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天柱縣人民醫院、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潤監理公司”)、廖家華與被上訴人黔東南州興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源建筑公司”)、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黔東南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和潤監理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天柱縣人民醫院、和潤監理公司、廖家華不服貴州省天柱縣人民法院(2019)黔2627民初18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柱縣人民醫院、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6民終1216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天柱縣人民醫院的上訴請求:一、撤銷天柱縣人民法院(2019)黔2627民初1887號民事判決書;二、改判上訴人天柱縣人民醫院不承擔20%的責任,由被上訴人共同承擔100%的責任;三、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裝修等損失費用595059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工程質量不符合,由上訴人承擔20%的責任是錯誤的,天柱縣人民醫院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1.在原設計建造三層的基礎上增加兩層,雖然是上訴人提出的,但也征求過承建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正是因為他們表示可以增加兩層而不會影響工程質量的情況下,各方才達成增加兩層的協議;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增加兩層的協議后,立即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設計和備案,最終得到相關部門審批通過;3.增加兩層建筑物與質量不符沒有因果關系。增加兩層建筑物不是質量不合格的原因,造成房屋需要加固的原因是因為混凝土標號、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即使不增加兩層,房屋質量仍然不達標,仍需要加固處理。二、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由被上訴人承擔595059元經濟損失應當予以支持。1.上訴人在一審法院開庭時,已提交相關損失的清單和證據,證明經濟損失確實存在,而且這些經濟損失與被上訴人工程質量不合格,需要加固處理存在因果關系;2.一審法院未對裝修款(含設備款)部分進行處理,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的經濟損失一并處理。
上訴人和潤監理公司的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法院第一項判決,改判由被上訴人興源建筑公司、廖家華完成對天柱縣板的加固;二、一審、二審的訴訟費、加固工程設計的鑒定費、加固設計方案評估造價鑒定費由天柱縣人民醫院、興源建筑公司、廖家華按各自責任比例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已經履行完成監理人員工作職責。2013年5月5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柱縣人民醫院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約定“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2013年7月10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和潤監理分公司達成服務協議,對增加的兩成工程增加服務費17600元。在一審開庭過程中,被上訴人天柱縣人民醫院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反而興源建筑公司和廖家華表示,上訴人派駐天柱縣人民醫院現場監理人盡職盡責,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雖然合同中并未明確監理人職責,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察檢疫總局在2013年5月13日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明確監理人的職責。在本案中,監理人員盡到監理義務,并得到現場施工負責人廖家華的認可;二、涉案建筑開裂并非上訴人的原因導致。天柱縣人民醫院與興源建筑公司、廖家華未簽訂增加兩層樓施工的相關合同,相關設計圖紙是2019年9月左右才補充完畢。天柱縣人民醫院在原先只有三層建筑的設計基礎之上要求增加兩層樓的施工,導致案涉建筑物負荷過重,增加建筑墻體開裂的嚴重風險;三、本案中被上訴人興源建筑公司、廖家華都愿意承擔天柱縣板的加固。檢測報告給出的加固費僅僅是預估費用,并非實際加固產生的費用,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相應責任沒有事實基礎;四、判決內容不唯一、確定。在一審判決中以未實際發生的預測評估數據作為基礎,并假設興源建筑公司、廖家華未實際履行的情況下,要求上訴人一起承擔責任,也再次明確了案涉建筑的加固義務主體是興源建筑公司和廖家華,并非上訴人。
