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西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廣西工商學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桂0107民初6358號之一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凍結了被申請人名下價值753328元的財產。因原查封期限即將屆滿,申請人向本院提出繼續查封申請
廣西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工商學校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桂0107民初6358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02-08
法院: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繼續查封、凍結被申請人廣西工商學校名下價值753328元的財產。
本裁定財產保全的標的物,若為銀行存款,財產保全期限為一年;若為動產,財產保全期限為二年;若為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財產保全期限為三年。當事人若需要繼續財產保全的,須在財產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逾期申請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財產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財產流失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魏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唐榕蓮
判決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