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盤錦垚碩管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垚碩公司),上訴人大洼縣安潤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潤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申海霞,原審被告盤錦市大洼區城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區城建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2018)遼1104民初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垚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微,上訴人安潤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秀元,被上訴人申海霞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區城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盤錦垚碩管網有限公司、大洼縣安潤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11民終669號
判決日期:2019-08-13
法院: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垚碩公司向本院上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上訴人垚碩公司賠償被上訴人申海霞損失3833.02元(47082.56元X40%-15000.00元),駁回被上訴人申海霞對上訴人垚碩有限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上訴人垚碩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涉案費用。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申海霞的損壞后果與上訴人垚碩公司的施工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上訴人垚碩公司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被上訴人申海霞受傷地點(盤錦市大洼區鶴吉農貿大廳東側二層商網附近)被上訴人安潤公司承包的鶴吉商貿步行街景觀改造工程范圍內,此事實已被一審人民法院確認。而此時,結合現場施工狀態和被上訴人申海霞的陳述,足以證明上訴人垚碩公司早已撤離施工現場,對正在進行施工的事故現場沒有控制和管理職責。二、被上訴人安潤公司是鶴吉商貿步行街景觀改造工程總承包方,事發現場硬化工程的施工人。本案被上訴人申海霞受傷時現場施工人和施工范圍明確,一審已經查明對于申海霞受傷時井口的塑料薄膜系被上訴人安潤公司覆蓋,井口及附近亦未設立警示標志,這是一審人民法院對被上訴人申海霞受傷時現場唯一施工人的身份確認,那么也就明確了本案的賠償義務人。三、被上訴人申海霞對于事發現場為施工現場這一事實是明知的,且通過其描述的現場狀態,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的發生應當具有合理的預見。關于上訴人垚碩公司向被上訴人申海霞墊付的1.5萬元,應當由被上訴人申海霞或本案的賠償義務人進行返還。由此可見,上訴人垚碩公司為實施任何侵權行為,對被上訴人申海霞受傷現場無任何管控能力,一審人民法院以上訴人垚碩公司“未提供證明施工范圍、施工起止時間、工程是否驗收及驗收時間等事實的證據”為由,判令上訴人垚碩管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混淆了舉證證明責任和侵權賠償責任的法律概念,進而判決上訴人垚碩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綜上所述,望貴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駁回被上訴人申海霞對上訴人垚碩公司的訴訟請求。
安潤公司向本院上訴請求:1、撤銷遼寧省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2018)遼1104民初38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二、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申海霞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三、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涉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損失28249.54元缺乏事實依據。1、通過庭審調查可知,被上訴人申海霞受傷地點系被上訴人垚碩公司施工的通信井,并非上訴人施工的道路。原審判決書中也認定被上訴人申海霞掉入的井在被上訴人垚碩公司通信管線額鋪設范圍內。由此可知,導致被上訴人申海霞受傷的施工人系被上訴人垚碩公司而非上訴人。因此設立安全警示標志、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義務人應為上訴人垚碩公司,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對通信井施工具有上述義務顯然缺乏事實依據。2、原審判決認定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均缺乏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屬明顯的證據不足。3、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申海霞受傷時為下午至傍晚時分,覆蓋在井口的薄膜有水蒸氣明顯不符合常理且沒有任何證據予以佐證。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通過庭審調查可知,本案屬于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導致的人身損害,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原審法院也將該案的案由確定為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但原審法院未適用該法律規定確定賠償主體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屬于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三、即便本案中上訴人確有過錯,其過錯也應小于被上訴人垚碩公司,因其屬通信井的施工人且其自始未提供其施工合同證明其屬于合法施工,也未對其未加蓋井蓋、未采取警示標志、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做出任何說明,因此其過錯明顯大于上訴人。