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章縣華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章建材公司)與被告岳陽盛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利工程公司)、李分艷、楊小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宜章華章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林、陳永勝,被告岳陽盛利工程有限公司、李分艷、楊小軍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志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宜章縣華章建材有限公司與楊小軍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1022民初1045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華章建材公司的訴訟請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432926元、支付逾期付款損失50152元(暫從2019年11月3日計算至起訴之日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年利率6%,按7個月計算),合計支付1483078元;2、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一項訴訟請求,三被告承擔訴訟保全擔保費3000元;3、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李分艷、楊小軍答辯要點:1、被告李分艷、楊小軍不是合同當事人,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2、被告盛利工程公司按合同約定已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剩余工程款未到雙方約定的時間節點,原告尚不具備起訴條件。
審理查明的事實
1、原告華章建材公司系2016年11月28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石灰巖開采、加工及銷售等;被告盛利工程公司系2003年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從事公路工程施工等,岳陽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宜章縣洞江至仰家(旅游扶貧)公路工程項目經理部系被告盛利工程公司下屬臨時機構,在被告盛利工程公司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2、經原告華章建材公司銷售經理陳永勝與被告岳陽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宜章縣洞江至仰家(旅游扶貧)公路工程項目經理部經理李分艷(即本案被告李分艷)協商,原告華章建材公司與被告岳陽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宜章縣洞江至仰家(旅游扶貧)公路工程項目經理部簽訂了《碎石購銷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華章建材公司以送貨方式為盛利工程公司建設宜章縣洞江至仰家公路工程提供碎石,盛利工程公司支付貨款。原、被告雙方就碎石規格、類型、用途、標準、單價等達成了一致意見。《碎石購銷合同》第五條付款方式中約定“每月25日乙方(即華章建材公司)依據甲方(即岳陽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宜章縣洞江至仰家(旅游扶貧)公路工程項目經理部)收料員簽收的送貨單與甲方財務對帳,甲方按當月送貨量的50%結算材料款。工程竣工,全部付清材料款。”
3、原告華章建材公司與被告盛利工程公司簽訂《碎石購銷合同》后,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原告華章建材公司陸陸續續提供了4995839元的碎石,被告盛利工程公司陸陸續續支付了2764558元碎石貨款。2019年11月2日,被告楊小軍、被告李分艷,與原告華章建材公司進行了匯總結算,被告盛利工程公司尚欠原告華章建材公司碎石款2231281元。經原告華章建材公司多次催討,被告盛利工程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198355元、2020年1月28日支付500000元、2020年3月27日付100000元,余款1432926元至今未予支付。
4、宜章縣洞江至仰家(旅游扶貧)公路是2019年中國湖南國際文化旅游節(莽山)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線路全長8.612公里,全線按二級公路標準建設,路基寬12米,路面寬10.5米。該項目于2017年11月13日進行開工建設,2019年8月25日舉行了公路通儀式并正式通車,2020年1月7日通過了宜章縣交通運輸局交工驗收委員會的交工驗收。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岳陽盛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宜章縣華章建材有限公司貨款1432926元;
二、駁回原告宜章縣華章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74元(已減半),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宜章縣華章建材有限公司負擔100元,被告岳陽盛利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97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永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曹芳琦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