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綏化乾鈺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鈺公司”)、原審第三人綏化明遠眼科醫院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2019)黑1202民初22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綏化乾鈺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12民終1481號
判決日期:2019-12-13
法院: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交付工程款(保修金)62500元;2.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支付合同違約金22500元,合計85000元;3.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1.工程合同第六條6項約定:“余下總價(1250000元)的5%(即62500元)為保修金,返期為竣工驗收與第三方檢測合格后一年”;2.第三人(明遠眼科醫院)不是工程合同的當事人,上訴人與第三人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不具有第三人的主體資格;3.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第三人(明遠眼科醫院)作為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4.證據證明上訴人已經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A.在工程保修期內為手術室進行了保修,維護。B.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提供有法定資質第三方檢測報告。上訴人滿足了工程合同中約定返還保修金條件,被上訴人應該按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屆滿之日,(上訴人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合格之日后滿一年)即:2017年1月20日支付給上訴人保修金62500元,如不按期履行支付義務,即構成工程合同第十條違約責任,被上訴人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及計算方法給付上訴人僅要求年利率百分24%違約金22500元;5.被上訴人在最后協議中,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工程質量、上訴人提供的第三方檢測報告沒有提出異議。以上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按工程合同約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二、一審法院對本案主要事實認定錯誤:1.2018年11月13日最后協議第二款欠尾款120000元,不含手術室保證金,因合同中明確退還保證金需要第三方(明遠眼科醫院)一年內檢測合格后,甲方已將該筆保證金轉給第三方(明遠眼科醫院);2.最后協議中“因合同中明確退還”和一審法院認為“最后協議約定退還”兩者詞語表述不一致,最后協議第二款的合意是“合同中有明確的退還約定”一審法院應該依法審查工程合同中是否有其約定,有否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
綏化乾鈺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綏化明遠眼科醫院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乾鈺公司給付原告雙興公司拖欠工程款62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而產生的違約金225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0月11日,原告雙興公司作為乙方(承包人)與被告乾鈺公司作為甲方(發包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工程名稱為層流潔凈手術室凈化工程,工程地點為綏化市。工程內容為設計建造2間Ⅰ級手術室(百級)及相關配套輔助用房。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乙方根據甲方提出的裝修要求,對整體工程設計,采用包工、包料、包安裝、材料運輸,包工期、質量、安全、包修理方式承包、包第三方檢測驗收。工程造價為1250000元,此價為雙興公司為明遠眼科醫院工程總價格。工程總價的5%為保修金(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為竣工驗收與第三方檢測合格后一年。工程施工完畢后,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將該工程交付給被告。被告于當日交付給第三人明遠眼科醫院。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被告先后六次共支付原告1157500元工程款,因為原告風道保溫沒有處理好,2018年11月13日,被告扣除3萬工程款自行處理風道保溫。至今被告尚欠原告62500元工程款(質量保證金)未付。2018年11月13日,原、被告在2016年10月11日簽署的層流潔凈手術室凈化工程協議的基礎上簽訂最后協議,該協議的主要內容為:1.由于手術室交付使用后,雙興公司風道沒有處理好。乾鈺公司要求雙興公司及時處理,雙興公司沒有及時處理,乾鈺公司告知雙興公司后,自行處理后扣除乙方尾款30000元。2.欠尾款120000元,不含手術室保證金(指質量保證金),因合同中明確退還保證金需要第三方(明遠眼科醫院)一年內檢測合格后,乾鈺公司已將該筆保證金轉給第三方(明遠眼科醫院)。3.此協議為最終協議,雙方協商后分兩次將尾款打入雙興公司賬戶。第一次2018年11月13日打入70000元,第二次2018年12月15日打入50000元。2016年12月20日,原告委托黑龍江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所對其承建的潔凈手術室進行檢測,經檢測數據合格。2017年3月30日,被告乾鈺公司委托楊曉波作為甲方(出租方)與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劉明作為乙方(承租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將位于綏化市北林區西湖御園,包括涉案手術室在內的總使用面面積3905.67平方米房屋租賃給乙方。租期為十年。2017年10月7日,被告乾鈺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昆作為甲方與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劉明在原2017年3月30日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為:甲方負責房屋消防設計的設計、改造、施工,并負責辦理消防相關手續至消防部門驗收,如驗收手續未辦完受到處罰應由甲方負責,消防部門驗收后,因消防管理不善受到的處罰,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裝修手術室的一方對接并且把手術室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留給乙方,且負責污水處理設備一方與乙方對接。
一審法院認為,第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原告雙興公司與被告乾鈺公司先后于2016年10月11日、2018年11月13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及最后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執行。第二,關于被告是否欠原告工程質量保證金62500元及是否應當返還的問題。雙方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總價款1250000元的5%為維修金(指質量保證金),經核算為62500元,被告沒有提供證據已給付原告,故該筆維修金(質量保證金)應認定被告尚未給付原告。至于被告和第三人在2017年10月7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關于質量保證金的約定,該條約定對原告不具備約束力。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最后協議第二條明確約定,退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需要第三方(明遠眼科醫院)一年內檢測合格后,原告沒有提供出明遠眼科醫院檢測合格的證據,第三人明遠眼科醫院陳述沒有進行檢測,原、被告簽訂最后協議的時間是2018年11月13日,約定檢測期限一年內未到,合同所附退還質量保證金期限尚未屆滿,原告主張給付拖欠質量保證金及給付違約金不符合合同約定。故原告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26元,由上訴人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葛久華
審判員付振鐸
審判員吳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康亞娟
判決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