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訴被告興源建筑公司、被告和潤監理公司、被告和潤監理分公司、被告廖家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申請追加了廖家華作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本院將本案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廷華、楊敏,被告興源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正鈺、包偉恩,被告和潤監理公司、和潤監理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遠卉,被告廖家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柱縣人民醫院與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2627民初1887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貴州省天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三被告聘請有專業資質的公司完成對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的全面檢測、加固設計、加固施工等,并連帶承擔該項目所產生的費用人民幣200萬元;(暫定200萬元,具體費用以有資質單位評估為準)。2、判決三被告連帶承擔原告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人民幣9725元。2020年12月4日,因加固方案鑒定造價結果為3624762元,原告考慮到之前房屋所有總造價低于現在鑒定的價款,變更訴訟請求為四個被告連帶承擔拆除建筑的費用100848元(48元×2101㎡),并賠償所有經濟損失3061210元。2020年12月18日,因檢測報告未能體現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達到拆除的條件,經本院釋明,原告再次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和潤監理公司、廖家華對其修建、監理的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房屋進行加固處理(加固工程需檢測合格),并賠償原告的裝修等損失費用595059元。若三被告在法院判決的期限內未履行加固義務,則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加固費用及裝修等損失費用4219821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3月原告經天柱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動工新建供應綜合樓,該樓地勘單位為貴州華凱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為黔東南州錦屏眾鼎建筑設計院,監理單位為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黔東南州興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該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在天柱縣住建局、發改局及上述建設單位的參與下進行了驗收。2014年4月原告將一樓投入使用,2014年9月發現二至五樓部分梁板有細小裂縫,原告立即函告被告黔東南州興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來檢測,同時將相關情況匯報政府部門。2014年11月5日原告召集地勘單位貴州華凱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設計單位黔東南州錦屏眾鼎建筑設計院,監理單位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黔東南州興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共同研究決定委托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貴州科建檢測有限公司)對該樓二至五層的梁、柱抽樣進行結構檢測。檢測結論為:混凝土強度不能滿足原設計要求,應對該樓一至五層構件進行加固處理。2015年12月9日、2016年4月19日,原告與上述單位開會共同決定由貴州康鑫建筑工程加固技術有限公司對該樓實施加固,于2016年6月中旬對該樓梁加固施工完畢。但加固公司和施工單位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加固工程的檢測報告。2018年7月19日原告考慮到整棟房子使用的安全性,再次召集上述單位召開專題會,共同研究決定委托貴州道興建設工程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對供應綜合樓的整體安全性進行檢測。2018年9月7日,該公司出具鑒定結論為:綜合評定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的安全性等級為Csu級。檢測建議為:由于混凝土強度等級比原設計低1-4等級(最低評為C5),建議請有資質的加固設計單位對房屋進行加固。得知鑒定結論之后,原告立即通知三被告并要求三被告及時落實加固工作,三被告沒有實施。2019年6月14日,原告考慮到該房屋為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再次召集上述五家責任主體單位,并邀請政府主管部門召開專題會議,對醫院供應綜合樓質量和安全問題進行研判,會議決定對該房屋進行全面檢測、修改加固設計方案及加固施工,原告于2019年7月正式致函三被告要求在2019年7月中旬前落實開展全面檢測、加固等工作,但三被告均置之不理。2015年11月9日,原告已經委托鄭積軍對供應綜合樓三樓進行裝修,裝修金額為9725元。2016年工程加固損毀該項工程,導致需重復裝修。三被告應當對該項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被告興源公司修建工程不能達到使用標準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告和潤監理有限公司及和潤監理分公司身為監理公司不盡監理職責,導致工程至今無法使用。且三被告在原告的一再催告下無視原告的要求,無所作為,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起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興源建筑公司辯稱,1、2013年4月,我公司中標承包施工的天柱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建設工程,廖家華是該工程項目經理,是項目負責人,也是實際施工人,從工程開工施工到工程竣工驗收全過程都是他組織、指揮實施。