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麗江華盛建筑有限公司與麗江紅樹林文化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對以麗江紅樹林文化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被告主體的申請執行案件并案執行,在案件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相繼對被執行人麗江紅樹林文化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土地、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與財產通過法院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和執行調查,以訴訟保全和執行,依法采取了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但因被執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自2019年開始相繼被北京、天津、沈陽、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各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公安部門也相繼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封。本院在執行程序中,依法按“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則,暫未能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依法評估、拍賣
麗江華盛建筑有限公司、麗江紅樹林文化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云0702執54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述執行情況和信息,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回告了申請執行人,并作出了詳盡的法律釋明,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也未有財產線索向我院提供。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財產因涉刑事立案偵查,暫未能依法處置變現。經本院回告釋明,申請執行人不同意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明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本院經合議確定并按程序審批決定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楊紅剛
審判員劉智超
審判員李曉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和江美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