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昆明程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富民縣人民法院(2018)云0124民初69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昆明程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云01民轄終683號
判決日期:2018-10-11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昆明程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訴稱,本案依法應當由上訴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鄙显V人是本案被告,上訴人的實際住所地為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為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本案依法應當由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管轄,昆明市富民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轄權。請求撤銷云南省富民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24民初694號民事裁定,并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云南恒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謝海玲
審判員潘玲
審判員褚玉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周星妤
判決日期
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