該工程所有的隱蔽資料和技術資料等都是他的簽字,應由法院判決廖家華(項目經理)實際施工人對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的質量問題承擔進行檢測、加固設計、加固施工等責任。2、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和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黔東南州分公司監理不到位,不盡監理職責,應承擔相應的賠償經濟損失。3、我公司接到原告通知后,積極派人參加各次協商會議,我公司同意對房屋進行加固,但不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加固工程評估造價362萬余元太高,我公司也不予認可。
被告和潤監理公司辯稱,1、混凝土試塊基礎是進行抽樣,混凝土抽樣完成后,僅在施工方進行送檢的時候,我公司并沒有參與,而且整棟綜合樓修建過程中,不可能做到對每處混凝土做到檢測。2、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具體的施工人員操作造成綜合樓外墻開裂的原因是現場施工廖家華以及興源建筑公司來承擔責任,而且在原告與我公司簽訂的監理委托合同第26條約定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義務,如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金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同時,合同的專用條款中,也有對違約責任具體賠償的計算方式。所以我們在本案僅僅是在送檢的環節我們沒有參加,應當承擔的是部分的瑕疵責任,房屋加固的責任應當由被告廖家華以及興源建筑公司來承擔。3、被告廖家華以及興源建筑公司愿意承擔加固責任,監理公司不應該對此再承擔責任。4、關于原告的損失,在原告提供的證據中有很多是設備發票,與裝修無關,這不應該計算在裝修損失中。同時,該棟建筑是在2014年9月發生質量問題,裝修合同是2014年9月10日簽訂的,該裝修行為發生于2014年9月后,裝修合同并不能證明裝修費用的損失,該裝修是原告擴大損失,該部分損失應該由原告自己來承擔。
被告和潤監理分公司辯稱,監理分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因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原告與興源建筑公司產生的費用是沒有依據的,產生相關費用應由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和廖家華承擔。
被告廖家華辯稱,1、2014年建筑就已經出現質量問題,在五家主體單位都同意情況下,我找公司對建筑進行了檢測及加固,并花費了幾十萬元的費用,但是后來原告又說不行,又找了另外一家公司進行檢測,后原告又不同意,所以我認為我已經加固過了。2、現在我同意按照中慧長源公司的設計方案進行加固,但是費用需要由原告、被告監理公司、建筑公司和我來一起分擔。因為房屋經過驗收也使用了,發現質量問題我也積極進行了加固,檢測也做了多次,都是五家主體單位協商得出的結果,但后來原告都不認可。房屋原來設計是三層,地基基礎是筏板基礎,后來加到五層,地基基礎改為獨立柱基,最后五層的工程設計圖紙一直到2019年才審過,所以原告是有責任的。監理公司監理不到位,沒有發現混凝土的問題,有失職,也有責任。綜上,不可能只是我和建筑公司來承擔加固費用。3、原告要求逾期不進行加固就賠償加固費用和損失,我認為評估造價太高,損失清單中的費用我也不認可,原告明知房子出現問題還進行裝修,我不同意賠償費用給原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提交的落實檢測及加固的函件及發文登記表、天柱縣住建局關于責令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期限整改質量問題的通知、天柱縣人民醫院報告、原告會議紀要及簽到冊4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補充協議及設計審查備案、檢測方案及檢測報告、執業許可證、法人身份、無責任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監理服務協議、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興源建筑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身份證及委托代理人委托書、身份證、地基驗槽、基礎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整改通知書回單、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地基與基礎工程驗收報告完工報告、地基與基礎質量驗收證書、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主體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完工報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驗收單、天柱縣人民醫院關于供應綜合樓檢測和落實加固函、中慧長源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作出的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加固設計方案等證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損失清單及相應票據》,以上證據原告擬證明原告方的損失,損失清單為原告單方出具,且包括有裝修款、設備款、訴訟費、鑒定費等。對原告的該份證據,本院認為在案涉工程尚未完成加固的情況下,是否存在損失無法確認,故本院對該份證據及相關票據需綜合認定。
2、原告與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均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同,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明目的結合全案進行綜合認定。
3、被告和潤監理公司提供的監理日志材料、監理人員張緒炳任專職安全監理員的證件,原告認為該份證據不是原件,和潤監理公司則表示所有原件均在原告處被相關部門封存,只能提交部分復印件,本院對該份證據將結合全案進行綜合認定。
