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春輝、陳超,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佳、張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0523民初649號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邦臘掌溫泉室外景觀提升改造工程欠付的工程款820220.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工程款所產生的利息,自2019年9月29日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25%)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款之日;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2012年原告陸續中標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景觀綠化工程(二標段)、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施工(三標段),上述工程于2014年4月24日完成竣工終驗。2017年5月,因被告提升改造的需求,在上述工程范圍外,被告單獨委托原告進行額外種植,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通過電子郵件確定了種植木苗的種類、數目,并且在種植完成后,由原告、被告、監理單位、審計單位四方核對進行了驗收。2019年8月30日由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審核,審定金額為820220.45元。2019年9月4日、2019年12月4日,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的結算審核定案進行協商,被告拒絕在“工程預(結算)審核定案表”上蓋章簽字,據此,原告認為,涉案工程審定金額820220.45元,系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完成,該審核機構由被告指派委托,原、被告雙方積極參與,該審核結果真實有效,而被告拒絕簽字蓋章的理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后原告于2020年5月31日再次發函要求被告對“工程預(結算)審核定案表”上蓋章簽字,被告仍以同樣理由回絕。綜上,原告為了維護原告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的解釋》等規定,特提起訴訟,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一、答辯人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答辯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重新簽訂書面施工合同,未委托其進行額外的種植。被答辯人所謂的提升改造種植,也是在其對龍陵縣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三標段)超過部分進行補種期間進行的,答辯人認可的是被答辯人按照工程款超付金額進行補種,并未另行委托被答辯人進行額外的補種。被答辯人對龍陵縣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三標段)超過部分進行補種的行為是因為被答辯人不愿退還超付的工程款,采取的一種補種行為,是繼續履行原合同,被答辯人應該在原合同范圍內履行合同義務。因履行的是原合同義務,所以雙方未就龍陵縣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三標段)超過部分進行補種的事宜另行簽訂書面合同。現被答辯人在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在龍陵縣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三標段)補種區域以外額外種植,該行為并未得到答辯人的認可,答辯人并不知道提升改造種植是超付部分以外的額外種植,答辯人一直認為被答辯人是按照原合同履行補種義務,并多次提醒被答辯人,按照超付的金額進行等額補種。二、在被答辯人提交的二份會議紀要中,雙方并未就提升改造種植金額進行過協商,提到的都是龍陵縣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三標段)超過部分進行補種,被答辯人也提到是按照竣工圖補種,何來龍陵縣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三標段)補種區域以外額外的種植。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邦臘掌溫泉室外景觀提升改造工程欠付的工程款820220.45元是沒有依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準予變更通知書。用于證明2017年3月31日,原告的名稱由昆明恒建綠化有限公司變更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2.公證書二份,用于證明2018年3月28日,原告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被告發送涉案工程二、三標段提升改造方案。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質證對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不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本院對被告質證無異議的部分予以采信,對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確定;3.邦臘掌竣工總圖(光盤)、提升改造方案,用于證明本案涉及的提升改造方案系在涉案工程竣工總圖的基礎上,原告進行重新設計,所涉及的提升改造部分屬于龍陵縣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三標段)范圍外的額外工程。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質證對竣工總圖三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提升改造方案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不認可該二份證據的證明目的,認為提升改造方案只能證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提升改造方案,但不能證明被告已經接受了該方案,并同意實施。對該組證據的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確認;4.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二標段及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施工死亡苗木恢復種植清單,用于證明2018年5月11日,經四方確認,原告已經履行其質保義務,將二標段、三標段死亡的苗木重新進行種植的事實。對該組證據,被告認為與本案無關、不發表質證意見。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內容雖客觀證實、合法、四方簽字確認,能夠證實原告已經完成死亡樹苗恢復種植的義務,但該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5.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景觀提升改造種植清單、邦臘掌提升改造部分,用于證明2018年5月11日經施工方、審計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四方簽字確認提升改造的種植清單數量、單價,金額進行確認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質證對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不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對被告質證認可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對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確定;6.(2019)009號、(2019)014號會議紀要,用于證明2019年9月、12月原、被告、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2次召開會議,討論涉案工程結算定案事宜,被告拒絕在定案結算表上簽字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質證認可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對被告質證認可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對其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確認;7.提升改造審計組價,用于證明2019年8月30日經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涉案工程(提升改造)的審定金額為820220.45元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質證不予認可該組證據的三性。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系原告提交資料編制送審,被告及第三方審核單位雖沒有簽字、蓋章,但審核單位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到庭說明情況,接受雙方詢問,被告認為不需要再次進行鑒定,對該組證據,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確認;8.關于盡快給予龍陵縣湯屋區結算審定的報告一份,用于證明原告已經催促被告要求在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簽字確認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原告質證認為與本案無關,不發表具體的質證意見。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內容客觀真實、合法,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對其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分析綜合確認;9.復函一份,用于證明被告拒不在涉案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簽字確認的事實。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被告質證認可該組證據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對其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分析綜合確認。
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2019)009號、(2019)014號會議紀要各一份,用于證明兩份會議紀要均未提到提升改造事宜,所協商的均為龍陵縣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三標段)超付部分進行補種的事實。對被告提交的該組證據,原告質證認可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對其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確認。
經開庭審理,舉證、質證,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定如下法律事實,2011年12月13日、2012年1月18日原告分別中標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景觀綠化工程(二標段)、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湯屋區域景觀綠化工程(三標段)建設施工,該工程分別于2013年4月16日、2014年12月14日完成竣工,終驗合格,于2015年1月19日原告編制結算書經被告同意報第三方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2015年10月25日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扣除死亡苗木后進行審定完成,因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對工程主要材料價格及扣除的死亡苗木價款存在爭議,該審核結果長期不能定案,后雙方于2016年10月23日對上述工程主材料、設備價格重新進行了確認。2017年5月,雙方在云南亞太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辦公室洽商,同意按照竣工圖進行補種,2018年3月初,被告將竣工圖發送給原告,要求按照竣工圖進行補種,原告收到竣工圖后,在施工總圖的基礎上,設計出《邦臘掌龍陵溫泉養生度假區景觀升級方案》,并于2018年3月23日至4月30日將該方案及苗木圖片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趙吉恩、張曉東,張曉東將2018年3月19—20日統計結果通過微信返回原告,對原告提交的《邦臘掌龍陵溫泉養生度假區景觀升級方案》沒有回復。在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原告按照自己提交的邦臘掌龍陵溫泉養生度假區景觀升級方案圖,于2018年4月進行了種植,種植后于2018年5月11日,由施工單位、審計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印章,建設單位工程部張曉東簽名,對龍陵縣邦臘掌溫泉建設項目景觀提升改造種植清單及價款進行確認,由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總價報云南亞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審定金額為820220.45元,但因雙方存在爭議,建設單位、審核單位未簽名蓋章,審核最終未能定案,至原告向本院起訴
判決結果
由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價款697187.38元(820220.45元×85%)及利息(利息以697187.38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件受理費12002元,減半收取6001元,由原告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00.00元;被告龍陵縣邦臘掌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101.00元,限期在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選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洪彩云
判決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