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江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褚亞萍、戴彬斌、鄭錚、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戴俊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審理,該案作出的(2016)蘇1012民初308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江蘇江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區支行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依照判決要求被執行人褚亞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執行人江蘇江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580254.58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9.84%的1.5倍繼續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并由被執行人褚亞萍承擔案件受理費50860元和執行費61779元
江蘇江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褚亞萍、戴彬斌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1012執恢432號之八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褚亞萍、戴彬斌、鄭錚、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戴俊郵寄送達執行通知、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信用風險懲戒提示,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22日通過江蘇法院執行辦案系統多次查詢了被執行人褚亞萍、戴彬斌、鄭錚、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戴俊名下的車輛、房產登記信息、證券和銀行存款等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無大額存款,已凍結多個銀行賬戶并扣劃被執行人褚亞萍、戴彬斌、戴俊銀行存款145822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褚亞萍、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戴俊名下暫無不動產登記信息;被執行人褚亞萍名下的車輛系輪候查封登記(實際未扣押),被執行人戴彬斌、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戴俊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輪候查封被執行人戴彬斌名下位于上海市長安路1001號1809、1810室1幢18倉庫、1811室不動產。
4.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前往上海市被執行人戴彬斌名下不動產所在地進行現場張貼查封拍賣公告。
5.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約談被執人褚亞萍,并對其實施強制拘留。
6.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戴彬斌名下位于上海市長安路1001號1809、1810室1幢18倉庫、1811室不動產。
7.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將上述拍賣成交的不動產過戶至買受人鄧松茂(公民身份證號碼:)名下。
8.經查被執行人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兩家公司已經不營業且已吊銷工商登記,被執行人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申請執行人已自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9.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向被執行人褚亞萍、戴彬斌、戴俊、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10.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被執行人褚亞萍、戴彬斌、戴俊、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案拍賣成交款和執行扣劃的案款已全部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亦認可本院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并同意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被執行人褚亞萍、戴彬斌、戴俊、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亦認可本院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并同意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敏亮
審判員張俊
審判員任蘇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郭美麗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