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網(wǎng)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1民終13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網(wǎng)絡服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民申2748號
判決日期:2020-06-19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申請人發(fā)現(xiàn)雙方簽訂的另一份合同《日照大學科技園計算機信息中心BOT投資運維合同》,雖與原審提交的《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qū)項目運維、經(jīng)營合同》均約定采用BOT模式建設項目,但《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qū)項目運維、經(jīng)營合同》內容不符合BOT模式的法律特征,亦不符合常理。根據(jù)《日照大學科技園計算機信息中心BOT投資運維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收取運維費的標準是依據(jù)投資額按比例計算,被申請人實際并未投資,不應當收取運維費用。若按照原審判決結果,項目投資由申請人完成,被申請人卻享有項目所有權,申請人另需向被申請人支付運維費用,存在利益輸送的重大嫌疑,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意見稱,申請人稱已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運維費315.8萬元原審未予扣除,違背客觀事實,該款項系投資款。申請人再審提交的《日照大學科技園計算機信息中心BOT投資運維合同》系因雙方簽訂后不具備履行條件已予作廢,雙方后另自愿達成《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qū)項目運維、經(jīng)營合同》。申請人系惡意訴訟,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賈新芳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李召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韓子慧
書記員白靖
判決日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