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石家莊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因與被上訴人衡水金昌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昌公司)、河北鑫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垚公司)、高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建工集團不服上訴于本院。本院以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為由,作出(2013)衡民二終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發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重審。2014年6月20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建工集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建工集團委托代理人孫德強、金昌公司法定代表人鄧秀生及委托代理人鄧秀閣、韓文舉、鑫垚公司委托代理人顧紅星、鄭洪亮、高峰委托代理人高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