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生勞務公司)訴被告中鐵十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局二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登記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生勞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敏,被告中鐵十局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武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訴中鐵十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7102民初93號
判決日期:2020-11-10
法院:開遠鐵路運輸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大生勞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6397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8月9日起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7月21日,原告與被告下屬第三項目經理部簽訂了《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承包云桂鐵路云南段四標廷里1#、2#橋下部結構工程,雙方還對各自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2014年8月8日,經雙方結算確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8978元。結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45000元,剩余款項163978元一直未付。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中鐵十局二公司當庭答辯稱,一、原告起訴時間已超過訴訟時效,但是如果原告將所有款項的發票提供給我方,我方可以支付剩余款項,如果不提供我方將不予支付;二、對原告主張的尚欠工程款無異議,公司一直未予支付的原因是原告方沒有提供發票,導致我方無法付款;三、原告方主張的利息沒有任何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訴訟爭議焦點:一、本案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二、原告方是否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本院經審理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2年7月21日,原告大生勞務公司與中鐵十局二公司云桂鐵路云南段第三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第三項目部)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第三項目部將云桂鐵路云南段四標廷里1#、2#橋下結構勞務施工工程分包給原告,合同還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第16款對甲乙雙方的違約責任情形進行了約定,但對甲方違約后應以何種方式、如何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
2014年8月8日,原告與第三項目部核對工程款,并簽訂了末次清算協議,確定了工程總價款為3362978元,已支付的款項為3154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08978元。簽訂協議后,被告于當天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后,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2016年1月31日先后向原告分別支付了20000元、20000元。余款136978元至今未支付給原告。
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項,原告以中鐵十局二公司為被告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中鐵十局二公司支付其未付工程款。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并經審查后,以該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為由,于2019年1月22日以(2019)豫7101民初1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后,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中鐵十局二公司支付其尚欠的工程款。丘北縣人民法院審查后,仍以其對該案無管轄權為由,于2019年9月17日以(2019)云2626民初180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因不服丘北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原告向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后又于2020年6月17日撤回再審申請,并于2020年6月29日向我院提起本案民事訴訟。
庭審中,被告中鐵十局二公司認可尚欠原告款項163978元,也認可最后一次付款時間為2016年1月31日。
另查明,中鐵十局二公司第三項目部系中鐵十局二公司為完成施工項目而設立的分支機構,系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法人機構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鐵十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63978元。
二、駁回原告重慶大生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580元,減半收取計1790元,由被告中鐵十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會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黃瑤
書記員夏苑馨
判決日期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