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秦皇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登記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與秦皇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冀0302行初22號
判決日期:2020-09-10
法院: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訴稱,2016年9月13日,原告所屬的冀C×××××號奧迪A6小轎車被朋友借走,但十幾天后也沒有歸還。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車管所查找該車檔案,車管所稱沒有該車檔案。后原告發現該車已經過戶到唐山市并且在兩個月內進行了七次買賣過戶。被告作為機動車登記管理機關,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原告的機動車非法過戶他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法院撤銷被告對原告所屬的冀C×××××奧迪A6小轎車過戶給他人的手續。
經審理查明,原告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因冀C×××××號機動車轉移登記一事,曾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受理后經過審理,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冀0302行初28號行政裁定,駁回了原告起訴,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維江送達了該裁定書。原告在法定上訴期內未對該案提起上訴。2018年1月3日,原告再次就冀C×××××號機動車轉移登記一事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喜迎
人民陪審員高國秋
人民陪審員李華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光
判決日期
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