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魯1102民初9848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民事判決,被執行人應給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4341517.11元及利息(以本金4341517.11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17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案件受理費41532元,由被執行人承擔。因被執行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1102執3200號
判決日期:2020-09-07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申請。
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申請執行人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9)魯1102執3200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李良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張棟三
判決日期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