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因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2018)冀0302行初2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與秦皇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其他行政行為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冀03行終271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因×××號機動車轉移登記一事,曾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受理后經過審理,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冀0302行初28號行政裁定,駁回了原告起訴,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維江送達了該裁定書。原告在法定上訴期內未對該案提起上訴。2018年1月3日,原告再次就×××號機動車轉移登記一事向本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因×××號機動車轉移登記一事已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過訴訟,應認為其對被告秦皇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辦理×××號機動車轉移登記的行政行為于起訴之時已知曉訴權。本院以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后,其重新起訴應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向本院提出,但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對訴爭的行政行為知曉訴權后,至2018年1月3日方向本院重新提起訴訟,已超過了六個月的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證據證明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應不予受理。因本院已經立案,應裁定駁回起訴。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退還原告。
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的車輛被他人過戶,被上訴人作為車輛過戶的管理機關,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過戶他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于2017年1月25日向海港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港法院以上訴人訴訟請求涉及多個法律關系不符合受理條件而裁定駁回起訴。上訴人于2018年1月3日以一個訴請再次起訴,上訴人是在2017年7月28日收到駁回起訴裁定的,2018年1月28日才滿6個月。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責令繼續審理。
上訴人二審沒有新的證據提交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2018)冀0302行初22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巖
審判員劉志高
審判員陳彩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李巧玲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