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中北華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華宇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楊艷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25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北華宇建筑工程公司與楊艷軍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民申5538號
判決日期:2021-10-15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華宇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一)被申請人提交的“調解筆錄復印件”不得成為本案定案依據。一、二審法院認可該份證據的證明力,導致本案事實認定錯誤,嚴重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二)在被申請人未能舉證證明全部送貨事實及送貨金額的前提下,一、二審法院僅依據《確認單》并結合“調解筆錄復印件”便認定了“再審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支付材料748000元”,系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中北華宇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立杰
審判員李林
審判員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琛
書記員袁戈
判決日期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