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訴被告秦皇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登記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冀0302行初22號行政裁定,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上訴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冀03行終271號行政裁定,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決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本院繼續(xù)審理。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林文、被告委托代理人邵立新、郭立成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王賀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與秦皇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冀0302行初122號
判決日期:2020-09-11
法院: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秦皇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所屬的車管所對王賀提出的申請及提交的材料依法審查后,于2016年9月28日為其辦理了冀C×××××號奧迪A6小型轎車的過戶登記。
原告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訴稱,2016年9月13日,原告所屬的冀C×××××號奧迪A6小型轎車被朋友借走,但十幾天后也沒有歸還。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車管所查找該車檔案,車管所稱沒有該車檔案。后原告發(fā)現(xiàn)該車已經過戶到唐山市并且在兩個月內進行了七次買賣過戶。被告作為機動車登記管理機關,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原告的機動車非法過戶他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法院撤銷被告對原告所屬的冀C×××××奧迪A6小型轎車過戶給他人的手續(xù),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將涉案車輛再過戶到原告名下。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2016年2月24日機動車檔案登記資料(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委托書、二手車銷售發(fā)票);
2.2016年9月28日機動車檔案登記資料(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委托書、二手車銷售發(fā)票)。
被告秦皇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辯稱,原告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下屬的車管所依照機動車登記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第三人王賀提出的申請及提交相關材料依法審查后,于2016年9月28日為第三人辦理了涉案機動車的轉移登記手續(xù),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車管所對于車輛轉移登記,只有形式審查義務,當事人之間就車輛轉移發(fā)生的糾紛應通過民事糾紛解決程序尋求救濟。由于涉案車輛已過戶至唐山市,該車輛檔案現(xiàn)不在被告處保管。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第三人王賀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向本院提交陳述意見及證據(jù)。
經庭審質證,本院以上述證據(jù)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予以采納,依法認定為本案的訴訟證據(jù)。原、被告與上述證據(jù)相一致的當庭陳述,予以采納,一并認定為本案的訴訟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原告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取得了冀C×××××奧迪A6小型轎車的登記。第三人王賀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告秦皇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下屬的車管所申請辦理冀C×××××奧迪A6小型轎車轉移登記,提交了申請表、委托書、二手車銷售發(fā)票,并交驗了機動車。車管所審查了相關材料并查驗了機動車后,將涉案機動車轉移登記至第三人名下。原告認為被告將涉案機動車違法過戶給第三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我院,要求撤銷被告為第三人辦理的冀C×××××奧迪A6小型轎車轉移登記行為,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將涉案車輛再過戶到原告名下。本院當庭向原告釋明,在本案中只審理被告為第三人辦理的冀C×××××奧迪A6小型轎車轉移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對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請求不予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喜迎
人民陪審員高國秋
人民陪審員金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光
判決日期
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