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鑫煜公司)與被告株洲天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株洲天易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鄒曉明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法官助理張佳協助審理,書記員許欽擔任法庭記錄,于2020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南鑫煜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方麗,被告株洲天易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與株洲天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211民初2416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湖南鑫煜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貨款1777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26790元(暫計算至2019年12月17日,后續違約金繼續按照每月2%的標準計算至全部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含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17日,被告株洲天易公司因承建“天易科技城D地塊”項目工程需要向原告湖南鑫煜公司購買混凝土,雙方訂立了《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書》;并對合同價款、質量標準、貨款結算及付款方法、爭議解決等條款進行約定。2017年4月,原告湖南鑫煜公司開始向被告供貨。截至2017年7月7日,經雙方對賬確認:原告共計向被告供貨總金額為1727765元。被告至今已付貨款1550000元,尚欠原告混凝土貨款177765元。此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未支付該貨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株洲天易公司辯稱:1、案經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移送至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之前,答辯人已經將拖欠貨款本金全部支付完畢,僅因被答辯人要求伍萬元律師費而協商未果。2、本案部分違約金已經超過訴訟時效。3、本案原告提供的合同與被告提供的合同條款的約定存在明顯差異,應當以被告的合同為準。被告合同中約定的指派專人為劉誠,但是結算單中并未有劉誠等人的簽字。原告并未與被告辦理結算,故在本金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不應計算違約金,被告對此也不存在過錯。4、根據被告提交的合同顯示,在停止供貨后3個月內付清,則被告在2017年9月29日前付款1450000元并不存在違約,該段時間不應計算違約金。5、被答辯人計算的違約金過高,且答辯人的付款時間應公司流程需要,按照原告計算的利息表顯示僅前后晚十幾天,屬于合理必要的準備時間,不應計算違約金。即便需要計算,按照2分月利率計算也過高,請求予以相應核減。
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實:2017年4月17日,原告湖南鑫煜公司(即賣方、乙方)與被告株洲天易公司(即買方、甲方)簽訂一份《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書》。該合同約定:1、合同工期:擬從2017年4月18日開始供應預拌混凝土至竣工完成;2、預拌混凝土品種單價:C20:340元/立方米,C25:350元/立方米,C30:360元/立方米,C35:375元/立方米;3、結算與付款方法:結算方式為每月月底乙方憑甲方所簽收的收料單與甲方結算,匯總當月的供貨總量,按合同計算總金額,作結算付款憑證。付款方式為:次月10號前對賬,回款在對賬的30個工作日內付清上次對賬所有貨款,以此類推;4、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甲方應向乙方償付欠款每日0.5%的逾期違約金。該合同加蓋被告方株洲天易公司自主創業園D地塊房建項目部章及湖南鑫煜公司合同專用章,原告湖南鑫煜公司殷俊、被告方湯向池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次日,原告湖南鑫煜公司依約向被告方提供相應品種預拌混凝土,直至合同履行完畢。
2017年6月10日,原、被告經過對賬確認,被告株洲天易公司應支付原告湖南鑫煜公司貨款1421560元。2017年7月7日,原、被告再次對賬確認貨款307705元。兩對賬單有原告方簽名,也有被告方湯向池在對賬單上簽名。雙方就兩次混凝土購銷總貨款在扣除誤工費1500元后,本合同貨款總額為:1727765元。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了貨款1550000元,后尚有177765元余款未支付。2020年1月16日,為追索拖欠貨款及違約金,原告遂向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4月21日,因案件管轄問題,該院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本院審理。
另查明:2020年4月24日,被告方指定人員周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方羅暢支付貨款100000元;2020年7月29日,被告方再次向原告湖南鑫煜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貨款77765元;兩次共計付款177765元。原告方對兩次支付貨款數額不持異議,并認為雙方買賣合同項下的貨款已經結清。但原告方認為被告方還須支付相應違約金。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工商登記信息、原告湖南鑫煜公司提供的《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書》、兩次對賬單、轉賬憑證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對于被告株洲天易公司提供的2017年4月20日簽訂《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書》,與本案關聯性不強,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株洲天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0000元;
二、駁回原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868元,減半收取受理費2934元,保全費2043元,共計4977元,由原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487元,由被告株洲天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4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本判決確定的訴訟費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現金交納的,直接向華融湘江銀行駐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收費點交納。匯款或轉賬的,開戶行: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收款單位:湖南省財政廳國庫處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XXXXXXXXXXXXXXXXX。逾期未繳納的,將承擔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后果
合議庭
審判員鄒曉明
法官助理張佳
二○二〇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許欽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