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海與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濱水生態環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秦皇島美環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郭海與北京正和恒基濱水生態環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629民初301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容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郭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價款204484元,利息22699元,合計227183元;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15日第三人與被告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編號:JJJ-XAZL-2017-0004),約定提供分包勞務內容為:苗木栽植、修剪、澆水;水電管線安裝等勞務工作,分包工作期限為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4月30日,工程價款暫定為1000000元。上述合同簽訂后,第三人又將整個項目交由原告負責組織施工,并由原告擔任項目經理,原告是實際施工人。之后,原告按期約定按約完成了分包任務,第三人也按約定為被告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618526元),但截至現在原告僅收到勞務分包工程款414042元,被告尚欠原告204484元的工程款一直未支付。經結算,被告欠付原告勞務工程款204484元及利息22699元,合計227183元。現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至貴院,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郭海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雄安新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路立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趙青云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