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合同糾紛,申請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名下,開戶銀行為工行北京白廣路支行,賬號為02×××53的105.68萬元存款進行凍結,申請人以其所有的,本房權證平山區字第××號,坐落于本溪市平山區的建筑面積40856平方米的工業廠房對此提供擔保
本溪北臺鑄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水新華灌排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502財保2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25
法院: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申請人所有的,本房權證平山區字第××號,坐落于本溪市平山區的建筑面積40856平方米的工業廠房,查封期限為協助執行單位簽收本裁定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申請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七日向本院提出
合議庭
審判員陳登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鳳丹
書記員高錚
判決日期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