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與被告閆曉輝、瞿慧紅、褚亞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梅霜、唐碧延、被告閆曉輝的委托代理人葛澤鋒(兼被告瞿慧紅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褚亞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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