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青島天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魯1102民初1914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民事調解書,被執行人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申請執行人青島天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62575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執行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當日立案執行
青島天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1102執1261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強制措施:
1、依法向被執行人發送傳票、執行通知書與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到庭向本院申報財產,但未履行還款義務;
2、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兩次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信息,被執行人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僅有極小額銀行存款,本院未予扣劃;
3、通過日照市不動產登記管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無房產;
4、通過日照市車輛管理所公安車輛管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車輛一輛,本院以(2021)魯1102執1261號之二執行裁定書予以查封,因車輛位置不明,未予處置;
5、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以(2021)魯1102執1261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查封了被執行人所有的由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效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控制的網絡資產一宗(詳見資產清單);
6、申請人未申請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故未對其實施其他強制措施;
7、本院已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執行人不申請懸賞執行。
綜上所述,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未能執行到被執行人在本案中的財產,經約談申請執行人,其亦認可本院的調查及處置結果,且其知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案執行程序。經合議庭合議決定,終結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為勇
審判員劉海燕
審判員雷洪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張棟三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