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貝美裝飾(大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金賢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20)遼0202民初27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貝美裝飾(大連)有限公司、劉金賢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民終7886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貝美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主要理由為,被上訴人施工的貝美長春馬家文化項目瓦工分項工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人進行修復,但被上訴人拒絕修復。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出具質量保修書,且保修期限為兩年。但被上訴人未提供上述證據。案涉工程沒有進行工程竣工驗收,上訴人不應承擔給付工程款的義務。
劉金賢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服從一審判決。主要理由為,1.上訴人在一審中從未提出質量問題,也沒有針對質量問題向被上訴人提起反訴。2.本案不適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因為被上訴人作為個人不符合該條中約定的“單位”。3.一審在查明事實過程中,已經認定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12日完工并交付,即使按照《工程質量條例》的第40條的規定,也已超過兩年的保修期。4.2018年9月12日,上訴人已經將涉案工程應付款結算單交付給被上訴人,如果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上訴人不可能將未結的工程款進行核算確認,并且向被上訴人出具。
劉金賢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貝美公司支付尚欠劉金賢的工程款52469元;二、貝美公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從2018年9月12日至余款全部清償之日的利息;三、貝美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劉金賢持有《貝美長春馬文化項目瓦工未結工程款總計》,載明請款單號#965未付金額52233元、請款單號#1210未付金額34904元、請款單號#1832未付金額4732元,總計91869元,落款日期2018年9月12日,下方空白處有“張洋”“周祖春”“劉金賢”手寫簽名。2019年1月29日,“欒圖”向劉金賢轉賬支付29400元。2019年8月8日,“欒圖”向劉金賢轉賬支付10000元。劉金賢主張該兩筆付款是貝美公司委托“欒圖”支付《貝美長春馬文化項目瓦工未結工程款總計》載明的91869元中部分款項。貝美公司尚欠工程款52469(91869-29400-10000)元。另查,劉金賢持有《馬文華會所項目12月28日瓦工工程量結算單》一份,載明工程量合計金額38985.2元。《馬文華會所項目1月13日瓦工工程量結算單》一份,載明工程量合計金額44092.4元。兩份結算單空白處均有“張洋”“周祖春”“劉金賢”手寫簽名。2018年1月5日,“袁泉”向劉金賢銀行轉賬38985元,附言“瓦工工程款”;2018年1月16日“袁泉”向劉金賢銀行轉賬44092元,附言“馬文化瓦工工程款”。劉金賢主張該付款是貝美公司結清該兩份結算單的工程款。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馬文華會所項目12月28日瓦工工程量結算單》、《馬文華會所項目1月13日瓦工工程量結算單》記載內容與貝美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泉的兩次付款行為即2018年1月5日38985元、2018年1月16日44092元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相符,能形成證據鏈條,劉金賢據此主張兩份結算單是其與貝美公司進行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張洋”“周祖春”“劉金賢”是雙方具有確認權限的人員一節有高度蓋然性,予以采信,認定以結算單的方式進行工程款結算屬原貝美公司之間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案涉《貝美長春馬文化項目瓦工未結工程款總計》與上述兩個結算單的確認簽字人員相同,一審法院認為劉金賢主張《貝美長春馬文化項目瓦工未結工程款總計》記載的91869元是雙方之間關于未清付工程款的金額確認一節,符合雙方的交易習慣,故一審法院認為劉金賢的該節主張具有高度蓋然性,劉金賢自認貝美公司已經支付了91869元中39400元,屬有事實依據,予以采信。故,貝美公司尚欠工程款52469元應予支付,一審法院對劉金賢的該節訴請予以支持。關于劉金賢提出貝美公司支付該款項自2018年9月12日起計算的利息一節,一審法院認為關于《貝美長春馬文化項目瓦工未結工程款總計》載明工程款的付款時間,雙方之間沒有約定,劉金賢的該節主張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貝美公司經一審法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和傳票,未如期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貝美裝飾(大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劉金賢支付工程款52469元。若逾期給付,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劉金賢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訴訟費1184元,由貝美公司負擔。
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提交單方制作的維修預算單并附有現場局部照片。擬證明被上訴人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上訴人單方對維修費用制作了預算。被上訴人對質量問題不予認可。本院經審查,因該份證據系上訴人單方制作,被上訴人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訴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查,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4元,由上訴人貝美裝飾(大連)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迪
審判員王歆
審判員王慧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張琳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