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廈門賽摩積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摩積碩公司)與被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交科院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賽摩積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穎、被告交科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廈門賽摩積碩科技有限公司(原廈門積碩科技有限公司)與交科院(北京)交通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206民初14094號
判決日期:2020-11-13
法院: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賽摩積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交科院公司立即向賽摩積碩公司支付合同款70000元以及違約金15000元。(合同總價300000*5%=15000元);2.交科院公司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賽摩積碩公司當庭降低第一項訴訟請求為:交科院公司立即向賽摩積碩公司支付合同款20000元以及違約金15000元。(合同總價300000*5%=15000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12月2日,賽摩積碩公司與交科院公司簽訂《夜間金庫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賽摩積碩公司為交科院公司提供夜間金庫、積碩夜間金庫管理系統V2.5與積碩高速公路收費站自助終端系統V2.5等設備,合同總金額為300000元。合同約定:在本合同簽訂7日內,交科院公司支付合同總額的30%,即90000元;設備運至地點并驗收合格一周內,交科院公司支付合同總額的50%,即150000元;設備安裝調試完畢、驗收合格一周內,交科院公司支付合同總額的20%,即人民幣60000元;同時約定如交科院公司違反合同約定逾期支付合同價款的,每日按合同總金額的3‰計算,但累計最高限額為5%。上述合同簽訂后,賽摩積碩公司按合同的約定發貨安裝并經交科院公司驗收合格。現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均早已屆滿,交科院公司尚欠賽摩積碩公司合同款20000元未支付。賽摩積碩公司經多次催促,交科院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已構成違約。賽摩積碩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交科院公司辯稱,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賽摩積碩公司沒有盡到收款方需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和欄目開具發票的法定義務,同時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1)賽摩積碩公司作為收款方理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19條和第22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交科院公司在賽摩積碩公司提出繼續付款時也多次催要賽摩積碩公司提交全額發票。(2)賽摩積碩公司在起訴狀中也明確表示交科院公司尚欠合同款70000元,同時證明合同總額300000元甲方已經支付230000元。賽摩積碩公司、交科院公司雙方的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約定:付款150000元后,乙方開具全額發票給甲方。2.接到本案提起的訴訟后,交科院公司及時支付了賽摩積碩公司50000元,同時賽摩積碩公司開具了50000元發票。即便如賽摩積碩公司認為的應當償還欠款和違約金,交科院公司雖然現在可以及時給付,但對賽摩積碩公司沒有按照時限開具發票的偷逃稅款行為,交科院公司保留繼續投訴乃至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權利。(1)交科院公司在履行賽摩積碩公司、交科院公司合同的當年及時全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繳納了增值稅,因賽摩積碩公司沒有給交科院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交科院公司無法按照當時的稅率進行抵扣,抵扣款項為300000元的17%等于51000元(300000*0.17=51000),從2013年至今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共計71600元。(2)對賽摩積碩公司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交科院公司已經投訴到廈門市國稅總局稽查局,2019年12月25日稽查局已經立案審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2月2日,交科院公司湖南省東常高速公路機電工程項目經理部(甲方)與賽摩積碩公司(乙方)簽訂《夜間金庫銷售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采購“積碩6200型夜間金庫”設備,總金額合計300000元(含稅價格,包括設備費用及安裝、運輸保險、培訓、免費保修二年等費用)。合同簽訂后7天內,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30%即90000元,乙方提供收款收據;設備運至項目地點并驗收合格后一周內,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50%及150000元,乙方開具全額發票給甲方;設備安裝調試完畢、驗收合格后一周內,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20%即60000元,乙方提供收款收據。乙方在合同簽訂后15天內,將設備運至甲方指定的地點。若甲方未按合同條款規定付款,如有逾期應向乙方支付延期違約金,每日按合同總金額的3‰計收,但累計最高限額為5%。
此后,賽摩積碩公司分批向交科院公司交付了全部貨物,最后一批貨物于2016年1月20日發貨,于2016年1月28日驗收合格。
2019年12月16日,交科院公司向賽摩積碩公司轉賬支付50000元。
2019年12月31日,賽摩積碩公司向交科院公司開具金額共計250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尚未交付給交科院公司。
庭審中,賽摩積碩公司、交科院公司均確認賽摩積碩公司已于2019年9月25日開具了一張金額50000元的增值稅發票;交科院公司已向賽摩積碩公司支付合同款280000元。
賽摩積碩公司陳述,當時沒有開具發票是因為交科院公司要求不開具發票,賽摩積碩公司同意不開發票可以按照合同金額優惠20000元支付至賽摩積碩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
判決結果
交科院(北京)交通技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廈門賽摩積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0000元及違約金1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5元,減半收取計338元,由交科院(北京)交通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邱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楊培健
判決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