本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庭審中的陳述,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5月22日,被告廖家華以被告興源建筑公司(承包人)的名義與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有:1、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向原告承包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工程(以下簡稱案涉工程),工程承包范圍為黔東南錦屏眾鼎建筑設計院設計的本工程施工圖(設計圖號:2012-LHH-03)主體工程、裝飾工程、水電、基礎回填土方,建筑面積1206㎡,框架結構,建筑散水以內的全部土建工程內容。2、合同工期:開工日期為2013年5月18日(以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的開工日期為準),竣工日期為2013年11月30日,總日歷天數180天,合同價款為中標價1379800元。3、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基礎完工付10萬元,一層完工付30萬元,二層完工付30萬元,屋面完工付30萬元,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完成后,經審計和雙方認可后扣除2%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外,余款在七日內付清。合同簽訂后,被告廖家華開始進行施工,在案涉工程已完成第一層工程時,原告決定對在建工程原有的基礎上增建兩層,2013年8月27日,原告與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又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案涉工程(擴建工程)達成協議,合同價款為880000元,其余相關權利義務與前合同的約定基本一致。2013年5月5日,原告(委托人)與被告和潤監理公司(監理人)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有:1、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工程,從2013年5月15日開始實施至2013年11月30日完成、2、監理內容:施工階段的質量、安全、進度。3、監理服務費總價為28000元。4、委托人發現監理人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2013年7月10日,原告與被告和潤監理分公司達成服務協議,對增加的兩層工程增加服務費17600元。案涉工程竣工后于2013年12月3日進行了驗收,2014年4月原告將一樓投入使用,2014年9月發現二至五樓部分梁板有細小裂縫,原告即通知被告興源建筑公司來檢測。2014年10月,原、被告經協商決定委托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貴州科建檢測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檢測,對房屋出現裂縫的原因分析為:1、由于施工單位未按設計圖紙施工,由筏板基礎改為獨立柱基,且由三層框架增至五層。如此重大設計變更應重新進行地基承載力及沉降計算并送黔東南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審查;2、現場發現上部結構梁、柱結合部位出現結構性貫穿裂縫,出現的原因是由基礎不均勻沉降及混凝土強度不足引起的。處理建議為:1、經對梁結構混凝土強度檢測結果,混凝土強度不能滿足原設計要求。應對該樓一至五層構件進行整體加固處理;2、經檢查,根據一層至五層上部結構梁出現裂縫的部位,該裂縫為結構性貫穿裂縫,原因為基礎不均勻沉降引起的,應對基礎作沉降計算,并對基礎采取相應的加固處理。2016年5月,被告廖家華將案涉工程的加固工程承包給他人實施加固,于2016年6月中旬對該樓梁加固施工完畢,但之后因一直未能提供房屋安全性檢測合格的檢測報告。2018年7月19日,原、被告再次協商,共同決定委托貴州道興建設工程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對供應綜合樓的整體安全性進行檢測。2018年9月7日,該公司出具檢測鑒定結論為:1、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第7.2.3條規定并委托方及施工單位提供的設計及施工隱蔽資料和現場查勘以及上部樓層6-8軸區域內存在的水平裂縫,該建筑地基基礎安全性評定為Bu級;2、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第7.3.11條規定,該建筑上部承重結構子單元的安全性評為Cu級;3、根據本報告7.2.2項及《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7.4.6條,該建筑圍護系統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級,評定為Bu級。綜上所述,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的安全性等級評定為Csu級。檢測建議為:由于混凝土強度等級比原設計低1-4等級(最低評為C5),建議請有資質的加固設計單位對房屋進行加固。2019年1月,原、被告經協商決定由施工方請有資質的公司進行加固,但之后加固工程一直未實施。2019年6月,原、被告再次協商,決定對該房屋進行全面檢測、修改加固設計方案及加固施工。后因原、被告因該問題發生爭議,原告于2019年8月訴至本院,提出訴請如前。在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達成一致意見,再次委托貴州金正達工程質量檢測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檢測,檢測結論為:一、檢測及鑒定結論。1.建筑結構基本情況。通過現場調查,該建筑結構形式為框架結構,建筑物結構布置及結構形式與設計圖紙一致。本次對該建筑的柱截面尺寸進行了現場復核,混凝土截面尺寸滿足設計的要求;建筑結構平面軸線布置及層高均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2.混凝土結構。(1)通過采用裂縫測寬儀、鋼尺及目測的方法對所有構件進行檢測,混凝土構件除部分梁、板開裂外未發現其他外觀質量缺陷。(2)采用回彈法對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主體結構梁、板、柱進行表層混凝土強度測試,本次所全檢梁混凝土強度推定值介于7.5~20.4MPa之間,不滿足設計強度C25的要求。本次所全檢板混凝土強度推定值介于14.8~29.2MPa之間,僅3個構件滿足設計強度C25的要求,其余構件不滿足設計要求。本次所全檢柱混凝土強度推定值介于8.7~30.5MPa之間,僅34個構件滿足設計強度C20的要求,其余構件不滿足設計要求。