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師永義獨任審理。本院于6月1日、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俊、陳盈穎,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喆、張玉山(僅參加2021年6月25日庭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505民初78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蘇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貨款3000000.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863元(以3000000.74元為基數,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LPR利率上浮30%計息,自2020年5月20日暫計算至2020年12月4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付清之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8日,原告與被告在蘇州××新區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及相關附件,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采購預拌混凝土用于“蘇地2016-WG-81號地塊項目二標段施工總承包”工程使用。后原被告雙方又另行達成了《物資采購補充合同》(以下簡稱“補充合同”)。根據補充合同約定,被告應于每月結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發生貨款的60%以此類推,余款在供砼結束后12個月內按月均等付清(當月累計供砼不滿100m3視為供砼結束)。2019年5月期間原告累計供砼不滿100m3,應于2019年5月21日視為供砼結束。在上述工程項目中原告已向被告累計提供了總價值人民幣30979351.74元的商品砼,但截至本訴狀出具之日,被告僅支付貨款人民幣27979351元,仍欠付原告貨款人民幣3000000.74元。另,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由原名稱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變更蘇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鑒于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權利,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辯稱:雙方未辦理最終的結算,原告請求的金額是單方核算;被告認為欠款應為2628720.85元;被告不承擔延期付款的利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月28日,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采購預拌混凝土用于“蘇地2016-WG-81號地塊項目二標段施工總承包”工程使用。該合同還約定:依據合同約定的單價和被告現場驗收簽認的混凝土發貨單載明的數量為準辦理價款結算;最終結算按合同約定方式辦理,最終結算單必須由被告項目部材料主管、預算主管、經營副經理、項目經理簽字,并報被告材料和經營主管部門審核簽字并加蓋被告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被告包括簽約代表及業務聯系人在內的一切工作人員,代表被告向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的職務行為,須加蓋被告的合同專用章確認方有效,其它情況下含被告工作人員簽名沒有加蓋被告合同專用章等均屬無效,不屬被告行為,被告概不負責任;付款方式為每月結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發生貨款的60%,2019年6月30日且工程竣工備案滿六個月付至結算額的80%,余款于2019年12月31日且工程竣工備案滿一年無息付清(注明:商混價格以蘇州市當月供貨期信息指導價下浮10%);考慮到雙方良好的合作關系,更重要的是合同價款非常理想(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應具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認為該價款已充分考慮到延期付款利息、資金占用及其他損失等全部因素),如被告因資金緊張未能按時支付貨款,對此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給予充分理解,付款時間自然推遲至六個月以后,6個月后若被告仍不能支付貨款,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也不向被告主張利息、違約金、資金占用費及其他損失賠償;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日,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北京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附件)》就預拌混凝土單價進行了約定,簽訂的《預拌混凝土技術合同》就預拌混凝土質量、規格等進行了約定。
后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又簽訂《物資采購補充合同》,約定:原合同4.1.2部分修改為“依據合同約定的單價和被告現場驗收簽認的混凝土發貨單載明的數量為準辦理價款結算;原合同4.4修改為“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應在每月25日前與被告進行核對,辦理對賬單;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30日前辦理簽認手續的,視為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放棄當期的結算權及相應債權;最終結算完成后,當期對賬單僅作為被告財務暫時掛賬依據,不作為最終結算和付款依據。”;原合同4.6條款支付方式修改為:“每月結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發生貨款的60%以此類推,余額在供砼結束后12個月內按月均等付清(當月累計供砼不滿100m”視為供砼結束;商混價格以蘇州市當月供貨期信息指導價下浮10%,若原材料出現大幅波動時,雙方另行商量砼單價,若協商不成,雙方均可終止合同)”;增加7.4.3條款“遇到下列情況時,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權停止供貨,有權解除合同,所有合同款項在解除合同或停止供貨之日立即全部到期,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權要求被告立即全部支付,被告并應將按照拖延支付貨款期間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為準):被告不按合同中規定的結算時間及結算方式對賬結算的;如被告出現資金困難,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給予30天的付款寬限期,在此寬期間內不視為被告違約,如寬限期后仍不能按時付款的”;原合同10.1.條款修改為“考慮到雙方良好的合作關系,更重要的是合同價款非常理想(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應具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認為該價款已充分考慮到延期付款利息、資金占用及其他損失等全部因素),如被告因資金緊張未能按時支付貨款,對此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給予充分理解,付款時間自然推遲至一個月以后,一個月后若被告仍不能支付貨款,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權停止供砼;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履行完各自義務后自動失效。該合同被告處有被告工作人員張XX簽字并加蓋有被告公司案涉項目經理部公章。
嗣后,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被告發送《混凝土調價函》,告知被告:為保證建設工程混凝土能及時保質保量正常供應,希望同貴司友好協商,將原合同價格為“蘇州市建設局每月公布的混凝土市場信息指導價下浮10%(各標號含細石)”,變更為“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蘇州市建設局每月公布的混凝土市場信息指導價下浮8%(各標號含細石)”,其它條款不變,如貴司能夠接受上述調價方案的,請在下方蓋章確認。被告工作人員朱XX簽字同意的回執告知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我公司同意該工程混凝土結算價格從2018年2月26日起調整下浮8%進行結算;本調價函與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應。
2019年5月期間(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25日),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累計向被告供砼23m3。2019年5月28日,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最后一次向被告供砼2m3。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討貨款未果,引起本案糾紛。
審理中,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截止2021年6月1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貨款27979351元;雙方的供貨已經結束;雙方就貨款金額差距就是原告主張按蘇州市當月供貨期信息指導價下浮8%,被告要求按上述標準下浮10%。被告確認:原告提供證據中張XX、林XX簽字真實性予以認可;張XX是案涉項目的授權委托人,全程代表被告履行職責,林XX是普通職工,在被告公司是做現場收料的。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由原名稱蘇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變更為蘇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再查明:
2019年6月砼結算清單(2019年5月26日-2019年6月25日)中載明:截止2019年6月,總貨款為30979351.74元,該結算清單有被告工作人員林XX簽字。
2019年11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告知被告,截至2019年6月25日,原告供貨方量總計716572m3,總貨款為30979351.74元,被告已付17650000元,未付款金額為13329351.74元,要求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將欠付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全部付清。被告對該律師函未提出異議。
2020年6月5日,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告知被告:原告已按向被告提供了價值30979351.74元的商品砼,但至發函日被告僅支付人民幣25979351元,剩余貨款5000000.74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但均未果;被告應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貨款5000000.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函給予被告付款的寬限期,并不意味著原告免除、放棄、豁免或者喪失其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已產生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對該律師函未提出異議。
2020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發送詢證函,告知被告:截止2020年5月31日,被告結欠原告貨款5000000.74元,如與被告記錄相符,請在本函下端“信息證明無誤”處簽章證明,如有不符,請在“信息不符”處列明不符項目。該詢證函“信息證明無誤”處有被告工作人員林XX簽名并加蓋被告案涉項目部財務專用章。
被告工作人員林XX簽字、蓋有被告公司案涉工程項目經理部財務專用章的《還款計劃書》載明:北京城建一建發展有限公司-蘇地2016-WG-81號地塊工程截止2020年6月30日,尚欠砼款5000000.74元,經雙方友好協商,按如下還款計劃付款:2020年7月15日前付1000000元;2020年8月5日前付1000000元;2020年9月5日前付1500000元;2020年10月5日前付1500000.74元
判決結果
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3000000.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3000000.74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6日起按同期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45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6454元,由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案件標的款專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商業街支行,賬號:62×××62。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該院(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師永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孫子涵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