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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1民終1397號         判決日期:2019-09-09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2.撤銷一審判決,按照無效合同處理;3.訴訟費用等由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認定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與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7月30日簽訂的《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為有效合同錯誤,應為無效合同。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的出資股東均為事業單位法人,屬于國有性質公司。涉案工程從性質、使用資金情況及規模來看,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國家發改委《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二)使用國有事業企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工程發包。涉案工程并未進行招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審判決對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沒有進行招標的事實置之不理,認定合同有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1.一審對于運維費支付條件等事實認定不清。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審訴訟請求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涉案項目2016年到2018年度運維費522萬元和監控系統運維費27萬元以及其他損失,其主張自《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運維費,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一審沒有查明涉案項目從何時投入運營,根據合同第三條第二款約定判令自2017年4月1日起向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運維費錯誤。運維費的計算應以實際投入資金為依據,雙方投入資金數額決定著運維費數額,而投入資金的確定需經第三方審計。2.一審對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和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整個項目合同權利義務的整體履行情況沒有調查,認定事實不清。根據合同約定,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對項目公共基礎網絡部分投資650萬元且要經過第三方審計,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建立科學的運維管理體系,組建科研團隊,而且在項目搭建完成以后,要依托智慧園區積極開展業務,確保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從2018年開始實現投資回收。3.一審對于監控系統運維費的認定錯誤。《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二項約定的監控系統運維費,包含所有的監控設備維修等項目,但該條所約定的項目中的流媒體服務器、拼接屏系統、視頻解碼器系統并非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運維,而由其他公司運維,同時也僅有部分監控設備由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運維。鑒于該條所約定的項目尚未全部交付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運維,監控系統運維費達不到支付條件。4.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在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嚴重違約的情況下,有權拒絕支付相應的運維費用。 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答辯稱:一、一審適用法律正確。1.《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已履行了相關報批程序,且在合同中也注明簽訂合同的背景和已完成的內部程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合同情形。2.合同附件三對一卡通項目涉及的設備配件、生產商型號、數量、單價等作了明確規定。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在簽訂合同前進行了詢價、磋商、確定供應商等,進行了充分的準備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3.合同履行期內,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按自己內部規定對項目重大采購行為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了供應商,完善了手續,由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供應商簽訂了合同。4.為保障項目增值服務的順利進行,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依法向北京神州數碼云計算有限公司提供證明,載明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是涉案運維合同的合法主體,促成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神州數碼云計算有限公司達成合作協議,為智慧園區項目引進投資3000余萬元,因此《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二、關于運維費用。一卡通項目在2016年8月25日已經全面完成,9月份開學后已經全面實施,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運維服務,《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屬于邊建設邊運維,因此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視為運維,一審法院認定自全面完工后視為運維也是可以接受的。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 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運維費合計522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2.判令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監控系統運維費合計27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3.由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30日,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按照BOT模式簽訂了《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維、經營合同》,約定由雙方共同投資,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建設和運營,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按年度向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運維費;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運營項目開展增值業務,分10年償付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的投資款項;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按年度向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運維費,每年度支付一次,15年共計應支付運維費1718萬元;其中第一年(2016年度)支付209萬元;第二年(2017年度)支付174萬元;第三年(2018年度)支付139萬元;監控系統運維費每年9萬元;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每年9月10日前先行支付當年的運維費及監控系統運維費,共計支付15年;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15年后無償將資產及運營權移交給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簽訂后,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建設及運營業務,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控制著運營項目的收費賬戶(一卡通收費賬戶),將收取的款項占有拒不移交給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運營費及監控系統運營費。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要,但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至今,造成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困難。 