責。5、如果道路變更事項,提前通知乙方,供應材料不足,導致誤工,甲方賠償乙方每天缺失誤工費貳仟元。如果材料質量有問題,道路出現異常,由甲方負責。6、經甲乙雙方同意,每平方14.5元的價格而定施工。(測量實際平方面為準)7、付款方式:甲方每一萬平方支付乙方90%的現金。否則立即停止施工。完工后全部付清工程款。8、本合同簽字生效后,如不履行本合同導致停工,追究對方責任。轉讓介紹人為董立群。另查明,涉案工程審定的工程總價為4386194.15元,雙泉鎮政府已向中嶺公司支付3908600元,按照合同約定,剩余477594.15元工程款應于2021年年底付清。孟昭勇完成施工后,黃斌于2019年2月4日向孟昭勇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孟兆勇工程款肆拾貳萬元整(¥420000.00)元欠款人:黃斌2019.2.4春節2018年農歷30晚支5000元”。黃斌與孟昭勇均認可黃斌尚欠孟昭勇工程款225000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黃斌支付原告孟昭勇工程款225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由被告黃斌支付原告孟昭勇逾期利息如下: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225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由被告濟南市長清區雙泉鎮人民政府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477594.15元范圍內于2022年1月10日前對本判決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四、駁回孟昭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75元,減半收取2338元,由黃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馬曉琳
書記員李悅
判決日期
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