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下制冷(大連)有限公司與被告淄博萬杰康復醫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松下制冷(大連)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喬延國,淄博萬杰康復醫院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連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松下制冷(大連)有限公司、淄博萬杰康復醫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304民初2632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松下制冷(大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質保金16萬元;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2173.11元(自應付之日2021年2月23日暫計至起訴之日2021年6月30日);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簽訂買賣合同。原告按照約定交付設備并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未按約定付款,尚欠原告質保金。
淄博萬杰康復醫院有限公司辯稱,雙方未按合同全部履行,因被告設計變更,原定三臺設備,雙方僅履行一臺,被告提出退貨,原告不同意,被告無奈將到貨的設備折價出售,因時間有差異,被告還未收到轉讓的設備款,原告催要貨款中雙方對此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12日,原、被告簽訂買賣合同,被告購買原告制冷機,數量3臺,單價160萬元;第九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約定:…留10%質保金一年內無質量問題付清(質保期自安裝調試完畢經驗收合格之日起24個月或者貨到33個月,以先到日期為準)…。2018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臺制冷機。2019年6月15日,制冷機安裝調試完畢并驗收合格。被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原告付款48萬元,于2018年6月12日向原告付款48萬元,于2019年6月6日向原告付款48萬元,尚欠原告16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淄博萬杰康復醫院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松下制冷(大連)有限公司質保金16萬元。
二、被告淄博萬杰康復醫院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松下制冷(大連)有限公司損失2173.1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772.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飛
書記員周正子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