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市亞圣泰會議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市亞圣泰會議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津0116民初42518號
判決日期:2019-04-18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合同價款共計36755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實際給付日止,自2014年2月18日起計算至2019年3月20日暫為93595元;3.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
事實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2年1月18日簽訂《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西側亞圣泰會議服務樓內的消防工程建設,工程總造價773350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定于2012年2月10日開工。根據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條約定,合同簽訂后三日內被告按工程造價30%(計人民幣230000元)支付給原告,竣工驗收后付至80%,余款于2012年底扣除保證金后一次付清;2017年3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增補協議》,約定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增加建設項目,增項金額為124200元,合同價款共計897550元。該工程現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結算完畢且合同約定的兩年保修期已過,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原合同與增項價款共計897550元,被告已支付530000元,未支付367550元,于2014年1月18日結算確認完畢。根據原告與被告于2012年1月1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0.3條約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批準竣工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第11.1、11.2條約定,被告在應付原告工程款內按合同工程造價5%預留維修費用,保修期限為兩年,保修期過后退還原告本金及利息。因被告至今未按約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成訴。
被告辯稱,原告施工工程即使屬實,但股東王亞軍無權代表公司簽署增補協議及確認書,且所蓋公章也不是我司2015年以后新刻公章,我司不認可,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審查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1月18日,原告前身天津中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1日變更為現名稱)與被告簽訂《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西側亞圣泰會議服務樓內的消防工程建設,工程總造價773350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簽訂后,原告派人進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被告增加排煙系統等增項內容,施工期間,被告累計付款530000元。2017年3月10日,原告與被告就增項工程簽訂《增補協議》,確認增項價款124200元,合同價款總計897550元,由被告股東王亞軍簽字并蓋被告公司公章。2017年3月18日,雙方又簽訂《確認書》一份,確認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結算完畢,已付工程款530000元,未付367550元,由被告股東王亞軍簽字并蓋被告公司公章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津市亞圣泰會議服務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天津中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3675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欠款為基數,自2017年3月19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請。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0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建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逸靖
判決日期
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