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18)魯1102民初98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11民申11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一審法院認定的工程總價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6年8月5日簽訂《日照大學科技園服務中心網絡綜合布線施工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工程總價款、付款條件等;因被申請人完成施工后,存在很多問題以及未按合同施工的問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協商,就工程總價款、支付條件等達成協議,于2017年12月19日,簽訂了一份《日照大學科技園園區網絡集成服務合同》,確認合同價款2507450元;簽訂了一份《日照大學科技園服務中心園區網絡綜合布線施工合同》,雙方確認了價款為2092550元;為明確合同總價款,同日,雙方又簽訂了《日照大學科技園服務中心園區網絡綜合布線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對上述兩份合同簽訂的原因予以明確,并明確了該項目的結算總價款為460萬元(250.745萬元+209.255萬元)。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合同的當事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對合同內容進行協商變更。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條款、合同價款、合同履約方式,是當事人意思自治。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協商變更合同條款,將合同價款變更為460萬元,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本案雙方爭議合同價款應為460萬元。(2)中證信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中正信審字2018(20404)號工程建設項目結算審核報告”,不是雙方工程款結算的依據,且該審計報告未按審計程序審計,并故意提供虛假評估報告。2017年度,申請人發現有電纜不符合合同約定,合同約定為8芯,但實際為4芯,被申請人稱只有一小部分,并主動提出更改和解,雙方于2017年12月19日,確定了工程總價為460萬元,且簽訂了書面合同。雙方之間從未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條款,該審計報告是申請人為將工程項目列入固定資產科目而實施的行為,與結算無關。在雙方已經確認合同價款后,按常理,申請人不可能為多支付款項而去審計。審計人員未到現場實際檢驗,僅依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設備清單就出具審計報告。在使用過程中申請人發現不能安裝相關網絡設備的問題,申請人在組織人員進行診斷檢查,發現了被申請人通過使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網線、光纜及其相關設施等偽劣產品,給我公司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200余萬元。(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7年12月19日簽訂的《日照大學科技園園區網絡集成服務合同》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11.1種爭議解決方式:11.1提交日照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處理方式約定由日照仲裁委員會仲裁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請求依法再審,撤銷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18)魯1102民初9848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
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正確,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請求依法駁回
判決結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胡建
審判員何茂田
審判員王東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惠超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