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飛龍與被告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生勞務)、張敬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被告張敬修送達法律文書,于2020年7月28日裁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飛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成機、被告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成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敬修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飛龍與張敬修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54民初4501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吳飛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大生勞務、張敬修共同支付原告工資330000元及違約金(以33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2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20年7月1日為200178元,合計為530178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因被告大生勞務承建的青海省峴子隧道項目、四川省茂縣平安隧道項目及湖南省雪峰山隧道項目,聘請原告吳飛龍為其做結算工作。截止2017年12月6日,二被告共計欠原告吳飛龍330000元工資未支付。因此原告吳飛龍與二被告簽訂《吳飛龍工資支付協議》,約定由二被告在2017年12月20日前付清原告吳飛龍未付工資330000元,如違約按涉及金額的日3%計算違約金。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吳飛龍出具欠條。但二被告未履行協議。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吳飛龍與被告大生勞務沒有任何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被告大生勞務也沒有給原告吳飛龍出具欠條及簽訂任何協議。被告張敬修與原告吳飛龍是什么關系,是否存在勞務關系,被告大生勞務不清楚。本案屬于勞動報酬,已超過仲裁時效及訴訟時效。綜上,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吳飛龍對被告大生勞務的訴請。
被告張敬修辯稱,原告吳飛龍為被告張敬修提供勞務屬實,與被告大生勞務無關。原告吳飛龍與被告張敬修于2017年12月6日簽訂的《吳飛龍工資支付協議》及被告張敬修出具的《欠條》不屬實,被告張敬修只欠原告吳飛龍120000元,協議中的330000元是原告吳飛龍單方計算,被告張敬修不予認可,并且原告吳飛龍很多工作沒有完成。被告大生勞務在2017年12月6日的協議及欠條上的印章是被告張敬修雕刻,是原告吳飛龍私自蓋的。針對原告吳飛龍的訴訟請求,被告張敬修愿意承擔120000元的支付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供的《吳飛龍工資支付協議》及《欠條》,原告提供該證據擬證明被告大生勞務及被告張敬修欠原告吳飛龍勞務費330000元的事實;被告大生勞務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加蓋的被告大生勞務的印章不是被告大生勞務的印章;本院認為原告認可以上證據上加蓋的印章與被告大生公司備案的印章不一致,且被告張敬修也承認私刻被告大生公司印章的事實,因此對于以上證據上加蓋的被告大生勞務公司的印章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提供的2015年6月1日授權委托書、《銷售合同》、《申請返還成蘭鐵路項目履約保證金的報告》等證據,原告提供以上證據擬證明被告大生公司在《吳飛龍工資支付協議》及《欠條》上加蓋的被告大生勞務的印章在其他場合使用,擬證明《吳飛龍工資支付協議》及《欠條》被告大生勞務公司的印章是真實的,本院認為被告大生勞務提供的被告大生勞務在公安機關的印章備案證明效力更大,因此對于以上證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張敬修以被告大生勞務的名義承包青海省峴子隧道項目、四川省茂縣平安隧道項目及湖南省雪峰山隧道項目。被告張敬修聘請原告吳飛龍做以上三個項目的結算工作。2017年12月6日原告吳飛龍與被告張敬修簽訂《吳飛龍工資支付協議》,協議約定:“協議人:吳飛龍、張敬修(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委托青海省峴子隧道項目、四川省茂縣平安隧道項目及湖南省雪峰山隧道項目的負責人,以后簡稱:張敬修)、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張敬修和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聘請吳飛龍為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在中鐵隧道集團三處有限公司承包的項目做結算工作,包括青海川口至大河家公路CD-SG6標峴子隧道項目(本協議簡稱:青海省峴子隧道項目)、四川省茂縣成蘭鐵路平安隧道3#斜井正洞左線開挖和支及襯砌工程項目(……本協議簡稱:四川省茂縣平安隧道項目)、湖南省懷邵衡鐵路南雪峰山出口隧道斜井、平導及正洞挖初支項目(……本協議簡稱:湖南省南雪峰山隧道項目)等。截止到2017年12月6日為止,張敬修和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應支付吳飛龍的工資共計現金330000元(大寫:叁拾叁萬圓整,本協議所涉及金額均為人民幣)。……第一條、張敬修和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自愿同意并承諾,于2017年12月20日以前付清其所欠吳飛龍的工資33萬元(大寫:叁拾叁萬圓整)。否則張敬修和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自愿接受涉及金額的3%/天的額度的處罰。……”原告吳飛龍在協議上簽字捺印,被告張敬修在協議上簽字捺印。在該協議后寫明:“我公司同意按本協議執行,如有違反本協議約定,我公司愿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被告大生勞務在此協議上蓋章。2017年12月6日被告張敬修向原告吳飛龍出具欠條,內容為:“我張敬修和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多次聘請吳飛龍為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在中鐵隧道集團三處有限公司承包的項目做結算工作,包括青海省川口至大河家公路CD-SG6標峴子隧道項目、四川省茂縣成蘭鐵路平安隧道3#斜井正洞左線開挖初支及襯砌工程項目……湖南省懷邵衡鐵路南雪峰山出口隧道斜井、平導及正洞開挖初支項目……截止到2017年12月6日為止,我張敬修和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應支付吳飛龍的工資共計現金330000元(大寫:叁拾叁萬圓整,本協議所涉及金額均為人民幣),由于公司資金問題,該工資一直未支付給吳飛龍,今特立字據證明!……”被告張敬修在欠款人和承諾人處簽字捺印并加蓋被告大生勞務印章。經當庭比對被告大生勞務在公安的印章備案,原告認可《吳飛龍工資支付協議》及《欠條》上加蓋的印章與被告大生勞務備案的印章不一致,且被告張敬修承認私刻被告大生勞務印章。至今被告張敬修未支付原告吳飛龍以上工資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敬修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吳飛龍勞務報酬330000元及違約金(從2017年12月21日起,以33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3.85%計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吳飛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02元,公告費390元,共計9492元,由被告張敬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長向祥
人民陪審員牟方軍
人民陪審員李中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春燕
書記員周歡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