上訴人廖家華的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天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27民初1887號民事判決書;二、在查清基本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或重審;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源建筑公司連帶承擔75%加固費顯然不公。被上訴人天柱縣人民醫院作為發包人,在上訴人已完成地上一層建筑工程后,擅自做出增建兩層決定,在明知上訴人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前提下,變更施工設計方案,又不送至相關單位審查,被上訴人天柱縣人民醫院應承擔至少30%的責任;二、被上訴人和潤監理公司作為有資質的專業公司在驗收工程,把關工程質量中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實際監理人和潤監理公司黔東南州分公司更是在發包人更改工程設計審查中敷衍了事,對施工質量沒有實施監理職能。被上訴人和潤監理公司及和潤監理公司黔東南州分公司應連帶承擔不低于40%的責任;三、本案中貴州皓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加固設計工程評估造價過高,不應作為當事人賠償的依據。上訴人在建造天柱縣人民醫院綜合樓是總造價才二百多萬,加固設計工程評估價格3624772元突破工程實際總造價。評估部門沒有對施工主體進行測量,該評估報告數據不真實;四、被上訴人興源建筑公司作為上訴人的掛靠單位,理應與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上訴人在建設工程出現問題后,積極參與協商解決,并已實際進行了加固工程,已盡到相應的責任,一審法院不能再次加重上訴人的責任。
天柱縣人民醫院辯稱:一、雖然增加二層是被上訴人提出,但征求了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達成增加二層協議后,答辯人立即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設計和備案,最終得到審批機關通過。發生質量問題是由于混凝土標號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所致,與增加二層沒有因果關系。因此答辯人不應承擔30%的責任;二、一審法院判決監理公司承擔5%賠償責任太少;三、評估機構是人民法院按照評估程序選定,且有資質,其評估結果應作為定案依據;四、答辯人不否認廖家華進行了加固,但沒有達到效果,因此不能免除其加固責任。
興源建筑公司辯稱:一、天柱縣人民醫院作為發包人,在答辯人已完成地上一層建筑工程后,擅自增加兩層,變更設計方案,又不送相關單位審查,天柱縣人民醫院應承擔至少35%的責任;二、廖家華是二級建造師,是該項目實際施工人,也是該工程的受益人。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驗收全部過程都是他組織指揮實施,業主撥付的工程款直接撥到他設立的項目部賬戶,他沒有向興源建筑公司上繳工程管理費。他在施工中沒有盡職盡責把好質量關,造成的加固費應由其獨自承擔;三、和潤監理公司在分部分項驗收中,把關工程質量中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實際監理人和潤監理公司黔東南分公司在發包人擅自更改工程設計審查中敷衍了事。和潤監理公司及和潤監理公司黔東南州分公司應連帶承擔不低于15%的責任;四、本案中貴州皓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加固設計工程評估造價過高,不應作為當事人加固的依據;五、造成該工程墻體開裂的原因有三點。1.廖家華作為項目經理,實際施工人,在施工過程中,配合監理人員現場取樣后,在混凝土攪拌配合比有錯配嫌疑,使用不達標的混凝土,監理公司的監理人員又沒有進行隨機抽查取樣留置試塊,導致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2.天柱縣人民醫院在涉案工程一樓堆積大量醫療設備,導致該工程建筑負荷超載;3.天柱縣人民醫院臨時要求往上施工增加兩層樓,且沒有將設計變更及相關手續報送興源建筑公司,也未與公司簽訂增加兩層樓的施工合同,相關圖紙是在2019年9月左右才補充完畢。
一審法院查明,2013年5月22日,被告廖家華以被告興源建筑公司(承包人)的名義與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有:1.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向原告承包天柱縣工程(以下簡稱“案涉工程”),工程承包范圍為黔東南錦屏眾鼎建筑設計院設計的本工程施工圖(設計圖號:2012-LHH-03)主體工程、裝飾工程、水電、基礎回填土方,建筑面積1206㎡,框架結構,建筑散水以內的全部土建工程內容。2.合同工期:開工日期為2013年5月18日(以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的開工日期為準),竣工日期為2013年11月30日,總日歷天數180天,合同價款為中標價1379800元。3.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基礎完工付10萬元,一層完工付30萬元,二層完工付30萬元,屋面完工付30萬元,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完成后,經審計和雙方認可后扣除2%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外,余款在七日內付清。合同簽訂后,被告廖家華開始進行施工,在案涉工程已完成第一層工程時,原告決定對在建工程原有的基礎上增建兩層,2013年8月27日,原告與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又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案涉工程(擴建工程)達成協議,合同價款為880000元,其余相關權利義務與前合同的約定基本一致。2013年5月5日,原告(委托人)與被告和潤監理公司(監理人)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有:1.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天柱縣工程,從2013年5月15日開始實施至2013年11月30日完成、2.