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分行與被執行人福建省龍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湘陰縣福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建省華潯實業有限公司、陳如欽、翁家輝、陳志興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閩0105民初40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已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人民幣19942924.27元(暫計至2018年11月15日)并承擔本案執行申請費87343元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分行、福建省龍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閩0105執504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09-03
法院: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多次通過福建法院執行司法查控系統及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僅少量銀行存款,無車輛登記信息。被執行人湘陰縣福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陰縣福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湘陰縣共計29套房產,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上述房產目前已窮盡處置措施,仍無法變現,且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以物抵債。
2、本院已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并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3、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
綜上所述,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吳智斌
執行員陳政惲
執行員倪興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李曉歡
判決日期
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