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牌公司”)與被告故城縣正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浩公司”)、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金牌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韋福平、正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華、六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旭、齊娜娜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金牌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韋福平、正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華、六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與故城縣正浩建材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423民初1564號
判決日期:2021-10-15
法院:慶云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金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正浩公司、六局公司連帶給付貨款1800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訴訟費用由正浩公司、六局公司承擔。庭審中,金牌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正浩公司、六局公司連帶給付貨款116117.75元,并主張利息自起訴之日起開始計算。事實和理由:2020年9月25日,金牌公司與正浩公司簽訂材料采購協議書,約定由金牌公司向正浩公司供應加氣塊。后按照正浩公司的要求,將供應材料送至約定工地(慶云金山名苑項目工地),由熊朝武簽字確認。至2020年11月28日供貨完成共計貨款500000元,但正浩公司僅支付給金牌公司部分貨款,仍有73217.75元未支付。后金牌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正浩公司辯稱,對與金牌公司之間的合同的真實性認可,但欠付的貨款數額是65184.63元,另該合同與六局公司無關。雙方約定500立方一結賬,剩余加氣磚方量現在不到500立方,工地尚未完工,合同尚未結束,因此沒有違約。
六局公司辯稱,其與金牌公司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金牌公司不應向其主張貨款;對托盤損失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有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一、正浩公司尚欠金牌公司加氣塊款是多少
金牌公司稱,其與正浩公司簽訂材料采購協議書,約定將加氣塊送至六局公司施工現場,提交六局公司工作人員熊朝武及其他人員簽收的銷貨單以及往來對賬單一宗,證明正浩公司、六局公司尚欠加氣塊貨款73217.75元。正浩公司質證稱,對金牌公司統計的貨款金額不認可,金牌公司送貨單上載明的規格是600*250*100、600*250*200,行業內沒有該種規格,實際收到的貨物規格是600*240*100、600*240*200,六局公司在收貨時對收貨單上載明的錯誤規格進行了更正,而其貨款仍然按照規格計算,故其計算方數就不對,并提交金牌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發送的對賬單一份,且認可該對賬單上載明的欠付貨款65184.63元;六局公司質證稱,采購協議書與其無關,不予質證;認可銷貨單的真實性。金牌公司質證稱,認可該對賬單的真實性,但稱其工作人員對貨款沒有進行全面核對,故應按庭審提交的銷貨單載明的數額進行計算,即貨款為73217.75元;另對六局公司在銷貨單上的更改,其曾向正浩公司、六局公司提出異議,因此之后的銷貨單據上再未有改動。六局公司質證稱,更改銷貨單是根據貨物的實際尺寸進行的,金牌公司沒有提出過異議。本院認為,金牌公司提供的注明加氣塊尺寸的銷貨單,其上均有六局公司的工作人員對加氣塊的尺寸作出了更改標注,僅有一份未作標注,且更改后的尺寸與采購協議書上約定的尺寸相符,故本院認定更改后的貨物尺寸,亦基于金牌公司的工作人員曾向正浩公司發出過對賬單,又正浩公司對此予以認可,且金牌公司雖稱其工作人員未進行全面核對,但未述明未進行全面核對的具體內容,故本院采信正浩公司關于欠款數額的意見,即為65184.63元。對金牌公司當庭提交的對賬單,該對賬單系其單方制作,亦無正浩公司簽章,且庭審中亦不認可,故本院不予采納。
二、金牌公司主張的托盤損失是否存在
金牌公司訴稱,其主張的托盤系運送案涉貨物的鐵質底座,一共用了1095個,自己收回了809個,尚有286個未收回;主張的托盤損失,即為未收回的托盤基于銷貨單上注明的損壞或丟失一個150元的內容計算所得,共計42900元;若正浩公司能夠指明工地上還有其完整的托盤,可以自行收回,并扣減相應的款項。正浩公司辯稱,與金牌公司沒有約定用托盤送貨,對在銷貨單上標注的托盤賠償內容不知情,六局公司的收貨人員只負責簽收貨物,其與六局公司均無保管托盤的義務,且未協助金牌公司收回過托盤。六局公司辯稱,與金牌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其工作人員只負責簽收貨物。金牌公司未提供托盤實際損壞后者丟失的數量的其他證據,故對其主張的托盤損失,本院不予采信。
三、六局公司與金牌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合同關系
金牌公司訴稱,案涉貨物系六局公司實際接收并使用,其應與正浩公司對金牌公司的貨款和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正浩公司辯稱,金牌公司是與其建立的買賣合同關系,應由其對金牌公司的貨款和損失承擔責任,與六局公司無關。六局公司辯稱,其是與正浩公司簽訂的購買加氣塊的合同,與金牌公司沒有簽訂過任何合同,故與金牌公司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對金牌公司的貨款和損失亦不承擔任何責任。金牌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與六局公司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合同關系。
另查明,案涉合同雙方已停止履行
判決結果
故城縣正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山東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加氣磚款65184.63元,并支付利息(以65184.63元為基數,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山東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減半收取計1950元,訴訟保全費1520元共計3470元,由山東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900元,故城縣正浩建材有限公司負擔15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清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儷霏
判決日期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