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城建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蘇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2021)蘇0505民初78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北京城建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蘇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蘇05民轄終361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北京城建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8年1月28日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該合同第八條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就合同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就有關爭議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人系該合同的甲方,且住所地在北京市,本案應由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管轄。2.被上訴人提交的《物資采購補充合同》第十二條明確約定,該份補充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但該《物資采購補充合同》并未有上訴人的任何印章,該補充合同并未生效。故雙方的爭議解決應適用《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中的約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嚴擁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孫丹丹
書記員侯苗苗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