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興公司)與被告綏化市乾鈺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鈺公司)、第三人綏化明遠眼科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遠眼科醫院)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雙興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憲有、被告乾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少峰、第三人明遠眼科醫院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與綏化市乾鈺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1202民初2245號
判決日期:2019-12-13
法院: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雙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乾鈺公司給付原告雙興公司拖欠工程款6.25萬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而產生的違約金2.25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將第二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以6.25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23日起計算違約金至給付完畢之日止)。事實和理由:原告雙興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與被告乾鈺公司簽訂2間手術室及相關凈化裝修工程,其后被告提出了增加項目,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工作內容,工程完工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于2016年12月20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黑龍江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所對工程進行檢測,并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了檢測報告。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免費對工程保修一年,盡到了合同義務,并且由院長簽字確認保修單。原告與明遠眼科醫院沒有合同關系,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條款中沒有約定明遠眼科醫院為第三方檢測機構,且其也無資質出具第三方檢測報告。被告將原告為其建造好的兩間手術室及相關輔房設施租給綏化明遠眼科醫院并向其收取租金。被告曲解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編造虛假拒絕支付欠款理由是:“因合同中明確退還保證金需要第三方(明遠眼科醫院)一年內檢測合格后,甲方已將該筆保證金轉給第三方(明遠眼科醫院)”原告認為被告的理由是單方行為,不是免除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欠款的理由。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資金困難及損失,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6.5萬元,并按照合同第十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即被告延期付款違約方按照日支付合同總金額千分之三計算,原告僅要求被告承擔年利率24%的違約金。綜上,原告依據合同有關規定,訴至法院。
被告乾鈺公司辯稱,1.原告在訴狀中所訴的合同欠款一事并不存在,從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2018年11月13日《最后協議》約定當中可以看出,原告與被告之間已經結清了相關款項。2.被告乾鈺公司已經將案涉工程保證金交給第三方明遠眼科醫院,對此債務轉移情形,原告是予以同意并認可的。同樣有《補充協議》及《最后協議》合同約定為證。綜合以上兩點,乾鈺公司認為自己與原告之間已經無工程欠款糾紛,應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明遠眼科醫院述稱:1.本案糾紛應該是被告乾鈺公司與原告之間的糾紛,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明遠眼科醫院不應該作為第三人。2.手術室確實存在工程質量的問題,手術室裝修結束至今沒有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有手術條件的檢測報告,按照乾鈺公司與雙興公司之間2016年10月11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條付款方式中寫明,余下總價5%為保修金,保修金返還期限為竣工驗收及第三方檢測合格后一年。到目前為止沒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所以才沒有返保修金給原告。原告承建工程質量存在很多問題,第三人多次聯系乾鈺公司要求其排除存在的問題及隱患,但是都沒有人來維修。問題包括手術室風道、頂棚脫落、消防設施不達標,2018年9月上旬消防部門對手術室消防問題進行檢查,因為嚴重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在月底前整改完畢,否則停業。明遠眼科醫院的后勤科長劉軍打電話給乾鈺公司要求解決問題,乾鈺公司答復稱找雙興公司。劉軍科長給雙興公司微信名為“田野中央空調”發了微信要求其來維修,如果雙興公司不來人維修,明遠眼科醫院自行找人維修發生的費用由雙興公司負責。后來田野讓明遠眼科醫院找雙興公司領導,明遠醫院多次給雙興公司領導打電話,都沒有人接,也沒有回復。后來明遠眼科醫院自行找人維修花費37500元。該筆維修金應該由雙興公司承擔。
雙興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
1.工程承包合同1份,證實原告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與被告乾鈺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稱為層流潔凈手術室凈化工程,合同上約定的工程地點是綏化市,實際操作具體地點是綏望路御園小區1號樓3層,當時工程內容是設計建造兩間Ⅰ級手術室及相關兩件輔助用房。同時對裝修的要求、承包方式、施工工程、工程造價、付款方式、工程驗收、雙方責任、工程保修、違約責任、合同附件、爭議解決等進行了約定。根據合同第五條約定工程總造價為125萬元,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被告先后六次共支付原告1157500元工程款(2018年11月13日,原、被告簽訂最后協議的時候扣除了3萬元工程款,因為風道保溫沒有處理好,處理保溫的費用跟被告方協商3萬元,原告也認可了從工程款中扣留3萬元,由被告方自行處理,被告方不用支付)。合同第六條約定余下總價5%為保修金,保修金返期為竣工驗收及第三方檢測合格后一年。這筆保修金6.25萬元被告乾鈺公司尚未給付。