監理內容:施工階段的質量、安全、進度。3.監理服務費總價為28000元。4.委托人發現監理人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2013年7月10日,原告與被告和潤監理分公司達成服務協議,對增加的兩層工程增加服務費17600元。案涉工程竣工后于2013年12月3日進行了驗收,2014年4月原告將一樓投入使用,2014年9月發現二至五樓部分梁板有細小裂縫,原告即通知被告興源建筑公司來檢測。2014年10月,原、被告經協商決定委托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貴州科建檢測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檢測,對房屋出現裂縫的原因分析為:1.由于施工單位未按設計圖紙施工,由筏板基礎改為獨立柱基,且由三層框架增至五層。如此重大設計變更應重新進行地基承載力及沉降計算并送黔東南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審查;2.現場發現上部結構梁、柱結合部位出現結構性貫穿裂縫,出現的原因是由基礎不均勻沉降及混凝土強度不足引起的。處理建議為:1.經對梁結構混凝土強度檢測結果,混凝土強度不能滿足原設計要求。應對該樓一至五層構件進行整體加固處理;2.經檢查,根據一層至五層上部結構梁出現裂縫的部位,該裂縫為結構性貫穿裂縫,原因為基礎不均勻沉降引起的,應對基礎作沉降計算,并對基礎采取相應的加固處理。2016年5月,被告廖家華將案涉工程的加固工程承包給他人實施加固,于2016年6月中旬對該樓梁加固施工完畢,但之后因一直未能提供房屋安全性檢測合格的檢測報告。2018年7月19日,原、被告再次協商,共同決定委托貴州道興建設工程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對供應綜合樓的整體安全性進行檢測。2018年9月7日,該公司出具檢測鑒定結論為:1.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第7.2.3條規定并委托方及施工單位提供的設計及施工隱蔽資料和現場查勘以及上部樓層6-8軸區域內存在的水平裂縫,該建筑地基基礎安全性評定為Bu級;2.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第7.3.11條規定,該建筑上部承重結構子單元的安全性評為Cu級;3.根據本報告7.2.2項及《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7.4.6條,該建筑圍護系統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級,評定為Bu級。綜上所述,天柱縣的安全性等級評定為Csu級。檢測建議為:由于混凝土強度等級比原設計低1-4等級(最低評為C5),建議請有資質的加固設計單位對房屋進行加固。2019年1月,原、被告經協商決定由施工方請有資質的公司進行加固,但之后加固工程一直未實施。2019年6月,原、被告再次協商,決定對該房屋進行全面檢測、修改加固設計方案及加固施工。后因原、被告因該問題發生爭議,原告于2019年8月訴至一審法院,提出訴請如前。在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達成一致意見,再次委托貴州金正達工程質量檢測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檢測,檢測結論為:一、檢測及鑒定結論。1.建筑結構基本情況。通過現場調查,該建筑結構形式為框架結構,建筑物結構布置及結構形式與設計圖紙一致。本次對該建筑的柱截面尺寸進行了現場復核,混凝土截面尺寸滿足設計的要求;建筑結構平面軸線布置及層高均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2.混凝土結構。(1)通過采用裂縫測寬儀、鋼尺及目測的方法對所有構件進行檢測,混凝土構件除部分梁、板開裂外未發現其他外觀質量缺陷。(2)采用回彈法對天柱縣主體結構梁、板、柱進行表層混凝土強度測試,本次所全檢梁混凝土強度推定值介于7.5~20.4MPa之間,不滿足設計強度C25的要求。本次所全檢板混凝土強度推定值介于14.8~29.2MPa之間,僅3個構件滿足設計強度C25的要求,其余構件不滿足設計要求。本次所全檢柱混凝土強度推定值介于8.7~30.5MPa之間,僅34個構件滿足設計強度C20的要求,其余構件不滿足設計要求。(3)本次所抽檢的梁、板、柱鋼筋布置情況滿足設計要求。(4)本次所抽檢梁、板、柱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3.砌體結構。采用貫入砂漿儀檢測填充墻砂漿強度,本次所抽檢墻砂漿強度推定值介于4.14~5.12MPa之間,僅2個構件滿足設計強度M5要求。4.地基基礎。(1)據委托方提供該建筑的地基基礎設計資料顯示,該建筑的基礎形式為柱下條形基礎,基礎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25,本次現場開挖所抽檢地梁混凝土強度推定值介于18.2~18.8MPa之間,不滿足要求。(2)通過現場對地基基礎周圍進行查看,建筑室外地面未出現明顯開裂。建筑周邊散水與主體結構連接良好、無脫開現象、散水無下沉現象。綜上所述,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該建筑地基基礎安全性評定為Cu級。二、鑒定結論。天柱縣的主體結構安全性低于《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對Asu級的規定,已影響整體承載。因此對天柱縣的主體建筑安全性評定為Csu級。三、建議。1.由于該建筑梁、板、柱混凝土強度等級較低不滿足設計要求,建議請有資質并具有同類業績的加固設計單位對該建筑結構進行加固補強處理。2.在該建筑加固施工期間,應加強對該建筑的上部結構,地基基礎和周邊環境的巡視、監測工作,并做好應急預案工作,確保安全;若出現異常,須立即上報有關單位,及時處理。3.建筑物在使用期間不能隨意改變該建筑的使用用途,樓屋面無重量較大的集中堆載。檢測結論得出后,原告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案涉工程進行加固方案設計及對加固方案所需要的費用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委托中慧長源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對該房屋的加固工程進行設計,2020年1月,中慧長源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設計的加固工程施工圖經貴州省工程設計質量監督站審查合格。2020年8月,一審法院委托貴州皓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房屋加固設計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評估鑒定,2020年11月,該公司出具鑒定意見,確定案涉工程房屋加固設計工程的工程造價為人民幣3624762元。
