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文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卜興和(單獨提及稱六建公司、卜興和、一并提及時稱二被告)糾紛一案,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奉君、倪雙,六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維、胡建松到庭參加訴訟,卜興和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楊文成與卜興和等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5民初21813號
判決日期:2021-04-06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二被告連帶支付勞務費36600元并自2018年12月26日期被告支付欠款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經(jīng)被告卜興和介紹受六建公司雇傭,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0日在懷來縣羊兒嶺村八達嶺孔雀城航天家園小區(qū)做路面硬化工作,工作期間被告僅僅支付了5400元生活費,欠36600元勞務費未支付。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現(xiàn)依法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六建公司辯稱,我方與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相關勞務分包給了該公司,且費用已全部結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卜興和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主張其經(jīng)卜興和介紹受六建公司雇傭,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0日在懷來縣羊兒嶺村八達嶺孔雀城航天家園小區(qū)做路面硬化工作,工作期間被告僅僅支付了5400元生活費,欠36600元勞務費未支付,并就其主張出示了微信聊天記錄(原告主張系與卜興和之間,卜興和是不是六建公司的不清楚,工資是和卜興和口頭約定的)、證人證言(張秀良出庭作證表示其與原告一起在懷來縣交界處的航天五院做路面硬化,卜興和是不是六建公司的人不清楚)予以佐證。
六建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主張其將上述工程勞務分包給了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且已支付全部款項,并就其主張出示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顯示:勞務發(fā)包人北京市市政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作業(yè)承辦人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名稱八達嶺航天五院1期小市政工程)、加蓋有“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公章字樣的《勞務作業(yè)人員(含隊長、各班組長、農(nóng)民工)花名冊》(載明:……楊文成,男、技工、河北省邯鄲市磁縣觀臺鎮(zhèn)西保障村二十二組088號、身份證號×××)及考勤表(顯示有楊文成的出勤情況)、《工資表》、《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勞務決算承諾書》等予以佐證。原告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明目的亦不認可。
根據(jù)工商信息顯示,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專業(yè)承包;勞務分包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文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楊文成負擔(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戚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思露
判決日期
2021-04-06