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一審辯稱:一、2016年7月30日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與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為無效合同。理由如下:1.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東為日照大學科技園高等教育服務中心和日照大學科技園建設服務中心,而日照大學科技園高等教育服務中心和日照大學科技園建設服務中心均為事業單位法人,因此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屬國有性質的公司。2.《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上述三類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如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④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上述三類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界定:(1)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③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⑦其他基礎設施項目。(2)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⑥其他公用事業項目。(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①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②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③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3.從本案看來,涉案工程從性質、使用資金情況及規模來看,都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進行工程發包。而涉案工程并未進行招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綜上,涉案工程所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二、合同無效,違約責任條款自然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由于工程施工協議無效,包含其中的違約責任自然無效。因此,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無權要求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無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求。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一審認定如下事實:2016年7月30日,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乙方、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作為甲方,簽訂《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維、經營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內容載明:“一、特別約定(一)雙方確定采用BOT(建設-運營-移交)方式建設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二)甲方依托智慧園區平臺成立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與乙方進行業務對接。(三)甲方通過公開的形式將本項目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乙方,由乙方全權負責。特許經營權的內容(范圍),是乙方行使權力的范圍,主要包括整個園區的網絡運營權、智能化建設權、相關系統的并網運營權、勘察設計委托權、建設權、經營權,明確約定經營權的內容包括收費權、園區及出入門廣告、服務設施經營權、有限開發權,等等。甲方承諾乙方項目的合法性、不批準有競爭項目、授權BOT項目配套服務項目的優先開發權等。(四)甲方委派主管會計負責本項目相關的財務管理部分。(五)本項目實行收支兩條線,即運維、研發和經營收益互不抵頂。三、智慧園區功能設置(一)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建設工程,見附件一《智慧園區功能設定》、附件二《智能云計算區部分》。該項目的技術總體要求是:引領智慧園區發展方向,理念超前,技術領先,基于物聯網智慧云平臺搭建,具體技術和標準由乙方制定和實施。(二)該項目建設周期為三期(2年),第一期2017年3月基本實現一卡通的部分功能;第二期2017年8月實現完善機房的系統建設、門禁系統的建設、辦公系統的基本功能;第三期2017年12月全面實現園區的智能化功能建設,全面實現自有研發技術的應用。……七、投資、服務期限及地點:本項目的合作期限15年,雙方合同確認的項目投資金額為4311萬元(含稅)(大寫:人民幣肆仟叁佰壹拾壹萬元整),投資金額最終以第三方審計為準。該項目投資組成,甲方投資智慧園區投資部分1743萬元,二年水、電費用200萬元(約計,以實際發生為準),運維費用1583萬元+135萬元(按15年計),以上合計3661萬元;乙方投資公共基礎網絡投資部分650萬元(以第三方審計為準),以上共計4311萬元(大寫:人民幣肆仟叁佰壹拾壹萬元整);運維服務地點:文澤園網絡機房及整個大學科技園園區;八、費用及支付方式:(一)智慧園區投資部分:17438540元,第1年投資按每年50%提取,即872萬元(17438540×0.5=8719270元),第2年投資按每年30%提取,即523萬元(17438540×0.3=5231562元),第3年投資按每年20%提取348萬元(17438540×0.2=3487708元)。投資金額以第三方審計為準,多退少補。(二)公共基礎網絡投資部分:650萬元(投資金額以第三方審計為準)。(三)運維費用:1.每年甲方向乙方支付運維費(國家收費標準為10-15%),第一年支付的運營費占智慧園區投資額的12%,計209萬元;第二年支付的運營費占智慧園區投資額的10%,計174萬元,第三年的運營費占智慧園區投資額的8%,計139萬元;第四年支付的運營費占智慧園區投資額的6%,計104萬元;第五年及以后年度支付的運營費占智慧園區投資額的5%,計87萬元;期間使用的運營費用剩余時歸乙方財務,乙方財務有權自行處置,不足時由乙方自負盈虧;2.甲方向乙方支付監控系統運維費9萬元/年,按年支付,含所有監控設備維修、流媒體服務器、廣交系統、拼接屏系統、視頻解碼器系統維護,老模擬系統逐步全部更換為數字系統,并實現全網數字監控一體化管理。(四)支付方式:甲方每年9月10日前支付以上合同款項,并打入乙方指定賬戶,且支付款金額含稅。九、投資回收及利益分配:2017年12月整個系統平臺建成后,乙方盡快開展增值業務工作。1、投資成本回收所涉及的項目:整個系統運營項目的收益按照投資比例進行分成,但在甲方投資回收完成后,基于一卡通平臺的水、電、洗浴、洗衣、充電、餐飲等項目的收益由甲方獨自獲得。2、投資回收:從系統平臺建設完成后,2018年開始按照總額分年返還(不考慮利息部分)。第一自然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返回投資成本5%:216萬元(其中甲方183.4萬元,乙方32.6萬元);第二自然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返回投資成本5%:216萬元(其中甲方183.4萬元,乙方32.6萬元);第三自然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返回投資成本5%:216萬元(其中甲方183.4萬元,乙方32.6萬元);第四自然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返回投資成本5%:216萬元(其中甲方183.4萬元,乙方32.6萬元);第五自然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返回投資成本10%:432萬元(其中甲方366.8萬元,乙方65.2萬元);第六自然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返回投資成本20%:864萬元(其中甲方733.6萬元,乙方130.4萬元);第七自然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返回投資成本20%:864萬元(其中甲方733.6萬元,乙方130.4萬元);第八自然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返回投資成本10%:432萬元(其中甲方366.8萬元,乙方65.2萬元);第九自然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返回投資成本10%:432萬元(其中甲方366.8萬元,乙方65.2萬元);第十自然年(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返回投資成本10%:432萬元(其中甲方366.8萬元,乙方65.2萬元),余下合同期內收益部分按照比例6:4(甲方為60%,乙方為40%)分成。 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涉案項目在2016年8月25日已經進入運營階段,項目建設周期為三期,第一期是2016年8月25日完成,第二期是2017年5月完成,第三期是2017年12月完成。