另查明,被告廖家華任該工程項目的副經理,案涉工程實際的施工、管理及接收工程款等均由廖家華負責,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向被告廖家華收取1%的工程管理費。原告已支付被告廖家華在扣除2%質保金后的所有工程款。案涉工程進行加固工程設計的鑒定費用為90000元(原告支付了45000元,被告廖家華支付了45000元),加固設計方案評估造價的鑒定費用為60000元(原告已支付)。
一審法院認為,1.關于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與被告興源建筑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本案中對案涉工程進行施工、管理的為被告廖家華,與原告對接工程款以及實際工程款的收取也為被告廖家華,甚至在發現工程質量問題之后,也是由被告廖家華出資負責工程的加固等相關事項,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廖家華屬于興源建筑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庭審中被告廖家華和興源建筑公司均認可實際施工人員為廖家華,并約定由廖家華向興源建筑公司交納1%的管理費的事實。從本案的現有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來看,被告興源建筑公司未實際履行施工義務,只是名義上的合同主體,本案建設工程實際由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和被告廖家華實際履行,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被告廖家華作為實際施工人借用興源建筑公司的名義與天柱縣人民醫院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合同行為無效。
2.本案案涉工程質量問題如何認定,由誰來實施對案涉工程加固的問題。在雙方先后三次委托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中,均鑒定出案涉工程存在施工質量問題。同時,在雙方幾次對案涉工程委托檢測公司作出的檢測報告中,均有明確案涉工程的梁、板、柱混凝土強度等級較低不滿足設計要求,故對案涉工程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客觀事實應予以確認。案涉工程雖然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但通過加固工程設計方案可知修復后仍可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可以通過補救措施予以修復的,承包人應當依法承擔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法律責任,并承擔修復費用或者減少工程價款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廖家華對案涉工程進行加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和潤監理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加固的訴訟請求,因和潤監理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施工方,且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和潤監理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和潤監理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廖家華實施加固實際發生的費用,則應按照各方當事人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來進行分擔。
3.本案案涉工程的責任主體、責任比例劃分如何認定的問題。本案系因建設工程質量而引發的糾紛,雖然原告在本案中基于兩個合同關系起訴了興源建筑公司、和潤監理公司,但原告是基于同一損失同時向施工方和監理方主張權利,鑒于三被告對本案案涉工程的質量問題責任承擔具有內在關聯性,本著公平和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考慮節約司法資源,各方的責任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認定。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和潤監理公司作為與原告有合同關系的責任方、被告廖家華作為實際施工人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潤監理分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相關的權利義務應由和潤監理公司來承擔。