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徐金龍因與被申請人陳亞南及一審被告白城長營集團路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吉03民終6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徐金龍與陳亞南及白城長營集團路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民申19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徐金龍申請再審稱,其與陳亞南簽訂的《工程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施工材料,條款簡單是因存在發包方的施工標準,如果按發包方出具的技術標準施工就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如果低于發包方出具的技術標準施工工程就不合格,如果超出發包方出具的技術標準施工就存在浪費施工材料。經現場檢測陳亞南施工過程存在以下問題:第一,漲模。陳亞南在施工中沒有認真負責的按照交給其的發包方的技術標準施工,技術標準要求道路寬度為2米,而陳亞南施工路段因不認真負責造成道路寬度平均為2.4米,工程超標準合格,但嚴重超過預算使用混凝土,實際就是給徐金龍造成經濟損失。第二,道路厚度超標。徐金龍有證據證明交給陳亞南的是平整的路面,但陳亞南自述道路基本坑洼不平,故對道路所謂的坑洼不平應由陳亞南負責,且陳亞南不應用混凝土來填補坑洼不平處。經抽檢道路厚度很多處為25厘米,而發包方的技術標準只需20厘米。工程是超標準合格,但嚴重超過預算使用混凝土,實際是給徐金龍造成經濟損失。一、二審法院強調徐金龍與陳亞南的《工程合同》約定:“徐金龍現場派監管人員現場監督、當時驗收”,故存在既然已驗收合格,就應認定陳亞南合理使用施工材料。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庭審中已查明徐金龍并不時時派員監督驗收,只是偶爾抽查陳亞南在施工中是否存在沒有對混凝土進行“養生”、是否蓋膜、是否提前撤銷路障讓車輛提前通行等。實際對漲模等無法現場監督,更無法當時驗收。因辦案法官不懂道路施工技術,錯誤理解相關合同條款。關于陳亞南浪費材料的其他理由及陳亞南在施工中的權利義務,在徐金龍的一審答辯狀、二審上訴狀及庭審陳述中已論述,再這里就不在贅述。綜上請求:1.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駁回陳亞南的訴訟請求;改判陳亞南賠償徐金龍材料損失款523160元及利息;改判長營公司無需承擔責任。2.訴訟費用由陳亞南負擔
判決結果
駁回徐金龍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敏
審判員岳航
審判員郭金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范麗麗
書記員邵輝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