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燁與被告麗江華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江華盛建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明、雷曦,被告麗江華盛建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吉云、黃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燁與麗江華盛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20民初2414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朱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05月04日簽訂的《租賃合同》;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1年04月24日的租金等費1055666.28元;3.判決被告立即退還原告扣件12775套、頂托1055個、炮筒1981個;逾期不能退還部分,則按扣件8元/套、頂托18元/個、炮筒5元/個賠償原告;并從2021年04月25日起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繼續計付租金(使用費)至租賃物賠償之日止;4.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09417元及律師費46000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05月04日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原告將鋼管、扣件等物資出租給被告使用。雙方對租金標準、維修費標準、賠償費標準、租金結算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但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租金。截止2021年04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等費1055666.28元,還有部分租賃物未退還。上述款項及物資,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判令如上請求事項。
被告麗江華盛建司辯稱,同意解除租賃合同,合同解除時間應為原告起訴之日。截止2021年04月23日共欠租金1050944.82元。未退還的物資已損耗,應按照賠償協議計算賠償款為83275元。對已經明確損耗的物資只能計算賠償金,不能無限期的計算租金;原告要求持續計算租金與客觀事實不符,也與雙方合同解除的事實不符,也不公平。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且過高,在當前疫情下與建筑市場的行情和經濟狀況不相符,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律師費不認可,合同上沒有律師費的約定,且律師是為原告服務的,由被告承擔不公平。維修費不認可,鋼管歸還的時候原告未提出維修的事實,維修費不存在。其余的與答辯意見一致。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05月04日,被告麗江華盛建司(承租方、乙方)與原告朱燁(出租方、甲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甲方向乙方出租鋼管扣件等物資。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鋼管0.017元/米/天(套租1.50米鋼管配扣件1套)、超出比例扣件0.01元/套/天、頂托0.03元/個/天、短接頭(炮筒)0.03元/個/天。賠償標準:鋼管20元/米、扣件8元/套、頂托18元/個、短接頭(炮筒)5元/個、T型螺絲(螺帽)1元/套、頂托螺帽5元/個。維護保養費:鋼管0.20元/米、扣件0.20元/套、頂托1元/個、短接頭(炮筒)1元/個。運輸費由乙方負責。雙方還約定,乙方應按時向甲方交納上月租金(即每月底結算付款,不能超過次月的十五日),超過期限每天按所欠租金的10%繳納滯納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供了租賃物資。雙方于2018年12月31日結算時,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020127.22元。當日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載明的賠償單價分別為鋼管12元/米、扣件5元/套、頂托9元/個、短接頭(炮筒)5元/個。同時《賠償協議》備注欄載明“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之內支付賠償款。如不按時支付賠償款,則從2021年01月01日起繼續按原租賃合同計算租金和賠償。”截止2021年04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等費共計1055666.28元,還有扣件12775套、頂托1055個、炮筒1981個未退還。原告因本次訴訟支付財產保全保險服務費1700元,律師代理費46000元。
本院于2021年04月29日向被告麗江華盛建司郵寄送達了民事訴狀副本等訴訟材料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被告于2018年05月04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21年04月29日解除;
二、被告麗江華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朱燁截止2021年04月24日的租金等費1055666.28元;
三、被告麗江華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朱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扣件12775套、頂托1055個、短接頭(炮筒)1981個,逾期不能退還部分,則按扣件8元/套、頂托18元/個、短接頭(炮筒)5元/個的標準予以賠償;未退還的租賃物從2021年04月25日起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扣件0.01元/套/天、頂托0.03元/個/天、短接頭(炮筒)0.03元/個/天)繼續計付租金(使用費)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麗江華盛建筑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內支付原告朱燁違約金10萬元;
五、被告麗江華盛建筑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內支付原告朱燁訴訟財產保全保險服務費1700元,律師代理費46000元;
六、駁回原告朱燁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553.9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4553.95元,由原告朱燁負擔1148.87元(已交納),被告麗江華盛建筑有限公司負擔13405.08元(此款原告已墊付,由被告在支付案款時一并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周會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喻月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