案涉工程自2014年發現質量問題以來,在雙方協商的情況下,共進行過三次房屋安全質量檢測,三次檢測均有混凝土強度不符合標準的結論,故作為施工方的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及被告廖家華對案涉工程的質量問題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作為案涉工程的發包人,其雖有施工、監理單位為其提供專業的服務,但是其在工程的建設中,有對工程質量日常管理義務,對相關事項有驗收、把關、指揮協調的職責,對部分事項甚至有決定權,在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責任主體中,不能將其排除在外。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在施工方已完成了地上一層建筑工程,未重新進行工程施工設計以及地基基礎勘察的情況下,擅自作出在原設計建筑三層工程的基礎上增建兩層的決定,原告參與了對案涉工程各階段的質量驗收工作,并將案涉工程投入使用。同時,案涉工程在各方共同協商的情況下,從2014年開始先后共做了三次房屋檢測,雖然原、被告均稱前兩次檢測無效,認可第三次檢測報告,但在第一次檢測報告中,原因分析里有三層框架增至五層、基礎不均勻沉降的因素,且與案涉工程原設計為三層,改變設計增加兩層的事實相符。因三次檢測均是經各方協商后自行委托的檢測,故對案涉工程質量責任的分擔,對三次檢測結果予以綜合進行參考確認。原告作為發包人,系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合同關系的一方,其擅自作出更改工程設計的決定,把關不嚴,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潤監理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監理方,應當全面履行工程質量日常管理的義務,發包人與施工方擅自更改原工程設計方案,監理公司并未提出異議,且還與原告補簽監理合同對增建工程另行收取監理費用,同時,案涉工程如此大范圍的混凝土質量不符合標準,和潤監理公司辯稱僅在一次送檢環節沒參與,對案涉工程已盡到監理義務的辯解理由,與案涉工程質量問題的現狀不符。雖然在原告與被告和潤監理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有約定監理方在過失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但該約定意味著不論該過失造成委托人多大的經濟損失,監理方承擔的最大違約責任僅為退回所收取的監理費即可,這與本案實際損失的情況相差太大,原告依據現有損失的實際情況要求提高被告和潤監理公司的違約責任,予以支持。綜上所述,綜合本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對案涉工程的質量問題,確認由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廖家華連帶承擔75%的責任,由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承擔20%的責任,由被告和潤監理公司承擔5%的責任。
4.原告要求若被告逾期不履行加固義務就按照貴州皓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意見書的加固設計工程評估造價和損失清單來進行賠償是否支持的問題。當建設工程出現施工質量問題時,施工方對質量問題可以進行修復的方式來承擔責任。在庭審中,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廖家華認為加固設計方案工程的評估造價過高,只同意對案涉工程進行加固,而不同意按照評估造價來賠償加固費用給原告。原告的訴請中也首先要求由被告對案涉工程進行加固,而不直接要求被告賠償加固費用,對此予以確認。但若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內未實施加固行為,可視為二被告拒絕加固,原告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由三被告直接賠償加固費用,從為當事人節約訴訟成本,避免當事人訴累及造成執行難案的角度出發,對原告的該項訴請應予支持。關于賠償加固費用是否能夠參照評估造價鑒定意見書中的金額的問題,該份造價鑒定意見書是在訴訟過程中,經各方同意后,由法院委托具有資質的公司對加固工程設計方案進行的造價評估。三被告均認為該份造價鑒定意見書中的金額過高,但三被告均未提供該份鑒定存在程序違法或明顯不符合市場行情等足以推翻該鑒定結論的相關證據,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該份造價鑒定意見書中的3624762元可作為各方當事人賠償的依據。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清單中595059元的問題。從原告提交的賠償費用清單來看,該賠償款包含有裝修款、律師費、案件受理費、評估鑒定費等,其中裝修款中有一部分為設備款,醫院購買的設備有一定的使用年限,是可以移動的物品,該部分設備款不屬于必然損失的物品,同時原告的其他裝修部分,被告在進行加固修復時是否導致設備破壞,破壞程度如何,目前無法預見,故該部分的損失可在實際發生后,可由原告另行主張。關于律師費用,該項支出不屬于原告的必然損失,且雙方對此并未有明確約定,故對該項費用不予支持。關于案件受理費、鑒定費,法院將會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擔。綜上所述,若被告逾期不履行加固義務,則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廖家華連帶賠償原告的加固費用為2718571.5元(3624762元×75%),被告和潤監理公司賠償原告的加固費用為181238.1元(3624762元×5%)。