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春輝、陳超,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佳、張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0523民初648號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景觀綠化工程三標段欠付的工程款2100171.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工程款所產生的利息,自2019年9月29日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25%)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款之日;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1月18日原告中標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施工(三標段),隨后于2012年3月12日與被告簽訂《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施工(三標段)》建設施工合同并進場施工。2014年12月14日涉案工程施工完畢并經被告竣工驗收合格,2015年4月24日原告將涉案工程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報送被告,經被告委托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審核,最終于2019年8月30日完成審核,審定金額為20635061.11元,2019年9月4日、2019年12月4日,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的結算審核定案表進行協商,但被告拒絕在“工程預(結)算審核定案表”上蓋章簽字。據此,原告認為,涉案工程審定的20635061.11元,系由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審核完成,該審核機構由被告委托指派,原、被告雙方積極參與,該審核結果真實有效,而被告拒絕簽字蓋章的理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2020年5月31日原告再次發函給被告要求其在“工程預(結算)審核定案表”上蓋章簽字,被告仍以回絕,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特提起訴訟,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一、被答辯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補種行為是履行原合同未履行的義務,應在超付金額的范圍內進行補種,但其擅自增加補種金額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原合同的范圍,系新的合同邀約,但該邀約并未到達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并未對該要約作出承諾,故超過超付金額部分的補種合同并未成立,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沒有付款義務。2012年3月16日,原告中標后與被告簽訂了《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施工合同文件》,本合同的中標金額為人民幣6532702.31元,2014年12月24日,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施工(三標段)施工完畢并經竣工驗收合格,2015年1月29日,被答辯人將該工程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報送答辯人,答辯人委托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審核,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出具了《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審核定案表》,該工程的審核金額為9805612.18元。2012年4月26日至2015年9月30日,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支付的工程款合計11069743.61元,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審審定金額為9805612.18元,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支付的工程款超付了1264131.43元。答辯人多次與被答辯人協商,要求被答辯人將超付工程款1269743.61元退回答辯人,但答辯人一直沒有退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年多的2018年4月份,被答辯人提出為答辯人補種等額的苗木,不再退還超付的款項,2018年5月份,被答辯人完成了補種,答辯人委托原結算單位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補種金額進行核算,發現答辯人的補種金額遠遠超過超付金額。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履行原合同未履行的義務,但答辯人擅自增加補種金額,其行為并未得到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的認可,對于超過超付金額部分的補種合同并未成立,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沒有付款義務;二、被答辯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情況下,擅自增加補種金額的行為,是擅自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其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的雙方平等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被答辯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為擅自增加補種金額的行為自行承擔責任;三、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答辯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糾紛進行過多次協商未果,被答辯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兩次會議紀要中也能反應出,被答辯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于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超付工程款的事實是予以認可的,也認可了補種的行為;四、被答辯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民事訴狀中,避重就輕,規避為什么會產生本案糾紛的原因。在該工程竣工驗收以后,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是按要求支付了工程款,并且支付的工程款超過了審定金額,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被答辯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退還超付的工程款,但被答辯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退還,提出采用補種的方式來折抵超付的工程款,在補種的過程中,被答辯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增加補種金額,使補種的金額遠遠超過超付的工程款,現被答辯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行為買單,于法無據。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準予變更通知書。用于證明2017年3月31日,原告的名稱由昆明恒建綠化有限公司變更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2.《中標通知書》《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用于證明2012年1月18日原告中標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2012年3月16日雙方簽訂《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3.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用于證明涉案工程于2014年12月24日,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驗收合格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4.工程結算資料審查表、結算送審表、竣工資料審查表,用于證明2015年4-5月原告按照被告及監理單位的要求,將涉案工程結算資料、竣工資料報審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5.三標段圖紙(光盤),用于證明涉案工程竣工圖紙的狀況。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質證對更改部分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內容客觀真實、合法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6.