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興公司)、大興安嶺職業學院(以下簡稱職業學院)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02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雙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曲福信,上訴人職業學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興安嶺職業學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黑01民終3730號
判決日期:2017-08-28
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雙興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職業學院承擔違約金127750元,法定利息19250元。理由:1.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職業學院在2012年11月14日確認合同欠款27萬元,到2014年10月8日又確認合同欠款7萬元,其間還了20萬元,這足以證明職業學院當時對工程質量是驗收合格的。2.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職業學院對手寫部分不予認可應承擔舉證責任。職業學院應從確認債權之日起承擔違約付款法律責任。
職業學院辯稱,本案雙興公司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中認定本案涉案合同中后填寫部分不予認可是正確的,其他意見與職業學院上訴意見一致。
職業學院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駁回雙興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1.本案屬于專屬管轄案件,管轄地應為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應當由裝飾裝修工程所在地的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專屬管轄。2.案涉工程系使用職業學院當地財政預算資金投資建設,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本案案涉的《工程承包合同》沒有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備案,屬無效合同。
雙興公司辯稱,本案爭議焦點是合同付款時間201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是否有法律效力。從合同來看,“付款時間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在簽訂合同時填寫,并非后填寫的。本案涉案工程項目已于2011年8月28日前實際使用,所以職業學院應當支付欠款的違約金及利息。
雙興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職業學院向雙興公司支付合同欠款7萬元,合同違約金127750元,法定利息192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3月28日,雙興公司、職業學院之間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藍莓中心微生物實驗室凈化工程,工程地點加格達奇,工程內容微生物實驗室凈化及儀器室通風。承包方式雙興公司根據職業學院提出的裝修要求,對整體工程進行設計,采用包工、包料、包安裝、材料運輸、包工期、質量、安全、包保修方式承包。工程總造價45萬元。裝修及安裝工程竣工驗收:1.雙興公司應在工程竣工前將驗收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職業學院并提交驗收報告,如職業學院不能按期參加驗收需提前2日通知雙興公司并與雙興公司商定驗收日期,但職業學院承認雙興公司書面提出的竣工時間。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則視為職業學院已對工程驗收合格,同時由此產生的質量或相關問題均由職業學院承擔:A職業學院在未進行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擅自或強行進行使用;B職業學院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竣工驗收且未通知雙興公司。3.雙興公司出具工程自檢報告。合同簽訂當日,大興安嶺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合同上標注:同意此設計立案及合同。雙興公司完成裝修工程后,撤離了工作人員,但未將驗收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職業學院并提交驗收報告。職業學院共給付雙興公司工程款38萬元,尚欠雙興公司工程款7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興公司、職業學院之間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現雙興公司訴請要求職業學院給付尚欠的工程款7萬元,職業學院對此認可,本院予以確認。雙興公司認為職業學院存在遲延給付工程款的違約行為,要求職業學院承擔違約金、利息,但合同第七條約定,應由雙興公司在工程竣工前將驗收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職業學院并提交驗收報告,雙興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履行了該項合同義務,故亦無權要求職業學院結清全部工程款項,故職業學院不存在遲延給付工程款的違約行為,對于雙興公司提出的第2、3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職業學院辯稱本案屬不動產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案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非不動產糾紛,故對于職業學院的該答辯主張不予采納。職業學院同時辯稱涉案的合同沒有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備案,系無效合同,但涉案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經過大興安嶺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確認,且合同權利義務大部分已履行完畢,故職業學院的該答辯主張不能成立。據此判決:一、職業學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雙興公司剩余工程款7萬元;二、駁回雙興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二審庭審過程中,雙興公司舉示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網站的截圖六張及2011年8月23日上午黑龍江省藍莓產品質量檢驗中心在大興安嶺××區揭牌成立的相關報導。擬證明:職業學院實際使用案涉項目的事實。
職業學院質證認為: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證據中指向的內容與涉案工程無關聯性。
職業學院舉示《工程承包合同》原件一份,用以補強其一審舉示的證據一,即該證據的復印件。
雙興公司質證認為:對真實性有異議,中間兩頁與雙興公司提供的不符,也沒有齊縫手續。內容應當以雙興公司提供的為準,如果職業學院對后填寫的有異議應進行鑒定。
本院認證意見為:雙興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所體現的工程即案涉工程,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職業學院舉示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對一審提供復印件的補強,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023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023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大興安嶺職業學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駁回大興安嶺職業學院的上訴請求和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9110元(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預交7560元,大興安嶺職業學院預交1550元),由黑龍江雙興醫用凈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366元,由大興安嶺職業學院負擔374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韌
審判員王曉東
審判員宋彥輝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周小倩
判決日期
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