四、被上訴人申海霞本身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懇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申海霞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區城建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申海霞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39845.50元;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12日下午,申海霞在盤錦市大洼區鶴吉農貿大廳東側二層商網附近經過時,掉進正在施工的通信井中受傷。申海霞受傷后被送入盤錦市大洼區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后踝骨折,左大腿、左手擦挫傷。住院治療38天,均為二級護理,期間行右側后踝骨折切開復位螺釘內固定術。2018年8月19日出院,診斷書記載出院休息4周后需復查。本案審理過程中,申海霞申請對所受傷害的傷殘等級及二次手術費用進行鑒定,后撤回對所受傷害傷殘等級的鑒定申請。2018年7月17日,遼河油田總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外傷致右后拐骨折,手術治療,骨折愈后需手術取出骨折內固定物,所需醫療費用約人民幣6800元。申海霞因鑒定花費845元。申海霞因此次事故發生醫療費27591.34元(門診醫療費527.10元、住院醫療費27064.24元)、后續治療費6800元、鑒定費用8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0元(20元×38天)、營養費570元(15元×38天)、護理費4088.80元(107.60元×38天)、誤工費6327.42元(95.87元×38天,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交通費100元,共計47082.56元。垚碩公司為申海霞墊付15000.00元費用。另查明,申海霞居住盤錦市大洼區道。其受傷時所處位置(盤錦市大洼區鶴吉農貿大廳東側二層商網附近)在安潤公司承包的鶴吉商貿步行街景觀改造工程范圍內,該工程內容包括道路鋪裝、綠化、景觀小品、亮化、給排水供暖管線鋪設等。垚碩公司負責該工程通信管線的鋪設,申海霞受傷時掉入的井在垚碩公司負責施工穿線的通信井范圍內。申海霞受傷時井口未加蓋井蓋,僅由安潤公司覆蓋一層塑料薄膜,井口及附近亦未設立警示標志。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本案中,申海霞受傷地點(盤錦市大洼區鶴吉農貿大廳東側二層商網附近)在安潤公司承包的鶴吉商貿步行街景觀改造工程范圍內,申海霞掉入的井在垚碩公司通信管線的鋪設范圍內。垚碩公司辯稱申海霞受傷時,應由其公司施工部分已經完成,且其公司施工范圍不包括井蓋的加蓋。庭審中,經詢問并要求限期提供證據后,垚碩公司未提供證明施工范圍、施工起止時間、工程是否驗收及驗收時間等事實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施工內容及施工內容已畢,故對申海霞的損失,垚碩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安潤公司辯稱造成申海霞受傷的是通信井的施工,其公司既非該工程的施工人,也非該通信井的所有人,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安潤公司作為鶴吉商貿步行街景觀改造工程總承包方,并未提供證明施工起止時間,且認可申海霞受傷時井口未加蓋井蓋,井口的塑料薄膜系其公司覆蓋,井口及附近亦未設立警示標志,可知申海霞受傷當時,安潤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其對施工范圍內未加蓋井蓋的井沒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存在明顯過錯,故對申海霞的損失,安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垚碩公司與安潤公司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確定安潤公司對申海霞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垚碩公司對申海霞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垚碩公司為申海霞墊付的15000.00元應在其應賠償的數額內予以扣除。關于垚碩公司與安潤公司辯稱,申海霞對自己的傷害應有一定的預見性,自身應承擔一部分責任的抗辯主張,因申海霞受傷時為下午至傍晚時分,覆蓋在井口的薄膜有水蒸氣,導致申海霞未能看清路面是否有井,以及井是否加蓋井蓋,過錯不在申海霞,故對二上訴人該抗辯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申海霞要求區城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證據證明區城建公司與申海霞受傷地工程有任何關系,故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申海霞主張的誤工費,因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職業及收入狀況,因其為城鎮居民,故一審法院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申海霞的誤工費。關于申海霞主張的交通費,雖未提供證據證明交通費的花費情況,因交通費系必然產生的費用,結合申海霞出、入院的情況,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為100元。關于申海霞主張的護理費,因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垚碩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申海霞損失3833.02元(47082.56元×40%-15000.00元)。二、安潤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申海霞損失28249.54元(47082.56元×60%)。三、駁回申海霞對區城建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796元(申海霞已預交),減半收取398元,由垚碩公司負擔36元,安潤公司負擔265元,申海霞負擔97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審件受理費556.24元(其中盤錦垚碩管網有限公司預交50元,大洼縣安潤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預交506.24元),由上訴人盤錦垚碩管網有限公司負擔50元,由上訴人大洼縣安潤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06.2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敏
審判員李寶明
審判員溫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宋揚
判決日期
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