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廖家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中慧長源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作出的《天柱縣加固設計方案》之內容(具體詳見結構加固施工圖),完成對天柱縣板的加固,并達到檢測合格的標準(實際發生的加固費用,由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承擔20%,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廖家華連帶承擔75%,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承擔5%),逾期未加固的,由被告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廖家華連帶賠償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加固費用2718571.5元,由被告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加固費用181238.1元。二、駁回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096元,由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負擔6420元、被告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廖家華負擔24072元、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負擔1604元;加固工程設計的鑒定費用90000元,由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負擔18000元、被告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廖家華負擔67500元、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負擔4500元;加固設計方案評估造價的鑒定費用60000元,由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負擔12000元、被告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廖家華負擔45000元、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
二審期間,天柱縣人民醫院和興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依法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上訴人天柱縣人民醫院提交證據如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書、黔東南州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報告,擬證明天柱縣人民醫院提出增加兩層建筑,經過被上訴人施工單位廖家華和監理單位同意后,然后進行審查備案。經質證,興源建筑公司、廖家華及和潤監理公司對證據均提出異議,認為房屋修建好,天柱縣人民醫院才去補辦的手續,不符合相關規定。
上訴人興源建筑公司提交證據如下:1.關于縣醫院供應綜合樓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天發改字[2012]368號),擬證明關于天柱縣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2.關于天柱縣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備案的通知(天發改投資[2013]20號),擬證明天柱縣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備案的通知;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520000201211184號),擬證明天柱縣醫院綜合樓建筑面積1176㎡(三層),業主擅自變更增加兩層,現在是五層,面積為2101㎡;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標號522627201306050101),擬證明天柱縣(三層)建設規模:1172㎡,合同價格137.98萬元;5.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建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業務受理通知書,擬證明房屋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紙設計文件審查業務受理通知情況;6.施工圖設計文件行政性審查合格表,擬證明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大樓為框架結構,建筑面積為1176㎡(三層);中標通知書,擬證明中標施工的天柱縣綜合樓中標價位1379800元。經質證,天柱縣人民醫院、廖家華、和潤監理公司對以上七份證據三性均無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為,興源建筑公司提交的7份證據,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天柱縣人民醫院提交的證據系供應綜合樓竣工驗收后重新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備案,系對房屋材料完善的補救行為,真實性存疑,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查,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096元,由天柱縣人民醫院負擔6420元、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廖家華負擔24072元,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負擔160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田嫄
審判員龍集東
審判員羅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張陽
書記員劉智慧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