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不予認可,認為BOT項目規定是承包方進行獨立投資、獨立運營、后期移交,但本合同所約定的是投資比例,并非BOT項目,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上述運維費用的基礎是其首先履行合同約定對項目進行完工,涉案合同約定系統在2017年12月搭建完成,只有在搭建完工后才產生相應的運營費用,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最終以第三方審計為準,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在投入1000余萬元后,多次要求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審計,但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沒有配合進行審計。綜上,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的上述運維費用基礎是項目首先完工,其首先要證實合同的履行情況,因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存在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的必要性。 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明確其第一項訴訟請求:運維費合計522萬元,包括:2016年度(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運維費209萬元,2017年度(自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運維費174萬元,2018年度(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運維費139萬元;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式為:以209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9月10日止,以174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9月10日止。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明確其第二項訴訟請求:監控系統運維費27萬元包括:2016年度(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監控系統運維費9萬元,2017年度(自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監控系統運維費9萬元,2018年度(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監控系統運維費9萬元;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式為:以9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9月10日止;以9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9月10日止。 一審法院認為: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維、經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應為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對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進行運營維護,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運維費。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運維費,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涉案項目于簽訂合同之日已進行運行維護,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雖主張于2016年8月25日完成第一期項目建設,但僅提供單方出具的智慧園區系統運營記錄照片打印件,不足以證實該項主張,結合合同第三條第(二)款約定的項目建設周期,第一期2017年3月基本實現一卡通的部分功能,一審法院認為運維費及監控系統運維費自2017年4月1日起計算較為適宜,鑒于運維費及監控系統運維費根據合同約定為按年計算,故本案支持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共兩年的運維費和監控系統運維費,自2019年4月1日起的運維費和監控系統運維費本案不予處理,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另案主張權利。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應支付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運維費383萬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計算至2018年3月31日止為第一年209萬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計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為第二年174萬元);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應支付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監控系統運維費18萬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計算至2018年3月31日止為第一年9萬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計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為第二年9萬元)。按照合同約定,運維費和監控系統運維費應于每年9月10日前支付,故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應于2017年9月10日支付第一年度運維費209萬元和監控系統運維費9萬元,于2018年9月10日前支付第二年度運維費174萬元和監控系統運維費9萬元,結合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的運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和監控系統運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僅主張計算至2018年9月10日,一審認為,運維費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應以209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11日起計算至2018年9月10日止;監控系統運維費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應以9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11日起計算至2018年9月10日止;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運維費383萬元;二、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運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09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三、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監控系統運維費18萬元;四、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監控系統運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以9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五、駁回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230元,由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1350元,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8880元。 經本院審理查明:《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還約定:四、智慧園區的運維和研發網絡信息中心以外包方式將該項目的運營、維護和科技研發交乙方獨立運營,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服務:(一)網絡通信維護:網絡傳輸介質,路由器,交換機,機柜,電源的硬件更換、維修、維護,軟件系統的開發與維護;(二)服務器維護:www服務器,郵件服務器,數據庫服務器,ETP服務器,監控服務器,應用服務器等,一卡通內容的更新,郵件賬號管理與維護,數據庫賬號的管理與維護;(三)管理與維護:ETP內容與空間管理,BBS內容管理與維護、拼接屏系統管理與維護、智能園區設備維護及更新;(四)客戶端維護服務:全部用戶正常使用計算機和網絡,并進行技術支持和咨詢,包括硬件的維護、升級調試、軟件安裝、病毒防范、查殺、數據備份、建設、恢復;(五)咨詢服務:新網絡規劃、建議;(六)備份服務:對服務器關鍵數據進行定期備份等;(七)云系統相關的經營、開發;(八)園區監控系統維護服務:對園區的攝像機提供安裝、調試、模擬系統升級更換、服務器的維護保養、監控存儲介質的維護、更換等。六、乙方的權利義務1.乙方必須保證整個系統的穩定運行;2.乙方必須24小時都能應急處理各種突發事件;3.本項目由乙方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4.乙方應保證本項目設施運行良好;5.乙方負責建立科學的運維管理體系;6.乙方負責實現7*24不間斷監測,消除故障隱患,降低運維工作量等等。 二審中,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提交:1.