(2019)009號、(2019)014號會議紀要,用于證明2019年9月、12月原、被告、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2次召開會議,討論涉案工程結算定案事宜,被告拒絕在定案結算表上簽字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質證認可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本院對被告質證認可的部分予以采信,對其證明目的地,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確認;7.主要材料、設備價格確認表。用于證明2016年10月因審計需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審計單位對涉案工程主要材料、設備價格重新確認的事實。對該組證據被告質證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有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審計單位簽字蓋章、建設單位楊武、張曉東簽字確認,內容客觀真實、合法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8.建設工程預結算審核定案表、審核驗證匯總表、建筑安裝預結算書、工程項目竣工結算總價、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用于證明2019年8月30日經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涉案工程(三標段)的審定金額為12761915.05元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質證不予認可該組證據的三性及證明目的。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雖系原告提交資料編制送審,被告及第三方審核單位沒有簽字、蓋章,但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到庭說明情況,接受雙方詢問,被告認為不需要再次進行鑒定,對該組證據,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確認;9.關于盡快給予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景觀綠化工程二標段、湯屋區結算審定的報告一份,用于證明原告已經催促被告要求在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簽字確認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原告質證對該組證據的三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其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分析綜合確認;10.復函一份,用于證明被告拒不給涉案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簽字確認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原告質證認可該組證據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不認可證明目的,對其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分析綜合確認。
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評標結果確認函》各一份,用于證明本合同的中標金額為6532702.31元的事實。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2.《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書》一份,用于證明2014年12月24日,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三標段)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該組證據三性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3.《記賬憑證》《云南省建筑安裝工程統一發票》《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匯款憑證》用于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069743.61元的事實。原告質證對被告提交的該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4.《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施工結算書封面》《工程項目總價》《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價匯總表》《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審核定案表》《三級復核記錄表》《報告簽發單》用于證明涉案工程竣工后,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將竣工結算資料報送被告,被告委托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審定金額為9805612.18元的事實。對被告提交的該組證據原告質證認為,工程造價應當按照2016年10月22日雙方確定的價格結算,上述審定金額為初審,應該以最終審定金額為準。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內容客觀真實、合法、與本案相關聯,對其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對其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確認;5.(2019)009號、(2019)014號會議紀要各一份,用于證明涉案工程款雙方經兩次會議協商未果的事實。對被告提交的該組證據,原告質證認可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不認可證明目的,對其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確認。
經開庭審理,舉證、質證,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定如下法律事實,2012年1月18日,原告中標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三標段)建設施工,并簽訂《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該合同約定工期為70日歷天,簽約合同價6532702.31元,工程范圍為湯屋區域室外景觀、綠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圖示所有景觀、綠化、小品、園建、泡池、水電安裝等,具體內容詳見圖紙、工程量清單及發包人施工過程中的指令。該合同用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等對其他事項作了詳細的約定。2014年12月14日完成竣工終驗合格,2015年1月19日原告編制結算書經被告同意報第三方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期間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款11069743.61元。2015年10月25日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扣除死亡苗木后進行審定,初審金額9805612.18元。因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對工程主要材料價格及扣除的死亡苗木價款存在爭議,該審核結果長期不能定案,后雙方于2016年10月22日對涉案工程主材料、設備價格重新進行了確認。2017年5月,雙方在云南亞太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辦公室洽商,同意按照竣工圖進行補種。2018年4月原告進行補種,同年5月補種完成,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昆明藝匯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補種的苗木進行了驗收,后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總價報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審定金額為12761915.05元,因雙方對審定金額存在爭議,建設單位、審核單位未簽名蓋章,審核最終未能定案,至原告向本院起訴
判決結果
一、由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價款1438345.72元(1692171.44元×85%)及利息(利息以1438345.72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二、駁回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件受理費23601.00元,減半收取11801.00元,由原告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260.00元,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負擔7541.00元,限期在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選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洪彩云
判決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