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天津市南開區紅磡花園業主會(以下簡稱紅磡花園業主會)因與被上訴人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冀建設公司)、天津市毅恒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毅恒源物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92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南開區紅磡花園業主會、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民終6760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紅磡花園業主會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中冀建設公司一審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中冀建設公司、毅恒源物業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庭審中,紅磡花園業主會已向法庭陳述中冀建設公司、毅恒源物業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中簽有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名字的證據材料均不是主任、副主任所簽,法院應要求其說明主任、副主任的簽字由何人所簽,業主會的章由何人所蓋,一審法院對上述事實未經審查,直接以紅磡花園業主會陳述公章可能是真的就認定紅磡花園業主會認可公章的真實性,如此認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法院首先應當審查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必須審查簽署合同是否為紅磡花園業主會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中冀建設公司、毅恒源物業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中業主會的主任、副主任簽字均系偽造,可以說明涉案合同不是紅磡花園業主會的真實意思表示,公章是何人盜用,紅磡花園業主會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等待處理結果,該處理結果直接影響涉案合同的效力,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先刑后民,一審法院未審查合同的效力,又違反先刑后民的審判原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中冀建設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對于事實均已充分查清,紅磡花園業主會所述刑事案件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且紅磡花園業主會所述負責人簽字不是本人所簽,在一審中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其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毅恒源物業公司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中冀建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紅磡花園業主會、毅恒源物業公司支付工程款66586元;2.判令紅磡花園業主會、毅恒源物業公司支付代墊工程造價審核費1000元、監理服務費25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8日,紅磡花園業主會、毅恒源物業公司(發包方、甲方)與中冀建設公司(承包方、乙方)簽訂了《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約定:工程名稱:紅磡花園路面花磚維修,地點:紅磡花園,工程內容:局部道路維修,325㎡,造價69920元;本工程定于2017年11月10日開工,2017年11月24日竣工,全部工程總日歷天數15天,……竣工結算:已完工竣工驗收后,乙方在7天內將工程結算書送交甲方,甲方在7天內審核完畢,并簽署審核意見,雙方無爭議時,甲方負責向乙方支付工程結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7天內將工程交付甲方,如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可報請有關部門調解,若甲方在收到結算后7天內未提出審查意見,工程結算視為批準。……《施工圖預算書》中載明:工程項目名稱:紅磡花園路面花磚維修,預算造價:69920元;《施工圖決算書》中載明:工程項目名稱:紅磡花園路面花磚維修,結算造價:69920元;
2017年11月27日,由天津神州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理評估報告》,其中載明:施工單位意見:完成合同全部內容,質量合格;監理單位意見:驗收合格;物業單位意見:驗收合格;業主委員會意見:驗收合格。
2018年4月26日,天津倚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局部道路應急維修工程(20171104)-1號樓2門等維修工程》,其中載明:紅磡花園業主會、毅恒源物業公司為甲方,天津倚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為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對紅磡花園項目的局部道路工程的決算進行了審價,現已審價完成,情況如下:本工程坐落于南開區××莊××街,維修內容為局部道路,……審價結論:紅磡花園(紅磡東園)項目的局部道路維修工程的送審價為69920元,經審價后的審定價為66586元,核減金額為3334元,以上決算審價金額經三方簽字認可,作為最終工程決算價款的依據。……《工程決算審價審定單》中載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審價單位意見均為“同意”。《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中載明:……該工程送審金額造價為69920元,審核確認金額為66586元,核減金額3334元。……2018年5月19日,《應急維修工程使用費用情況公示說明》中載明:坐落于南開區××花園××東園)項目,對已超過保修期的局部道路實施應急維修,其《應急維修工程使用費用情況公示》、工程決算書、《應急維修工程決算審價結果公示》《應急維修工程決算審價報告》已于2018年5月4日起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庭審中,紅磡花園業主會稱上述文件中該業主會的公章均為真實的,但所有負責人簽字均非本人所簽;此外,紅磡花園業主會稱涉訴工程存在,但施工范圍與中冀建設公司陳述不一致,中冀建設公司為證明其工程施工內容向該院提交了照片若干張,紅磡花園業主會稱該照片確系在小區內拍攝,重新鋪磚的事實存在,但認為土和沙子沒有更換且部分地磚是舊磚。
另查,中冀建設公司提供了兩張發票,分別為:鑒證咨詢服務/工程造價審核費為1000元,工程監理服務費為2500元。訴訟期間,該院依法與南開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南開區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員核實:經在天津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網上查詢,涉訴工程為“局部道路應急維修工程(20171104)-1號樓2門等”,涉訴工程預算價格為69920元,工程審價66586元,監理費用2500元,審價費1000元,劃撥該筆資金的協助部門即為該部門。
一審法院認為,《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蓋有中冀建設公司與紅磡花園業主會、毅恒源物業公司公章,且紅磡花園業主會認可該公章的真實性,故可認定涉訴合同系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該院予以確認。涉訴合同簽訂后,中冀建設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了施工,并經紅磡花園業主會、毅恒源物業公司蓋章確認驗收合格,故中冀建設公司向紅磡花園業主會主張工程款66586元及追償墊付的監理費用2500元、審價費用1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該院予以支持,同時根據該院查明的事實應確認南開區住建委為劃撥上述款項的協助部門。另,各方當事人均認可上述工程款自南開區住建委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賬戶中核減,且毅恒源物業公司作為時任為紅磡花園提供物業服務的公司,僅參與合同簽訂并不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故中冀建設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關于紅磡花園業主會稱因其公章管理不善導致毅恒源物業公司經理盜用而在涉訴合同及其他文件中加蓋公章一節,因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該院對于此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關于紅磡花園業主會稱涉訴工程存在相關質量問題一節,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該院不予采信,如工程質量確實存在相關問題,紅磡花園業主會可依照合同約定另行主張相應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天津市南開區紅磡花園業主會向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586元及監理費用2500元、審價費用1000元;二、駁回原告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52元,減半收取計776元,原告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愿負擔。”
二審中,紅磡花園業主會提交2018年7月27日毅恒源物業公司總經理薛波與毅恒源物業公司紅磡花園負責人程堅簽訂的調解協議復印件一份,證明程堅、王秀竹當時實際負責毅恒源物業公司,該二人有私刻公章的行為,紅磡花園業主會懷疑二人私刻案涉業主會公章、偽造相關人員簽字。中冀建設公司對該調解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毅恒源物業公司認為該調解協議與本案無關,系派出所對當時私刻公章一事進行調解達成的協議,該調解協議已經廢除,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中冀建設公司、毅恒源公司二審未提交新證據。本院認為,紅磡花園業主會提交的上述調解協議系復印件,中冀建設公司、毅恒源物業公司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且協議內容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故本案中不予采信。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最終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2元,由上訴人天津市南開區紅磡花園業主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巖
審判員趙永華
審判員韓曉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劉亞宏
書記員郝旭堯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