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日照大學科技園高等教育服務中心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日照大學科技園建設服務中心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一份,擬證明涉案項目是《招投標法》規定的必須招投標的項目,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該證據其在一審已提交,并經對方質證。2.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打印件)一份,擬證明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日,注冊資本50萬元,而《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簽訂時間是2016年7月30日,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相應的系統開發能力和運維經驗,更不具備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資金實力。3.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打印件8份,此回單為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工資發放情況,其員工多為親屬,擬證明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相應的系統開發能力。4.2018年4月20日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向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發送的公函一份,擬證明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要求對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項目投資情況進行審計,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回應。5.2018年8月22日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日照大學科技園互聯網加智慧園區系統維修提報單》、2018年11月16日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向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發送的《關于盡快解決智慧園區系統運行中出現問題的函》、《關于盡快對日照大學科技園監控安防系統進行維修的函》、2018年11月21日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函《關于園區監控的維修方案》,擬證明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相應的合同履行能力,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不應當支付運維費。6.照片(打印件)一張,擬證明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相應的合同履行能力,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不應當支付運維費。 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質證稱: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證明涉案項目是《招投標法》規定的必須招投標的項目。對證據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是由其他經濟主體改組為現有公司,征得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許可雙方簽訂合同,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知曉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2016年8月1日。對證據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能證明收款人是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親屬,也不能證明收款人沒有任何技能,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的證明目的不成立。對證據4、5函件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能夠證明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運維智慧園區項目,設備運行中產生故障是正常現象,對于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發函進行維修的項目,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均有回復并根據情況進行維修,該智慧園區服務項目處于正常運行階段。對證據6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照片沒有顯示時間,不具備證據的證明力,不能證明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合同履行能力。 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1.在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網站打印的2016年5月13日新聞稿件一份,擬證明涉案項目在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的組織下經過專家論證。2.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北京神州數碼云計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內容為“北京神州數碼云計算有限公司:因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冊原因,營業執照下發時間是2016年8月1日,為此2016年7月30日簽署的《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為有效合同,特此證明。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擬證明涉案合同為有效合同。3.公證書一份,擬證明日照大學城高等教育服務中心智慧園區系統采購項目所涉及的重大資產采購,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已經進行了招標,并按照中標公告與供應商青島天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不屬于違法合同。4.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發送的公函一份(同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證據4),擬證實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認可《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為有效合同。5.《日照大學科技園服務中心園區網絡綜合布線施工合同》一份,系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系擔保人,工程內容為網絡設計、設備安裝、綜合布線,擬證明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對《日照大學科技園智慧園區項目運營、經營合同》的效力是認可的,否則不會提供擔保。 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質證稱: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項目論證與簽訂合同沒有關聯性;對證據2.3.4.5的真實性無異議,上述證據僅表明簽訂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不能證明涉案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完成運營和維護的能力。 本院認為: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1一審已提交并經過質證;證據2.3.4.5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但達不到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的證明目的;證據6無法確定拍攝時間及來源,真實性不能確定,且達不到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的證明目的。日照市翰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1具有真實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采信;證據2.3.4.5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至于合同的效力,將結合其他證據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230元,由日照大學科技園高校后勤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唐玉國 審判員韓文卓 審判員李曉艷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王濤
判決日期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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