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濟南志剛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魯01民終529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內容如下:一、變更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7)魯0112民初174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限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濟南志剛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賃費474700.37元;二、變更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7)魯0112民初174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限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濟南志剛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74700.37元為基數,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三、二審案件受理費10425元,由上訴人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負擔。因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濟南志剛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
濟南志剛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0112執1278號
判決日期:2019-09-20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2019年3月28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向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傳票、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點郵件被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逾期,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亦未向本院報告財產。
2、2019年4月1日、2019年9月10日本院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車輛、不動產及證券等財產情況。經反饋,發現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在交通銀行有開戶信息,但賬戶內余額為零;公司名下有冀C×××××號、冀C×××××號、冀C×××××號、冀C×××××號東風日產牌汽車四輛,冀C×××××號、冀C×××××號別克牌汽車兩輛,冀C×××××號大眾牌汽車一輛及冀C×××××號東風牌汽車一輛,本院對上述車輛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9月8日。因未實際控制車輛,暫時無法進行處置。該公司名下無不動產、互聯網銀行及證券信息。
3、因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亦未報告財產,本院依法對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法人李維江限制高消費,并將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2019年9月17日,本院約談濟南志剛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趙強,向其告知案件執行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對本院的財產調查無異議,稱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已不在工商注冊地址經營,現住所地不詳,暫不許本院進行實地調查,不能提供秦皇島瑞江建筑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協助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詢問筆錄等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崔得原
審判員張迎
審判員唐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安寧
判決日期
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