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城長營集團路橋有限公司訴被告通遼市交通工程局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城長營集團路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富新、高洪杰以及被告通遼市交通工程局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清華、高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白城長營集團路橋有限公司與通遼市交通工程局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802民初4490號
判決日期:2019-12-28
法院: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白城長營集團路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給付代償款145萬元及利息253750.00元;2、要求被告賠償不該發生的訴訟費、為催要欠款而支付的旅差費、律師代理費86000.00元等經濟損失。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被告掛靠在我公司,成立了通魯一級公路改造處治工程項目部,該項目部在施工過程中,被告拖欠那小東提供的瀝青混泥土貨款2211596.50元。2016年3月3日那小東作為原告將被告和我公司起訴到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法院經過審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通遼市科爾沁區法院下達了(2016)內0502民初1407號《民事調解書》,由被告和我公司共同承擔包括律師代理費、利息在內的各種款項合計2211596.46元。《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通遼市科爾沁區法院從我賬戶劃走款項145萬元元。因拖欠那小東貨款的責任不在我公司,此款應由被告全額給付,要求被告盡快將145萬元款項給付我公司。被告接受我公司的請求,但由于資金緊張,一時不能給付。然而,145萬元元被執行走已經超過三年有余,被告一直拖欠。被告為了表示付款的誠意,于2016年12月27日向我公司發函,承諾在長春至深圳高速公路新民至魯北聯絡線好力堡至通遼段土建工程第3標段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質保金”)退還時,將我公司被劃走的145萬元一次性給付我公司。然而,“質保金”早已退還給被告,但是,被告至今沒有向我公司給付。為了使我的公司不再繼續遭受損失,我公司只有按照被告承諾書中“如我工程局不能在承諾期內實現有關承諾,同意貴公司在白城市有關法院解決”的約定,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保護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通遼市交通工程局辯稱,我單位在2018年6月6日將質保金給付原告1416617.00元,原告起訴的利息不正確,因承諾書中沒有規定明確的期限,按規定原告于2019年10月份主張本金,所以不應產生利息。承諾書中沒有承諾差旅費、律師費等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白城長營集團路橋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
1、民事調解書1份。證明145萬是那曉東在告訴中所產生的。
被告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否認被告于2018年6月份給付原告141萬的事實。
2、客戶收付款入賬回單1份。證明科爾沁法院在原告賬戶依據調解書扣劃145萬元。
被告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的關聯性有異議,該份證明不能證明2018年6月份給付原告的事實。
3、承諾書1份。證明被告未按承諾書約定給付原告欠款。
被告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該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的觀點,承諾書中沒有明確的約定期限,也沒有約定到期利息及給付時間,更沒有約定旅差費及律師費的損失,原告主張的旅差費及律師費沒有依據,也不能否認2018年6月份給付原告的事實。
上述證據均為書證,具有證據屬性,經被告質證無異議,符合證據規則規定,本院予以采信。
通遼市交通工程局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
1、電匯憑單1份、收據1枚。證明被告已于2018年6月6日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區高等級公路管理處給付原告1416617.00元。
原告質證認為,這份證據是我們與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區高等級公路管理處的工程款,與被告沒有關系。收據是我們給公路管理處出具的。
2、承諾書1份。證明雙方沒有約定承諾的期限,也沒有約定利息及律師費、差旅費的損失。
原告質證認為,1、承諾書約定的期限非常明確;2、給付的款項相關費用是自原、被告雙方和那曉東起訴案件而來;3、被告所述141萬多與原告起訴的145萬沒有任何聯系。
3、民事調解書1份。證明我局成立了通魯一級公路改造處治工程項目部,案涉1416617.00元與原告起訴的145萬元是同一款項。
原告質證認為,不是一個事,這是其他的工程款,不是我們起訴的錢。
上述證據1,匯款單位不是被告,匯款數額不符,庭審中,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佐證,不能證實是被告的匯款,原告質證否認是被告給原告的145萬元的代償款,故,原告質證意見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證據2、3,具有證據屬性,符合證據規則規定,故,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通遼市交通工程局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給付原告白城長營集團路橋有限公司代償款14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30日起以145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給付止,利息超過253750.00元以253750.00元為止。
二、駁回白城長營集團路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54.00元,由通遼市交通工程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許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陳得雨
判決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