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冀建設公司)與被告天津市南開區紅磡花園業主會(以下簡稱紅磡花園業主會)、被告天津市毅恒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毅恒源物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冀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慧,被告紅磡花園業主會的主任安學敏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振芳、韓建萍,被告毅恒源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市南開區紅磡花園業主會、天津市毅恒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04民初9249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冀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后):1.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66586元;2.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代墊工程造價審核費1000元、監理服務費25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與二被告于2017年11月8日簽訂了《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二被告發包的紅磡花園路面花磚維修工程,工程地點為紅磡花園,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總價款暫定69920元,開工日期為2017年11月10日,竣工時間為2017年11月24日,原告依約按期施工完畢并經監理單位、物業單位、業主大會指派專職人員驗收合格。2017年11月27日監理單位天津神州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驗收全部施工符合要求。后,原告遞交決算書要求結算工程款,毅恒源公司委托天津倚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該項目工程造價進行審價,審價結果為66586元,原告墊付了審價費1000元,監理費2500元,紅磡花園業主會對應急維修工程使用費情況進行了公示,但二被告始終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及代墊費用,依據合同約定,已完工程竣工驗收后,二被告應負責向原告支付工程結算款,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結算工程款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起訴。
紅磡花園業主會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業主會的兩任主任均不知道涉訴合同的存在,也沒有見過合同,合同上的業主會公章是真實的,但是韓建萍等人的簽字是偽造的,當時公章就保管在毅恒源物業公司的辦公室,恰逢那個時間時任業主會主任韓建萍住院,沒有掌控公章,所有的文件上的公章都是被告毅恒源物業公司私自加蓋的,對于驗收報告、監理評估、公示情況等均不清楚。
毅恒源物業公司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該筆款項應從應急解危專項資金賬戶中支出,本物業公司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在整個工程過程中系積極配合原告進行施工,合同的簽訂也是真實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8日,二被告(發包方、甲方)與原告(承包方、乙方)簽訂了《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約定:工程名稱:紅磡花園路面花磚維修,地點:紅磡花園,工程內容:局部道路維修,325㎡,造價69920元;本工程定于2017年11月10日開工,2017年11月24日竣工,全部工程總日歷天數15天,……竣工結算:已完工竣工驗收后,乙方在7天內將工程結算書送交甲方,甲方在7天內審核完畢,并簽署審核意見,雙方無爭議時,甲方負責向乙方支付工程結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7天內將工程交付甲方,如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可報請有關部門調解,若甲方在收到結算后7天內未提出審查意見,工程結算視為批準?!妒┕D預算書》中載明:工程項目名稱:紅磡花園路面花磚維修,預算造價:69920元;《施工圖決算書》中載明:工程項目名稱:紅磡花園路面花磚維修,結算造價:69920元;
2017年11月27日,由天津神州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理評估報告》,其中載明:施工單位意見:完成合同全部內容,質量合格;監理單位意見:驗收合格;物業單位意見:驗收合格;業主委員會意見:驗收合格。
2018年4月26日,天津倚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局部道路應急維修工程(20171104)-1號樓2門等維修工程》,其中載明:二被告為甲方,天津倚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為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對紅磡花園項目的局部道路工程的決算進行了審價,現已審價完成,情況如下:本工程坐落于南開區××莊××街,維修內容為局部道路,……審價結論:紅磡花園(紅磡東園)項目的局部道路維修工程的送審價為69920元,經審價后的審定價為66586元,核減金額為3334元,以上決算審價金額經三方簽字認可,作為最終工程決算價款的依據?!豆こ虥Q算審價審定單》中載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審價單位意見均為“同意”。《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中載明:……該工程送審金額造價為69920元,審核確認金額為66586元,核減金額3334元。……2018年5月19日,《應急維修工程使用費用情況公示說明》中載明:坐落于南開區××花園××東園)項目,對已超過保修期的局部道路實施應急維修,其《應急維修工程使用費用情況公示》、工程決算書、《應急維修工程決算審價結果公示》、《應急維修工程決算審價報告》已于2018年5月4日起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庭審中,紅磡花園業主會稱上述文件中該業主會的公章均為真實的,但所有負責人簽字均非本人所簽;此外,紅磡花園業主會稱涉訴工程存在,但施工范圍與原告陳述不一致,原告為證明其工程施工內容向本院提交了照片若干張,紅磡花園業主會稱該照片確系在小區內拍攝,重新鋪磚的事實存在,但認為土和沙子沒有更換且部分地磚是舊磚。
另查,原告提供了兩張發票,分別為:鑒證咨詢服務/工程造價審核費為1000元,工程監理服務費為2500元。訴訟期間,本院依法與南開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南開區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員核實:經在天津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網上查詢,涉訴工程為“局部道路應急維修工程(20171104)-1號樓2門等”,涉訴工程預算價格為69920元,工程審價66586元,監理費用2500元,審價費1000元,劃撥該筆資金的協助部門即為該部門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天津市南開區紅磡花園業主會向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586元及監理費用2500元、審價費用1000元;
二、駁回原告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2元,減半收取計776元,原告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邱淼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韶華
書記員付子愛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