(3)本次所抽檢的梁、板、柱鋼筋布置情況滿足設計要求。(4)本次所抽檢梁、板、柱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3.砌體結構。采用貫入砂漿儀檢測填充墻砂漿強度,本次所抽檢墻砂漿強度推定值介于4.14~5.12MPa之間,僅2個構件滿足設計強度M5要求。4.地基基礎。(1)據委托方提供該建筑的地基基礎設計資料顯示,該建筑的基礎形式為柱下條形基礎,基礎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25,本次現場開挖所抽檢地梁混凝土強度推定值介于18.2~18.8MPa之間,不滿足要求。(2)通過現場對地基基礎周圍進行查看,建筑室外地面未出現明顯開裂。建筑周邊散水與主體結構連接良好、無脫開現象、散水無下沉現象。綜上所述,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該建筑地基基礎安全性評定為Cu級。二、鑒定結論。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的主體結構安全性低于《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對Asu級的規定,已影響整體承載。因此對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的主體建筑安全性評定為Csu級。三、建議。1.由于該建筑梁、板、柱混凝土強度等級較低不滿足設計要求,建議請有資質并具有同類業績的加固設計單位對該建筑結構進行加固補強處理。2.在該建筑加固施工期間,應加強對該建筑的上部結構,地基基礎和周邊環境的巡視、監測工作,并做好應急預案工作,確保安全;若出現異常,須立即上報有關單位,及時處理。3.建筑物在使用期間不能隨意改變該建筑的使用用途,樓屋面無重量較大的集中堆載。檢測結論得出后,原告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案涉工程進行加固方案設計及對加固方案所需要的費用進行鑒定。本院委托中慧長源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對該房屋的加固工程進行設計,2020年1月,中慧長源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設計的加固工程施工圖經貴州省工程設計質量監督站審查合格。2020年8月,本院委托貴州皓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房屋加固設計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評估鑒定,2020年11月,該公司出具鑒定意見,確定案涉工程房屋加固設計工程的工程造價為人民幣3624762元。
另查明,被告廖家華任該工程項目的副經理,案涉工程實際的施工、管理及接收工程款等均由廖家華負責,被告興源建筑公司向被告廖家華收取1%的工程管理費。原告已支付被告廖家華在扣除2%質保金后的所有工程款。案涉工程進行加固工程設計的鑒定費用為90000元(原告支付了45000元,被告廖家華支付了45000元),加固設計方案評估造價的鑒定費用為60000元(原告已支付)。
本案爭議的焦點:1、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與被告興源建筑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2、本案案涉工程質量問題如何認定,由誰來實施對案涉工程加固?3、本案案涉工程的責任主體、責任比例劃分如何認定?4、原告要求若被告逾期不履行加固義務就按照貴州皓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意見書的加固設計工程評估造價和損失清單來進行賠償是否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廖家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中慧長源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作出的《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加固設計方案》之內容(具體詳見結構加固施工圖),完成對天柱縣人民醫院供應綜合樓的柱、梁、樓板的加固,并達到檢測合格的標準(實際發生的加固費用,由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承擔20%,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廖家華連帶承擔75%,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承擔5%),逾期未加固的,由被告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廖家華連帶賠償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加固費用2718571.5元,由被告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加固費用181238.1元。
二、駁回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96元,由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負擔6420元、被告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廖家華負擔24072元、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負擔1604元;加固工程設計的鑒定費用90000元,由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負擔18000元、被告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廖家華負擔67500元、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負擔4500元;加固設計方案評估造價的鑒定費用60000元,由原告天柱縣人民醫院負擔12000元、被告黔東南州興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廖家華負擔45000元、貴州和潤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張靜
人民陪審員龍泰輝
人民陪審員陳三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龍羽燕
書記員劉心茜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