2.維修記錄單2份、短信截圖一張,證實原告在一年內盡到了保修義務。2017年8月1日更換了自動門控制器、門卡,2017年12月13日進行了徹底維護,短信截圖證實2018年11月23日調空調制冷系統進行維修。
3.2017年1月23日黑龍江省食品藥品檢測檢驗所出具的檢測報告1份,證實原告履行了合同中所約定的義務,2016年12月20日由原告負責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示檢測報告,同時也能證明合同約定自驗收與第三方檢測一年內的起止日期。
4.2018年11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最后協議》1份,證實1、被告欠尾款12萬元,分兩次支付給原告。第一次是2018年11月13日支付7萬元,第二次2018年12月15日余款結清5萬元。2、被告在對工程質量、工程驗收、消防沒有提出驗收的情況下簽訂了最終協議。協議第二條欠尾款12萬元不含手術室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合同中明確退還保證金需要明遠眼科醫院一年內檢測合格后,被告已將保證金轉給第三人。原告沒有同意被告將保證金轉給第三人明遠眼科醫院。原告認為最終協議和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只是重復性表述,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中明確退還保證金需要明遠眼科醫院一年內檢測合格后,被告已將保證金轉給第三人”,只是被告單方面的表述,原告不認可。
被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1.2017年10月17日被告公司和第三人簽訂的補充協議1份,證實該協議第三條約定內容能夠證實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就案涉的保證金以及手術室相關附屬設施的經營使用等一并交于第三人這一事實。被告不負有給付原告手術室質量保證金的義務。
2.房屋租賃合同1份、授權委托書復印件1份,證實被告委托被告公司工作人員楊曉波與第三人之間就案涉手術室在內的整體房屋(1-8層)全部租賃給第三人的事實。
第三人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明遠眼科醫院手術室消防設施改造工程、微信聊天記錄1份,證實原告承建的工程質量消防設施不合格,第三人單位劉軍科長給雙興公司微信名為“田野中央空調”的工作人員發了微信要求其來維修,如果雙興公司不來人維修,第三人自行找人維修發生的費用由雙興公司負責。后來田野讓找雙興公司領導,第三人多次給雙興公司領導打電話,都沒有人接,也沒有回復。后來第三人自行找王東施工隊維修花費37500元。第三人認為該筆維修金應該由雙興公司承擔。
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原告雙興公司作為乙方(承包人)與被告乾鈺公司作為甲方(發包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工程名稱為層流潔凈手術室凈化工程,工程地點為綏化市。工程內容為設計建造2間Ⅰ級手術室(百級)及相關配套輔助用房。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乙方根據甲方提出的裝修要求,對整體工程設計,采用包工、包料、包安裝、材料運輸,包工期、質量、安全、包修理方式承包、包第三方檢測驗收。工程造價為125萬元,此價為雙興公司為明遠眼科醫院工程總價格。工程總價的5%為保修金(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為竣工驗收與第三方檢測合格后一年。工程施工完畢后,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將該工程交付給被告。被告于當日交付給第三人明遠眼科醫院。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被告先后六次共支付原告1157500元工程款,因為原告風道保溫沒有處理好,2018年11月13日,被告扣除3萬工程款自行處理風道保溫。至今被告尚欠原告6.25萬元工程款(質量保證金)未付。2018年11月13日,原、被告在2016年10月11日簽署的層流潔凈手術室凈化工程協議的基礎上簽訂最后協議,該協議的主要內容為:1.由于手術室交付使用后,雙興公司風道沒有處理好。乾鈺公司要求雙興公司及時處理,雙興公司沒有及時處理,乾鈺公司告知雙興公司后,自行處理后扣除乙方尾款3萬元。2.欠尾款12萬元,不含手術室保證金(指質量保證金),因合同中明確退還保證金需要第三方(明遠眼科醫院)一年內檢測合格后,乾鈺公司已將該筆保證金轉給第三方(明遠眼科醫院)。3.此協議為最終協議,雙方協商后分兩次將尾款打入雙興公司賬戶。第一次2018年11月13日打入7萬元,第二次2018年12月15日打入5萬元。2016年12月20日,原告委托黑龍江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所對其承建的潔凈手術室進行檢測,經檢測數據合格。2017年3月30日,被告乾鈺公司委托楊曉波作為甲方(出租方)與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劉明作為乙方(承租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將位于綏化市北林區西湖御園,包括涉案手術室在內的總使用面面積3905.67平方米房屋租賃給乙方。租期為十年。2017年10月7日,被告乾鈺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昆作為甲方與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劉明在原2017年3月30日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為:甲方負責房屋消防設計的設計、改造、施工,并負責辦理消防相關手續至消防部門驗收,如驗收手續未辦完受到處罰應由甲方負責,消防部門驗收后,因消防管理不善受到的處罰,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裝修手術室的一方對接并且把手術室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留給乙方,且負責污水處理設備一方與乙方對接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62元,減半收取計963元,由原告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洪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馨蕊
判決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